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是財產保險在處理賠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實際上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價值和保險金額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過保險金額的第二部分價值,則認為完全沒有投保。凡首先遭受保險事故的,在保險金額限度以內的任何一部分財產,保險人都認為是十足投保的,因而這種賠償方式的特點,就是賠償金額和損失金額相等,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部分,保險人不予賠償。保險人只對第一危險責任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要按分項投保、分項賠償的原則,超過保險金額部分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應該說,這種賠償方式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當保險金額高於實際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實際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償。總之,是就低不就高。
服裝、傢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等室內保險財產,其賠償處理原則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屬於“第一危險”,超過保險額部分屬於“ 第二危險”。即在不超過保險金額的前提條件下,可以按照出險的實際價值獲得賠償。如你投保家電,保額5000元,出險後,經過鑒定你實際損失2000元,那你獲得賠償金2000元;若你實際損失了8000元,你獲得的賠償則仍然是最高保額5000元。
【例】標的價值10萬,保額8萬,此時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限額8萬即為第一危險,剩餘的2萬元風險限額由被保險人自留,稱為第二危險。這裡的第一、第二取的是承擔責任順序的意思,事故發生後由承擔第一危險的首先承擔責任。
保險價值10000元,保額8000元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實際業務的處理過程是:
1、首先確定保險財產的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2、然後保險人按照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和年折舊率計算賠償(如房屋年折舊率為2%,其他財產為5%),以保險金額為最高限;或按照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的實際價值(即當天該地市場國家規定的商品牌價)計算賠償,以保險金額為最高限。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可以作價折舊給被保險人,併在賠款中扣除。
由於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不同,家庭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也不同。
(1)單一總保險金額制的賠款計算主要是使實際賠款控制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的保險金額為20000元,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後,經剔除折舊因素並扣減殘值,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26000元;由於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人支付20000元賠款後結案。
(2)分項總保險金額制方式下的賠款計算應該使實際賠款控制在分項保險金額和總保險金額限度內。例如某家庭財產保險單列明的總保險金額為20000元,其中傢具保險金額10000元,家用電器保險金額7000元,衣物保險金額3000元;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後,經剔除折舊因素並扣減殘值,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傢具13000元、家用電器9000元、衣物2000元,總損失為24000元。由於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人實際賠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說得好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