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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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火車和汽車等陸上運輸工具跨國運輸貨物所設立的保險。它們亦是國際貿易貨物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陸上運輸在內陸國家占的比重較大,與此相適應的保險業也發展很快。[1]
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包括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考慮到鐵路貨物運輸和公路貨物運輸之間的彼此接近,世界各國的有關立法一般都是將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作為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一併加以規定。[2]
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2]
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中,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一般包括陸上運輸險和陸上運輸一切險兩種。
(一)陸上運輸險
陸上運輸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是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中最基本的保險險別,其責任範圍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水漬險的責任範圍相類似。保險人對於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暴風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火災、爆炸以及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道路坍塌、岩崩和駁運工具的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向被保險人承擔補償責任。
(二)陸上運輸一切險
在承保陸上運輸一切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情況下,保險人除了應該承擔陸上運輸險中所規定的責任以外,還應該對承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切其他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諸如承保貨物的短少、短量、損壞、損失等承擔補償責任。
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期限[2]
在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期限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期限基本相同,也同樣採用“倉至倉”條款,即保險人的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的發貨人倉庫開始,直至被保險貨物經正常陸運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而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倉庫時為止。不過,如果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後沒有及時地送交收貨人倉庫,作為例外,保險人的最長責任期限一般得以有關貨物運抵目的地時起60日為限。
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免責條款[2]
在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中,對於那些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或因為發貨人的責任,或由於被保險貨物的潛在缺點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戰爭、工人罷工等導致運輸延遲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保險人可以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