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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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流責任保險[1]
物流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對由於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物流責任保險可以為客戶提供經營第三方物流業務過程中的全面保障,是一種契合現代物流業發展潮流的新型保險產品。
從責任的對象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既包括對客戶(即物流合同相對方)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例如,物流公司由於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的,屬於對客戶的法律責任;而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則屬於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狹義上的物流責任險僅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
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物流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1]
物流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包括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它將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以及倉儲、流通加工過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責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責任保險的風險大於其他單獨的責任保險的風險。
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1]
與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相比,我國的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要滯後得多。由於缺乏統一的保險險種,物流企業和客戶只能在各個物流環節裡面分別投保責任險,致使有的環節重覆投保,而有的環節則得不到保險的保障。這一境況在2004年得到了明顯的改善。
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物流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對由於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除物流責任基本險外,還有“附加盜竊責任保險”、“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附加冷藏貨物責任保險”、“附加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以及“附加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附加險供物流企業選擇投保。
上述物流責任基本險及附加險的出現,為廣大物流企業通過保險方式分散、轉嫁責任風險創造了條件。上述條款具有以下積極意義:首先,它填補了我國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的空白;其次,它覆蓋了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初步滿足了我國物流企業的基本責任保險需求;第三,它簡化了物流企業投保責任保險的手續,節約了保險費用,減少了索賠理賠的環節和成本;最後,它豐富了保險產品品種,有利於我國物流保險市場的開拓和發展。
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1]
雖然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推出為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但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並沒有因此突飛猛進。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個市場環境的影響,物流企業認識不足等,但是“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存在著許多顯而易見的缺陷卻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對於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而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範圍顯得過小,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根據該保險條款,物流責任保險只承保物流企業提供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物流貨物損失的五種情形,提供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只有在投保相應附加險種的情況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險”外,物流服務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屬於保險的範圍。此外,該條款還對發生在我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損失不負責賠償,這更無法滿足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
其次,保費的計算不夠科學合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並沒有依照責任保險的傳統做法,按照保險風險的類型與範圍、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限額和單次事故賠償限額等來確定保險費用,而是按照被保險人的營業收入來計收保費。一方面,這種方法不符合責任保險的通常做法,因為物流企業的收入與其責任風險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另一方面,這種方式也會阻礙物流企業的投保,因為越是大的、經營得好的物流企業,其保費就越高,而不管其風險控制的好壞。這種不合理的收費方式使得保險費用過於高昂,增加了物流企業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險種的推廣。
物流責任保險發展與完善的幾點建議[1]
1.物流企業方面
物流企業必須端正思想、認清形勢,認識到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性。物流責任保險不僅能夠轉移、分散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減少虧損、增加盈利,還能夠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增強企業風險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從而從源頭上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和支出,從而形成良好的經營和運行模式。
此外,各級物流主管部門、物流企業自治組織等也要加強對物流企業的指導協調工作,通過傳授知識、交流經驗、業務培訓等手段,指導物流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投保適合的保險險種,在遭受保險事故時,指導物流企業正確索賠,以減少損失,同時獲得應有的賠償。
2.保險公司方面
