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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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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全損(Arranged Total Loss/Compromised total loss)

目錄

什麼是協議全損[1]

  協議全損是指被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害不是實際全損,又沒有達到推定全損的要求,但是,為了維持被保險人保險人之間良好的業務關係,雙方都同意按全部損失進行賠償,以有利於雙方今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和進一步合作,使保險人的客戶相對穩定。此時,保險人按全部保額賠付給被保險人。按照這種方式進行的賠付,稱之為協議全損。保險人在考慮協議全損時也要考慮自己的利益,不要憑個人感情而犧牲公司的利益,過多地採用協議全損的方式處理理賠

協議全損的內容[2]

  協議全損通常適用於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或損失價值難以確定,或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並堅持的賠償金額或索賠金額拒絕接受,或雙方當事人對公估機構等作出的損失估計結果都不滿意,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保險標的所有權由被保險人轉移給保險人為前提條件,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按全損進行賠償。

  委付之所以可以適用於保險標的處於推定全損和協議全損兩種不同的全損狀態之下,是因為在這兩種全損狀態下,保險標的都未達到實際全損的程度,因而受損的保險標的還有餘留的價值,只是損失的程度不同,從而單位保險金額或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餘留的多少不同罷了。

  如果保險標的因整體失竊(按照合同的規定,失竊又為保險責任)、失蹤(如機動車輛、運行中的船舶因被盜竊、掠奪而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下落不明)、落海(處於運輸過程中的貨物落人海裡無法打撈,或沉人海底)而全部失去其價值,則不存在委付的問題,除非這些標的又失而復得。在保險標的損失程度不同的條件下,對保險標的的損失的賠償都按全損來處理,在事實上或實務中都有一個主觀上推定和協議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推定全損也是協議全損,協議全損也是推定全損,二者只存在損失程度的差異,而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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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袁建華編著.海上保險原理與實務.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1.01.
  2. 趙苑達主編.第四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 保險學.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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