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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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保險(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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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保險單是保險合同存在的證明。保險合同一經訂立,訂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條件,亦即保險單中各項保險條款的規定來履行義務、享受權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外貿貨物的運送有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通過郵政送遞等多種途徑。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不但可以給運輸中的貨物提供保障,而且還能為國家提供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包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國際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和郵包運輸保險等。其中歷史最悠久、業務量最大、法律規定最全的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外貿貨物的運送有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通過郵政送遞等多種途徑。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程式有時一批貨物的運輸全過程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這時,往往以貨運全過程中主要的運輸工具來確定投保何種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種類。
-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關係。依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此原則可以使被保險人無法通過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獲得額外利益,以避免將保險合同變為賭博合同。保險利益可以表現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責任利益。
- 2.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指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為基礎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主要體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告知義務和在履行合同時的保證義務上。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的第4條。我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具體體現在告知義務上。在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上,我國保險法第17條與海商法第222條的規定不同,保臉法採用的是有限告知主義,而海商法則採用了無限告知主義與有限告知的結合。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涉及的是無限告知,要求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況,規定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未將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3.損失補償原則。
指在保險事故發生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屬於補償性的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在發生超額保險和重覆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只賠償實際損失,因為保險的目的是補償,而不能通過保險得利。
- 4.近因原則。
雖然我國保險法及海商法均沒有對近因原則進行明文規定,但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踐中,近因原則是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A.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儘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B.部分損失。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即承諾後),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併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併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範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準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於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後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範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後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演算法和同類計演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採用逐個計演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演算法指對於某類標的,保險人均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於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於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後,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如按C.I.F.條件成,呆險就應由賣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辦理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的一般程式是:
- a.確定投保國際運輸保險的金額
投保金額是諸保險費的依據,又是貨物發生損失後計算賠償的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投保金額應按票據上的C.I.F.的預期利潤計算。但是,各國市場情況不盡相同,對進出口貿易的管理辦法也各有異。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有按兩種辦法:一種是逐筆投保;另一種是按簽訂預約保險總合同辦理。
- b.填寫國際運輸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的書面申請,其主要內容括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貨物的品名、標記、數量及包裝、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開航日期及起訖地點、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及簽章等。
- c.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並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後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後,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 d.提出索賠手續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並聯繫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提單副本、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並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