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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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貨物遠輸保險是指以國內水路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當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的險種[1]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目前主要是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制定的保險條款為主。因此,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我們主要介紹人保的保險。人保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1,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2.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振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振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1]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起訖期[1]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十五天為限。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索賠及時效[1]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遍佈全國每個市、縣,被保險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超過十天),可以在出險地當地的保險公司機構報案,也可以在承保地公司報案。損失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下同)的賠案可以在出險地公司迅速賠付。如果損失金額高於三千元,則由出險地公司和承保地公司聯繫,以確定是由當地機構全權代理賠償還是由承保地公司親臨出險地理賠。但是,被保險人從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經過180天不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單證,或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保險標的出險後,有責任查勘現場,索取有關證明材料,認定損失原因,核定是否賠償。但賠償金額一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十天內賠償。
1.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單據。
另外,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還需要攜帶向第三者提出索賠的書面材料及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