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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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Maritime Litigation / Admiralty Action / Admiralt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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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
第一,海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第二,海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
第三,海事诉讼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四,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 (一)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以海事法院为主导,由民事诉讼法律规法及其有关的海事法规所调整。
- (二)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海事法院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
2.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分立和统一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 (三)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事执行案件
(四)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五)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我国海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三)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规定
(四)解决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 (一)海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与对等原则。
3.国际条约优先和国际惯例补遗原则。
- (二)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有关海事诉讼的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办理,审理海事案件也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作为一审,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
(一)海事请求权及其保全的含义
(二)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的区别
(三)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