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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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是指為鐵路運輸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立的一種保險。
鐵路貨物運輸保險依據地域範圍劃分,可分為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保險。
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1]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或橋梁、隧道、碼頭坍塌;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貨物而造成貨物的損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力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的貨物因腐爛變質的損失;遭受盜竊的損失;因外來原因致使提貨不著的損失;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3.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地震造成的損失;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2]
鐵路運輸保險責任起訖期限,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所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書》後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處理[2]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併在賠款中扣除。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被保險人從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二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