首先,保險公司應當加大對物流責任保險的推廣宣傳工作。許多物流企業對物流責任保險知之甚少,甚至許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責任保險這一回事。因此,擴大對物流企業的宣傳與交流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其次,保險公司應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以滿足市場需求。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覆蓋面較小,難以滿足物流企業風險防範的需求。所以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認真研究現代物流業務的流程,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最後,保險公司應合理確定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制訂,應根據保險業務的風險大小及損失率的高低來確定。這應當包括:①發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這是制訂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基礎;②現行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範圍及數額的規定,法律規定的範圍越寬、數額越高,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也應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的高低,賠償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的高低對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有客觀影響;④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信用和風險等級,針對物流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其發生風險和賠付的幾率等可以設定不同的保險費率。
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當前我國調整物流責任保險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險法》:物流責任保險合同作為保險合同的一種,首先應該受到《保險法》的調整和規範,《保險法》第50~51條對責任保險作了專門規定,這正是物流責任保險以及其他責任保險得以承認和發展的堅實基礎;
(2)《海商法》及其他運輸法規:《海商法》是調整海上保險關係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應該首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保險法》的規定。除《海商法》外,《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開展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依據。此外,《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也是海事法院審理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案件的重要程式法。
(3)《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間民事關係的重要法律,物流責任保險關係作為民事關係的一種,應該受到該法的規範;此外,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是一種物流服務合同關係,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保險合同關係,《合同法》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物流服務合同和物流責任保險合同。
綜上可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責任保險的法制環境,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險法。而且現行物流責任保險立法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現行法律的規定過於籠統,不能滿足物流保險活動的需要;物流保險法律法規的發展參差不齊,阻礙了物流保險活動的開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需要,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於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立法完善,在理論上有以下幾種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責任保險法規;其次,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在其中規定物流責任保險的內容;最後,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法,併在物流法中明確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筆者贊同最後一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國已有一部《保險法》,物流保險及物流責任保險雖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規則方面與其他保險沒有實質區別,所以沒有必要制定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其次,物流責任保險是以物流為基礎的,在物流法中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問題,更有利於兩者的協調。所以我國應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時,解決物流責任保險法的完善問題。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意義[2]
一、填補了我國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的空白
物流責任保險是廣大物流企業迫切需要的一種綜合責任保險,由於世界範圍內對於“物流”缺乏統一定義,物流服務內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業責任保險的經驗,所以國內外保險公司對於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都仍處於探索階段。中國人保公司適應我國現代物流發展需求,吸收發達國家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率先推出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填補了我國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的空白,走在了世界前列。
二、初步滿足了我國物流企業的基本責任保險需求
該條款沿用了國家標準《物流術語》關於“物流”的定義,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各個物流服務環節,與現階段我國物流服務企業提供的主要物流服務內容相一致,覆蓋了我國物流企業實現服務基本功能過程中因過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絕大部分貨物損失賠償責任,初步滿足了現階段我國物流服務企業的基本責任保險需求。
三、簡化了物流企業投保責任保險的手續,節約了保險費用
過去,我國物流企業要想通過保險方式分散、轉嫁責任風險,必鬚根據其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內容,分別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倉儲保管人(受托人)責任險、貨運代理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險種,並按各險種分別確定保險責任限額,交納保險費用。不僅各險種銜接困難,難以覆蓋主要業務責任風險,而且按各險種計算的保險責任限額較低,累計保險費用高昂,手續複雜。該條款的出台基本解決了這些問題。
四、豐富了保險產品品種,拓展了物流保險市場
中國人保公司在推出物流貨物保險條款的同時,推出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分別滿足了物流貨物所有人和物流服務企業的保險需求,豐富了自身的保險產品品種,拓展了物流保險市場,不僅擴大該公司的責任保險市場份額,而且會增加其保險費用收入,增強其市場競爭能力。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不足[2]
一、物流保險責任範圍較小,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
