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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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損失(Total Loss),簡稱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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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全部損失[1]
全部損失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險貨物全部滅失或可視同全部滅失的損害。
關於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險貨物的全損,一般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①一張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的全損。
②一張保險單中包括數類貨物,每一類貨物分別列明數量和保險金額時,其中每一類貨物的全損。
③在裝卸過程中一整件貨物的全損。
④在使用駁船裝運貨物時,一條駁船所裝運貨物的全損。全部損失可進一步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全部損失的分類[2]
全部損失可進一步分為實際損失和絕對損失。
實際全損也稱絕對全損(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有。
構成實際全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保險標的滅失。例如,保險貨物被大火焚燒,全部燒成灰燼。
②保險標的受損嚴重,已完全喪失原有的形態和使用價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濕後結成硬塊而失去原有的屬性和用途。
③保險標的的喪失已無法輓回,即被保險人無可彌補地失去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等權利。例如,戰時貨物被敵對國捕獲並作為戰利品分發。
④船舶航行失蹤,相當時間內杳母音信。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標的物發生事故後,雖然沒有完全毀滅,但對其進行救助或修理的費用估計要超過保險價值,於是對此貨推定為全損。發生推定全損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①保險貨物受損後,修理費用估計要超過貨物修複後的價值。
②保險貨物受損後,整理和發運到目的地的費用,將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③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無法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實際全損需要施救等所花費用,將超過獲救後的標的價值。
④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標的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所需花的費用,將超過收回後的標的價值。
部分全損的含義在海上保險中,船舶的全部損失,無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都是以整艘船為單位來衡量的,故部分全損主要是針對貨物而言。在海上貨物保險條款中,通常將貨物標的的全損縮小到保險標的的最小可分割單位,以此來擴大全損賠付的範圍,給被保險人提供更多的保險保障。
例如,在裝卸貨物或在存倉轉運過程中,所有貨物中的一件或數件發生全部損失就屬於部分全損。但如果受損貨物不能按單位劃分時,這種損失只能是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
常見的部分全損應該註意的是,對部分全損的範圍,保險人應在保險單上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在國際市場上,海上保險人對下列幾種情況可以按照部分全損負賠償責任。
①同一張保險單上傳有兩項以上的保險標的,其中有一項或幾項發生全部損失;
②同一張保險單承保兩類以上不同貨物,其中有一類或幾類貨物發生全部損失;
③同一張保單上承保多張提單的貨物,其中一張或幾張提單上貨物的完全滅失;
⑤貨物使用駁船駁運時,同一駁船上的全部貨物發生損失。
在某些情況下,被保險標的所遭受的損害,既不是實際全損或部分全損,又沒有達到推定全損的要求,但從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良好的業務關係,樹立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等多方面因素考慮,雙方一致認為,如以全損為基礎進行賠付,更有利於對保險合同的理解,有利於保險業務的開展。因此,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要求以全部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即所謂協議全損。嚴格地說。協議全損並非指保險標的真正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而是保險人處理某些損失賠償的一種方式。
全部損失的委付[1]
在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按部分損失賠償,也可要求全部損失賠償。要想保險公司能按全損賠償,必須經過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被保險標的物在發生推定全損時,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按全損給予補償。委付成立與否,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委付通知書必須及時發出;
②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明示或默示地承諾才能生效;
③必須是對全部標的物進行委付;
④不能附帶任何保留條件。
全部損失的賠付[3]
貨物發生了實際全損,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記載的保險金額全額賠償被保險人。保險人全額賠償後即獲得了被保險貨物殘餘價值的所有權。比如一批貨物保險金額為10萬元,貨物被燒毀喪失原有屬性後,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10萬元,但燒毀後的貨物經變賣後的殘餘價值1000元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對推定全損的處理既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部分損失進行賠償又可以要求保險人全額賠償。但是被保險人若要求保險人全額賠償,那麼其必須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得到保險人的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