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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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International Air Freight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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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指對國際航空運輸中的貨物所進行的保險。這種保險必須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書面合同才能生效。在合同履行工程中,保險人承擔範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負責支付保險費。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的內容[1]
目前,在國際上較有影響的是1982年《倫敦保險協會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協會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
(一)保險責任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通常採用一切險承保責任,保險公司負責承擔包括航空運輸險的全部責任,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未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航空貨物運輸引起險的責任範圍與海運保險及陸運保險的一切險雷同。
(二)除外責任
該條款規定因戰爭、罷工和下列原因所致的滅失、損毀或費用均不負責:
1.可歸屬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違法行為的滅失、損毀或費用;
2.保險標的物的漏損、失重或自然消耗;
3.由於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良包裝或搭配引起的滅失;
4.囚運載工具對保險標的物的不安全運送原因所引起的滅失、損毀或費用。但僅限於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運載工具已不適合,並且已知情者;
5.保險標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質缺陷所引起的滅失、毀損或費用;
6.因延遲為近因所致的滅失、毀損或費用;
7.由於運輸飛機的所有人、經理人、租用人或營運人的破產或債務所引起了滅失、毀損或費用;
8.任何使用原子、核子武器或其他類似武器引起的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毀損或費用。
(三)保險期限
保險協會條款規定:自保險標的物離開本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開始生效,併在正常的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到運至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
1..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途中的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
2.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途中的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而為被保險人用作通常運輸過程以外的儲存以及分配或分送;
3.至本保險標的物在最終卸載地,自飛機卸載後起屆滿30天。
(四)賠償責任
該條款規定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兩種:一種是對每一飛機的最高責任額限額;另一種是每一次空災事故的總責任額限額。前者是以保障運輸貨物價值為標準,後者是以保障重點站的集中損失為主。兩者都以在損失時目的地貨物的實際現金價值為限。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2]
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中,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一般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一)航空運輸險
在承保航空運輸險(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情況下,保險人應該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遇難被拋棄,以及飛機發生碰撞、傾覆、墜落、失蹤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承擔補償責任。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在承保航空運輸一切險(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情況下,保險人除了應該承擔航空運輸險中所包含的有關責任以外,還應該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外來原因,如偷竊、短少、破碎、滲漏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