根據該保險條款,保險人僅承保被保險人在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火災、爆炸、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擠壓導致的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裝卸人員違規裝卸、搬運等五種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不包括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其他財產損失。從引起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的環節來看,基本限於被保險人在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貨物過程中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而不包括被保險人在提供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服務過程中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
該條款,只在附加投保錯發、錯運費用損失險、流通加工、包裝責任險情況下,才承保信息系統故障導致信息處理錯誤造成物流貨物錯發目的地的費用損失和對物流貨物進行流通加工、包裝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只在被保險人附加投保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情況下,才承保被保險人在承保地域範圍內對物流貨物進行流通加工、包裝,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物流貨物的第三者人身傷害、疾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風險。相反,明確規定了二十多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特別規定對於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損失不負責賠償。這就不能充分滿足物流企業,特別是國際物流企業的責任保險需求。
二、列舉的物流貨物損失原因有些籠統且數量有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物流至少包括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服務功能。物流企業在實現這些功能過程中,都存在若幹因過失造成物流貨物本身或費用損失,依法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該條款僅列舉了物流服務企業在提供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物流貨物損失的五種原因,沒有列舉物流服務企業在提供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服務過程中因過失造成物流貨物本身和費用損失的情形,沒有全面體現物流服務企業在提供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服務過程中因過失造成物流貨物本身和費用損失的情形以及我國物流企業面臨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名稱和內容存在一定差距。
三、部分條款內容表述容易產生爭議
該條款在第四條概括規定“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的同時,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條分別規定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沒有給出“故意”、“重大過失”、“過失”的定義,除了第六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以外,其他幾條並未限定被保險人造成損失、費用和責任行為的過錯程度。其中,第四、第七、第九條列舉的損失、費用和責任的原因,就被保險人的過錯程度而言,多數存在故意、重大過失和過失三種可能,是否第四條項下因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絕對不負責賠償;是否第七條、第九條項下因被保險人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是否因被保險人租用的運輸、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裝載物流貨物,被保險人租用倉儲設施不具備存儲條件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從有關條文內容中難以得出明確答案。
就附加險條款而言,由於附加盜竊責任險條款並未區分物流企業內部職工盜竊和其他人員盜竊;錯發、錯運費用損失險條款也未區分人為原因造成的信息系統故障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信息系統故障;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險條款亦未區分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疾病、傷亡或財產損失行為的過錯程度,對於上述附加險項下的保險人賠償責任範圍較為模糊,實踐中容易發生爭議。
四、計收保費依據可以更科學、合理一些
該條款沒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物流貨物損壞及滅失發生概率的差異、不同物流服務企業運輸、儲存、配送物流貨物種類的差異、物流貨物自身價值與物流服務費用無必然比例關係、保險費用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限額密切相關等實際情況,一改責任保險的傳統做法,沒有按照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期限內的累計賠償責任限額和單次保險事故賠償責任限額兩個重要指標來確定向被保險人收取的保費,而是按照被保險人的營業收入來計收保費,這不太符合我國物流企業實際情況。高昂的物流責任保險費用,增加了物流企業的成本,難以達到開發物流責任保險險種的本來目的,並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該保險險種的推廣。
由於部分物流運輸企業對物流責任保險的認識不足,導致了一些物流運輸企業用貨物運輸保險的方式來轉嫁企業經營風險,但是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是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旨在保障貨主的財產權,而不是承保物流運輸企業的經濟賠償責任。貨物運輸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的區別在於:
1、被保險人不同:
貨物運輸保險的被保險人為貨主。這種情況下,對於物流運輸企業存在的如下問題:
1)賠款賠付給貨主而不是物流運輸企業
2)保險公司向貨主賠款後可以向物流運輸企業進行追償
而物流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物流運輸企業,賠款賠付給物流運輸企業。
2、貨運險不能解決物流企業的賠償責任:
當貨主與物流運輸企業同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時候,雙方的保險公司各自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即,貨主的保險公司賠付給貨主貨損的50%,物流運輸企業需要將其得到的賠款(貨損的50%)賠付給貨主。之後,貨主的保險公司可以就自己賠付的50%的貨損對物流運輸企業進行追償,即物流運輸企業還有50%的風險需要自行承擔。而物流責任保險承保的就是物流運輸企業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遇有追償的情況下,正好可以使用物流責任保險進行賠付。
3、物流運輸企業投保貨運險存在拒賠風險:
貨物運輸保險即使是年度預約保單,仍然需要被保險人如實申報每一票貨物的金額。而物流責任保險則是一年一份保單,不需要在進行任何申報。
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貨運險保單,告知被保險人可以按照月份申報運輸貨物的金額,但是按照保險合同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做到全部如實申報。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如實申報當月運輸貨物金額,則保險人可以按照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拒賠。企業選擇保險就是為了規避風險,但是如果選擇了一份不適當的保險,損失保費成本是小事,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證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