水路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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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輸保險(Waterway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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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船舶等水上運輸工具方式運輸貨物所訂立的保險。水路貨物運輸是國內外貿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海上貨物運輸,其歷史悠久、法律規定最為全面。
水路貨物運輸保險依據地域範圍劃分,可分為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1]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共同遇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這種犧牲和費用是值得的,是以較小的損失避免較大的損失。例如,某運輸船裝載輕重兩類被保險貨物在某海域航行,途中擱淺,又遇暴風雨,船長下令將部分重型貨物拋人海中,使得該船脫離了危險,船上的其他貨物得以保全。
構成共同海損的要件有4個。首先,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其次,共同海損的行為必須是有意而合理的。再次,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並且是共同海損行為的直接後果。最後,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取得效果。
共同海損由收益各方(船主與貨主)按照最後獲救的價值共同按比例分攤。
綜合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比較寬,它既包括基本險的保險責任,還包括: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力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遭受盜竊的損失;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3.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船舶本身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 ↑ 李國義.保險概論(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