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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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損(Total loss of part/Partial total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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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發生承保風險後,保險標的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發生全部損失。[1]例如,在裝卸貨物或在存倉轉運過程中,所有貨物中的一件或數件發生全部損失就屬於部分全損。但如果受損貨物不能按單位劃分時,這種損失只能是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
部分全損主要包括:①分組數的被保險貨物的整組全部滅失;②在裝卸時被保險貨物中發生的整件全部滅失;③整駁船貨物在駁運時全部滅失。[2]
常見的部分全損應該註意的是,對部分全損的範圍,保險人應在保險單上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在國際市場上,海上保險人對下列幾種情況可以按照部分全損負賠償責任。
①同一張保險單上傳有兩項以上的保險標的,其中有一項或幾項發生全部損失;
②同一張保險單承保兩類以上不同貨物,其中有一類或幾類貨物發生全部損失;
③同一張保單上承保多張提單的貨物,其中一張或幾張提單上貨物的完全滅失;
④在裝卸貨物或轉船時,整件貨物發生全部損失;
⑤貨物使用駁船駁運時,同一駁船上的全部貨物發生損失。
例如,一批貨物按CIF價格條件出口,貨物價值400萬元,其中包括預期利潤10%,運輸費用50萬元,運輸費預定在貨物裝船後支付。這批貨物在起運港碼頭船邊等待裝船時發生火災,貨物被大火燒毀。在支付賠款時,保險人支付的數額應扣除預期利潤40萬,運輸費用50萬元,實際支付賠款310萬元。
在貨物沒有全部運出的情況下,全部損失的賠償金額也不是全部保險金額,而是已經運出部分的保險金額。例如,出口到國外某一貨物為40萬噸,投保金額為4 000萬元,結果只有20萬噸貨物在裝船運出時遭受全部損失。根據這一情況,賠償金額就是保險金額的50%,也就是2000萬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