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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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損失(Marine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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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由於發生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壞或滅失,又稱為海損(Average)。
按照各國海運保險業務習慣,海上損失也包括與海運連接的陸上運輸和內河運輸過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壞或滅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災、爆炸、海輪與駁船或碼頭碰撞所致的損失。
貨物損失的程度,海損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按貨物損失的性質,海損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二者在保險業務中均屬於部分損失的範疇。
1、全部損失(Total Loss)
簡稱“全損”,是指運輸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兩種:
它是指被保險貨物(保險標的物)全部滅失或指貨物毀損後不能複原或完全喪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價值;或指貨物以無法輓回地全部被海盜劫走等。如貨物沉沒海底無法打撈或水泥被水浸泡後變質、完全喪失原有用途等。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它是指被保險貨物受損後,完全滅失已不可避免或修複、恢復受損貨物的費用將超過貨值;或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失後,繼續運抵目的地的運費將超過殘損貨物的價值。
2、部分損失(Partial Loss)
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一部分毀損或滅失。部分損失可以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脅船貨共同安全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船長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損失或支出的額外費用。
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危難真實存在;
- 危難必須威脅共同的安全;
- 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額外的;
- 輓救措施最後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損的分攤(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均為使船舶、貨物和運費免於遭受損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論損失與費用有大小,都應由船方、貨主和付運費方按最後獲救價值共同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稱為共同海損的分攤。
2)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單獨海損是指貨物由於遭受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所造成非屬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它是針對共同海損而言的。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均屬部分損失,但二者的性質、起因和補償方法有較大的區別:共同海損的起因是人為有意識造成的,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共同海損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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