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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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訴訟(Maritime Litigation / Admiralty Action / Admiralt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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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訴訟是指享有海事請求權的人為了行使其海事請求權,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遭受人身傷亡時,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海事法院在海事爭議當事人的參加下,按照民事訴訟程式,解決海事爭議的全部活動。
第一,海事訴訟不同於刑事訴訟。
第二,海事訴訟不同於行政訴訟。
第三,海事訴訟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訟。
第四,海事訴訟具有較強的涉外性。
- (一)海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
海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海事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它以海事法院為主導,由民事訴訟法律規法及其有關的海事法規所調整。
- (二)海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特點
1.海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海事法院於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一種社會關係。
2.海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分立和統一相結合的法律關係。
- (三)海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要素
海事訴訟法律關係於其他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組成。
為了更好地行使我國的海事司法管轄權,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決定》,規定我國海事法院受理我國法人、公民之間,我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其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海事執行案件
(四)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五)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海商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是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的依據。我國海事訴訟中的管轄權,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一)我國海事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二)涉外海事訴訟管轄
(三)涉外海事訴訟管轄權的國際公約規定
(四)解決海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規定
- (一)海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與對等原則。
3.國際條約優先和國際慣例補遺原則。
- (二)海事訴訟的基本程式
有關海事訴訟的程式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辦理,審理海事案件也有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的是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作為一審,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
(一)海事請求權及其保全的含義
(二)海事請求保全與一般訴訟保全的區別
(三)海事請求保全的措施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