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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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International Marine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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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對經由海路在不同國家的港口之間運輸貨物所進行的保險,是為了彌補貨物在此運輸過程中,因遭受危險造成經濟損失而採取的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屬於財產保險範圍,是當今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1]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原則[2]
海上運輸保險是對海上發生的損失進行分散和轉嫁,以使受害人的損失降到最低的限度。這種的補償是以達到或接近達到受害人的損失範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會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險的當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險合同各自義務外,還要共同遵守保險利益原則、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關係。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條件。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認可的利益,這會使被保險人無法通過保險合同補償自己的損失。保險利益可分為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經濟利益。
2.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是要履行如實告知與說明義務的原則。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了誠信原則,那麼都會導致保險合同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保險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後果。
3.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事故發生而是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損失補償原則是海上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補償性在海上運輸保險中的體現。因此,保險法對超額保險和重覆保險都予以相應的矯正。
4.近因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說明受損原因,保險人確認受損原因是否屬於受損標的與承保範圍的危險之間的因果關係。雖然我國法律對該原則進行明文規定,但是在海上保險實踐中都把近因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2]
海上運輸保險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保險種類,如按保險價值分類、按保險期限分類等。但對物流企業、托運人和收貨人來說,較為重要的保險種類為:
1.船舶保險。船舶保險是指以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一類保險的承保範圍大致可以分為船體、船舶設備和船舶物料等適航船舶的各組成部分。
3.貨物保險。貨物保險是指以物流企業承運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種[2]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主要險別是指可以獨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險別項下的險別,主要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1)平安險即單獨海損不賠,該保險負責賠償範圍包括
a.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b.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c.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h.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2)水漬險即負責單獨海損的賠償,其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該險種除了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別
(1)一般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承保各種外來原因造成的貨物全損或者部分損失。一般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加於基本險項下加保。一般附加險包括:偷竊和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滲漏險、短量險、鉤損險、破碎碰損險、銹損險、混雜沾污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包裝破裂險11種。
(2)特別附加險:特別附加險主要包括交貨不到險、艙面險、進口關稅險、拒收險、黃曲黴素險、貨物出口到港澳地區的存倉火險。
(3)特殊附加險:特殊附加險主要有戰爭險、罷工險。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3]
被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一旦遭遇到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並造成損失,被保險人就有權向保險人索要相應的賠償,這是保險合同賦予被保險人的權利。索賠過程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要實事求是地確認貨物的損失情況,被保險人更要根據實際的貨物損失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爭取在短時間內獲得保險人的賠償。
一、貨方搜證與索賠
貨物發生損失後,收貨人首先應核對相關單證,證實該受損貨物確是保險單項下的貨物,然後在提貨前對貨物受損情況進行搜證,為以後的索賠取得第一手資料,並獲得有關責任方出具的貨損貨差證明,如船長或大副簽字的“理貨記錄”或“溢短證明”,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在當地的檢驗代理人檢驗,若有其他需要,還可通過其他法定或商業檢驗機構獲得其他貨損證明。在取得相關證明後,被保險人應積極與責任方聯繫,要求責任方賠償,並保留所有交涉文件,以各日後向保險人索賠並便於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檢驗代理人對貨物檢驗時,需要被保險人提供索賠信息和有關資料,以確定損失是否為保險人承保內的損失。實踐中,代理人會邀請有關責任方或承運人進行聯合檢驗,由多方共同出具聯合檢驗報告,以確保檢驗的公正性。在確定損失屬於保險人承保範圍後,被保險人應提供各種單證向保險人或理賠代理人索賠。
二、索賠文件
