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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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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保險合同(Logistics insurance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物流保險合同[1]

  物流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物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物流保險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保險人是直接簽訂合同的人,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投保人應向保險人交付約定的保險費,保險人則應在約定的物流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物流保險合同的特征[1]

  1)物流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一般的民商合同所涉及的權益或者損失都具有相應的對等性,但是在物流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是肯定的,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則依物流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而定,是不肯定的。由於投保人以少額保險費獲取大額保險金帶有機會性,所以物流保險合同便具有了射幸性。

  2)物流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一般民商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物流保險合同內容的產生是以附合為主。即由合同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做出取捨的決定。由於保險業的特點,使物流保險合同趨於定型性、技術性和標準化。物流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並印製出來,投保人若同意就投保,若不同意也沒有修改其中某項條款的權利。即使有必要修改和變更保險單的某項內容,通常也只能採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而不能完全按投保人的設想做出改變。

  3)物流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物流保險合同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雙方相互承擔義務,同時享有權利。在物流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在物流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應承擔物流保險合同約定的物流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享有收保險費的義務。

  4)物流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

  5)物流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是指物流保險合同以最大誠信為基礎,合同中任何一方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物流保險合同無效,這在物流保險的基本原則中已做了專門的論述。

物流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1]

物流保險合同的主體

  1)物流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物流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直接訂立物流保險合同的人,行為能力的人,物流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1)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物流保險合同,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它依法設立,專門經營保險業務。

  (2)投保人是指以保險人訂立物流保險合同,並按照物流保險合同的規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應該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物流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物流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是指與物流保險合同的訂立間接發生關係的人。在物流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時,物流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物流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被保險人是其財產和人身受物流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當投保人為自己具有保險利益的物流保險標的訂立物流保險合同時,則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即物流保險合同訂立時,他是投保人,物流保險合同訂立後,他便是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具有保險利益的他人訂立合同時,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

  (2)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物流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我國受益人僅存在人身保險合同中。

  3)物流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物流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協助物流保險合同當事人辦理保險合同有關事項的人。通常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物流保險合同的客體

  物流保險合同的客體,就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一詞也有稱“可保利益”、“被保險利益”、“可保權益”等。我國立法稱“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物流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得以享有的經濟利益。在物流保險中,物流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皆未受損,則表明無保險利益存在,物流保險合同因失去客體要件而失效。

物流保險合同的內容[1]

  1)保險條款保險條款是保險單列明的反映保險合同內容的文件,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保險條款主要包括:

  (1)基本條款。是標準保險單的背面印就的保險合同文本的基本內容,即物流保險合同的法定記載事項,也稱物流保險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依據有關法規規定的保險行為成立所必須的各種事項和要求。

  (2)附加條款。它是對基本條款的補充性條款,是對基本責任範圍內不予承保而經過約定在承保基本責任範圍內基礎上予以擴展的條款。

  (3)法定條款。它是法律規定合同必須列出的條款。

  (4)保證條款。它是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履行某項規定所制定的內容。

  (5)協會條款。它是專指由倫敦保險人協會根據實際需要而擬定發佈的有關船舶和貨運保險條款的總稱。

  2)基本條款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名稱和住所。

  (2)物流保險標的。物流保險標的也叫物流保險客體,在財產保險中是指財產本身或與財產有關的利益及責任。物流險主要針對運載車輛所承運的貨物,所以它屬於財產險中的一種。對於不同的物流保險標的具有不同的風險種類、性質和程度,所以保險標的的不同,使用的費用率各不相同。

  (3)保險價值。也叫保險價額,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物流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物流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物流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保險價值的確定有不同的方法:第一種是按照市價確定,第二種是依照合同雙方的約定,第三種是依照法律的規定。

  (4)保險金額。也叫保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對物流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物流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基礎,保險金的確定又以保險金額為基礎。在定值保險中,保險金額為雙方約定的物流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不定值保險中,對保險金額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是投保人按照物流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第二是合同雙方根據物流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之間的關係是判斷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的尺度。

  (5)保險費及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指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按照物流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費的多少是按照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期限的長短和保險費率的高低決定的。保險費的支付方法應該在物流保險合同中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6)物流保險責任和物流責任免除。物流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物流風險項目。物流保險責任條款確定了保險人所承擔的物流風險範圍。物流保險責任依物流保險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由保險人確定物流保險責任的範圍,並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物流責任免除是保險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承擔物流保險責任的範圍,即對物流保險責任的限制,是保險人不承擔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範圍的具體規定在物流保險合同中的反映。應明確列出物流責任的免除條款,更好地確定物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7)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物流保險事故承擔責任的起止期限。保險期間規定了物流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對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日期的具體規定。

