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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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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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足額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投保人並未將其差額部分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因此,被保險人如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將很難得到充分的經濟補償。一般來說,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方式有兩種:一是比例賠償方式,即按照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額,其計算公式是:賠償金額=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之比例×損失額。二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來進行;而對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屬於第一種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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