出口方的索賠應提供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契約、發票、裝箱單、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補償的函電或其他單證,以及證明被保險人已經履行應辦的追償手續等文件、由國外保險代理人或由國外第三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海事報告、貨損貨差證明、索賠清單等單證。進口索賠應提供進口發票、提單或進出口貨物到貨通知書、在最後目的地
三、代位追償
與委付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的損失可能是由於第三方的責任所導致的,所以被保險人既有權根據保險單要求保險人對損失進行賠償還可以要求第三方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證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保險人和責任人的雙重賠償而得到超過損失的不當得利,保險人都會在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之後要求被保險人將其向第三方責任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自己,此時保險人就代替被保險人獲得了向第三方責任人索賠的權利,這種保險操作就是保險人的代位追償。
被保險貨物在發生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貨物的損失還未達到實際全損,被保險人既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部分損失對損失進行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實際全損的賠償方法對損失全額賠償。但是,被保險人必須將具有殘存價值的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都轉讓給保險人,才可以要求保險人全額賠償,這就是委付。如果被保險人不提出委付通知,那麼貨物只能按照部分損失進行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提出委付通知並得到保險人的接受後,則被保險貨物將得到全部損失的賠償,而殘損貨物的權利和義務也將全部轉讓給保險人。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賠付金額的計算[3]
一、對全部損失的賠付
貨物發生了實際全損,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記載的保險金額全額賠償被保險人。保險人全額賠償後即獲得了被保險貨物殘餘價值的所有權。比如一批貨物保險金額為10萬元,貨物被燒毀喪失原有屬性後,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10萬元,但燒毀後的貨物經變賣後的殘餘價值1000元應歸保險人所有。
被保險人對推定全損的處理既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部分損失進行賠償又可以要求保險人全額賠償。但是被保險人若要求保險人全額賠償,那麼其必須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得到保險人的全額賠償。
二、對部分損失的賠付
部分損失包括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貨物的單獨海損既可能是數量或重量的部分損失,也可能是質量受到影響的部分損失,散裝貨物又可能遭遇免賠率內或免賠率外的損失。共同海損因涉及了船貨各方,針對共同海損的賠償更為複雜。準確計算不同種類的部分損失是獲得保險人充分賠償的必要前提。
(一)貨物數量或重量發生損失貨物數量或重量發生損失的情況下,保險人一般按照損失數量或重量占被保險貨物總數量或總重量的比例進行賠償。即:
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X(受損貨物數量或重量÷被保險貨物總數量或總重量)
【例】A公司為其出口的1000箱貨物投保海運一切險,保險金額為20萬美元,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發現短少200箱,試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解:保險賠償額=200000×(200+1000)=40000(美元)
(二)貨物質量發生損失
貨物質量發生損失,保險人一般按照受損價值占貨物完好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即: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X(受損貨物價值÷貨物完好價值)
【例】A公司出口童衣2000件,保險金額為30萬美元,投保海運水漬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暴風雨,貨物受損,在目的地只能以八折出售,試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解:保險賠償額=300000×(1-80%)=60000(美元)
(三)存在免賠率的損失
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保險人經常對易碎、易損、易發生短量的貨物規定免賠率。免賠率有絕對免賠率和相對免賠率之分。絕對免賠率是指保險人只承擔超過絕對免賠率部分的損失,而對免賠率範圍內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相對免賠率是指若貨物的損失超過了保險人規定的相對免賠率,則保險人對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在,我國實行的是絕對免賠率的方法。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X(損失比率一免賠率)其中,損失比率是貨物損失部分與貨物總值的比例,並且損失比率應小於1,若等於或大於1,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例】A公司出口小麥800噸,保險金額為95萬美元,投保海運一切險,保險合同規定免賠率為l%,到達目的地後經檢驗發現貨物短卸20噸,試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解:保險賠償額=950000×(20÷800—1%)=14250(美元)
(四)共同海損的分攤
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會規定對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的規則,比如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北京規則》)進行共同海損分攤的理算,並且我國《海商法》也有針對共同海損分攤的規定。
共同海損既包括船舶的損失,又包括貨物的損失以及承運人運費的損失。發生共同海損後,首先應先確定船、貨及承運人三方發生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的總金額,然後算出各當事人經採取共同海損措施後的獲救價值及共同海損金額之和作為自己的分攤價值,以上二者的比例就是各當事人分攤共同海損的分攤率,最後用共同海損分攤率乘以各自的分攤價值,所得的金額就是自己共同海損的分攤金額。
共同海損分攤率=共同海損總金額÷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
各方共同海損分攤額=共同海損分攤率X各方分攤價值
【例】載貨船舶運輸途中發生共同海損,導致船體損失1萬元,拋棄貨物價值3萬元,運費損失0.5萬元,雇佣拖船費用2萬元。各方的分攤價值分別為船方60萬元,貨方40萬元,承運人運費收入4萬元。試計算各方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
解:共同海損分攤率=(1+3+0.5+2)÷(60+40+4)=6.25%
船方共同海損分攤額=6.25%×60=3.75(萬元)
貨方共同海損分攤額=6.25%×40=2.5(萬元)
承運人共同海損分攤額=6.25%×4=0.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