  (8)保險金的賠償或者給付方法。保險金的賠償或者給付方法是指保險人承擔物流保險責任的方法。保險金的賠償或者給付方法原則上應採取貨幣的形式,但也有一些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對特定的損失,可以採取修複、置換等方法。保險金的賠償或者給付方法的約定,有利於保險人更好地履行保險賠付責任,減少保險雙方的賠付糾紛。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物流保險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有關違約責任的內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直接載明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爭議處理是發生物流保險合同糾紛時採取的處理方式,對於合同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的方式,包括約定仲裁條款或者訴訟

物流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變更與終止[1]

物流保險合同的訂立

  物流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要約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訂立物流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物流保險的要求。從合同訂立程式來說,投保是一種要約。投保可以由投保人本人向保險人提出,也可以由投保人的代理人向保險人提出。在物流保險實務中,投保體現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索取投保單並依其所列事項逐一填寫,如實回答保險人所需瞭解的重要情況,並認可保險人規定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最後將投保單交付保險人的過程。

  2)承諾

  承諾是保險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物流保險要約的行為。承保為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構成物流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在物流保險實務上,保險人收到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承保條件,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並通知投保人構成承諾。保險人承諾保險要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對要約進行變更。保險人在承諾保險要約時,附加任何條件或對要約進行變更,不發生承諾的效力,構成新的要約。也就是說,物流保險合同的成立,有時要經過要約、新的要約和承諾這樣一個反覆協商的過程。承諾生效時物流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併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經授權出單的分支機構公章或上述兩者的合同專用章。

物流保險合同的生效

  物流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物流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物流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物流保險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物流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1)物流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物流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併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2)物流保險合同的無效

  物流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物流保險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物流保險合同可由以下原因歸於無效。

  因具備保險法上的無效原因而無效。

  (1)超額保險。超額保險是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各國保險立法均認同,對於損失補償性保險合同,因受“損失補償原則”的制約,需防止被保險人獲不當得利而引發道德風險。所以,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時,超過的部分無效,被保險人不得就該部分主張保險金請求權。

  (2)無保險利益。物流保險合同因其他的法定無效原因而無效。物流保險合同作為民事合同,應當符合《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同樣,《合同法》當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物流保險合同。因此,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物流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①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②無權代理。《合同法》將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定性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可以肯定的是,無權代理行為若未經追認,所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另需註意的是,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足以導致第三人誤認的,構成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

  ③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所謂“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後果,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如物流保險合同的承保範圍包含某些犯罪行為,妨害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④物流保險合同因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原因而無效。

  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的約定,一般是指這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物流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當事人約定合同在一定情況下生效,生效條件未成就時則物流保險合同無效;另一種情況是物流保險合同約定合同失效條件,發生某種特定事由可使物流保險合同歸於無效。

  物流保險合同無效的,在發生物流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物流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還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訂立無效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物流保險合同的變更

  物流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物流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物流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係人對合同所作的修改和補充。物流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有合同的主體或者內容的變更。

  1)主體變更

  物流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式規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物流保險合同一併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2)被保險人的變更。一般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3)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內容變更

  物流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物流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在物流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物流保險合同,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物流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險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險費的變更。物流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物流保險合同一方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物流保險合同的終止

  物流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物流保險合同當事人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消滅。物流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物流保險合同解除

  (1)物流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在物流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2)物流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兩種形式。

  ①法定解除。這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物流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規定出來。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

  第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物流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

  第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做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在合同約定可以於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對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不得要求返還,只能對剩餘部分可要求予以退還;二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物流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人破產且無償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保險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則相對嚴格,即保險人必須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在我國,這些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第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在物流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物流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將物流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②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稱協議註銷終止,是指物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了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註銷物流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物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出現,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2)物流保險合同的期滿終止

  這是物流保險合同的終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保險期限是保險人承擔物流保險責任的起止時限。如果在保險期限發生了物流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保險金額的一部分,物流保險合同期滿時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如果在保險期限內沒有發生物流保險事故,保險人無須賠付,物流保險合同的期滿時,物流保險合同自然終止。

  3)物流保險合同的履約終止

  物流保險合同的履約終止是指在物流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物流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物流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物流保險合同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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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夏露,李嚴鋒主編.物流金融.科學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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