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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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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稱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從合同、標準合同、定型化契約。

  在法國稱為附合合同,德國稱之為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契約條款,葡萄牙法、澳門法稱之為加入合同,英美稱之為標準合同。臺灣地區稱之為定性化契約。 在我國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稱,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稱之為附從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覆使用而預先擬訂併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稱之為格式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可見,對於格式合同的理解要從如下幾方面來理解:

1.從形式上,顧名思義,格式合同是指採用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的合同,這是“格式合同”一詞的題中應有之意。實踐中,由於格式合同在締約上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而被廣泛應用,如:建築工程承包、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水電供應、交通運輸、通訊、能源供應等等各個領域均廣泛使用。

2.從實質上,格式合同的雙方從理念上法律地位平等,但往往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性。使用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是處於壟斷地位、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而相對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則居於附從地位,對於使用人提出的格式條款並無或欠缺實際磋商交涉的機會,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平等磋商的機會是格式合同的實質性問題。

3.從性質上,格式合同是合同類型的一種,具備合同的本質屬性。當事人雙方雖然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但它仍然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對方仍然有表達自己意思對格式條款予以承諾的機會。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應採取合理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非格式合同要約一般是向特定的人發出的且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法律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而格式合同與之相比,其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廣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約是向社會公眾發出的,或者至少是向某一類有可能成為承諾人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具有廣泛性。二是持久性。是指要約一般總是涉及到在某一特定時期所要訂立的全部合同,且其要約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有法律約束力,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期限極短‘三是細節性。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條款比,而非格式合同的要約的內容只要“具體確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可。

格式合同的產生與發展

  格式合同的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覆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經濟的發展推動著社會各個領域的進步,格式合同的出現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和社會背景,在簡單的商品交換時代,由於商品交換很難形成規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訂立均需要當事人的具體協商自由資本主義節段,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社會科技與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社會商品與生產資料得到一定的豐富,格式合同的產生有了物質基礎。其後,“合同自由”成為合同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表現在法律上便是註重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內容。而輕視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合同法上註重規範賦予當事人自由訂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適用,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飛速的發展,在《法國民法典》1134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法律的效力。”在壟斷階段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壟斷性大企業的形成與發展,以及公用事業的私營化,19世紀保險業與鐵路運輸業開始出現了格式合同。20世紀20年代後公用事業廣泛的採用格式合同。40年代後,在商業領域盛行,代了近代我們已經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隨著電腦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網路時代、電子商務的到來,一些網路公司紛紛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點擊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發達國家,合同總數的99%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簡捷,省時,經濟,體現了經濟生活高速效、低耗費的特點與交易高速度的要求,這是格式合同產生的直接原因,臺灣民法學者黃越欽先生認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種社會動機

  (一)法律行為產生或締約行為的強制性傾向

  (三)締約、履行大量的發生於不斷的重覆。

  (三)以大量生產消費為內容的現代生活關係,使得企業與顧客均希望能夠簡化締約的程式。

  另外,壟斷的出現、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產生的重要原因,壟斷者用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謀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為一種他們手中掌握的最好不過的工具。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交易內容的重覆性以及社會對交易簡潔、省時高效的要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濫。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儘管各國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不一,但這並不能對我們正確理解這類合同造成很大的影響,其實他內在的本質與法律特征是大同小異的,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的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具有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這一點是不同於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格式合同的擬訂在法律實踐中有三種情況:(1)是由合同當事人即在經濟實力上占有明顯優勢的企業或集團單方制定。(2)作為企業或企業集團與作為交易對象的顧客共同參與制定。(3)由不屬於交易當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專門知識或法律賦予的權力就特定交易而擬訂。第一種情況採用的最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穩定性、重覆性。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當事人在主動自願表示訂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時,視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條款。

  3、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細節性、承諾方的不特定性。

  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持續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無須也不允許對方承諾是對要約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內容具有規範性,完備和定型化的特點。

  (1)格式合同的條款一般是經過較長時間反覆運用與實踐後總結出的,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2)格式合同的訂立針對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與預先擬訂合同方定約的不特定的所有人。(3)格式合同的訂立接受合同法規的規範,有一些是專門部門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組織行業機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能夠正確反映所涉行業的客觀規律與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擬訂中使用人占有決定的經濟、政策、行政、市場規模優勢、身份優勢,相對人處於弱勢。地位上存在著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法律上的壟斷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對特殊行業或領域享有獨占經營權。諸如天然氣,水,電,保險,郵政,海上運輸,等行業的壟斷經營,他們根據法律規定而享有壟斷經營權,幾乎沒有競爭對手,事實上的壟斷地位指一方依據經濟實力等條件而在事實上形成的壟斷性經營地位。如銀行保險遠洋運輸等行業。當事人的這種壟斷地位常常被稱為“契約環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書面明示為原則。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一方印製成書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瞭解。

  在實踐中並非能夠排除非書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學者認為美容美髮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學者認為以美容美髮合同來表明格式合同不以書面明示為限的事實是欠缺說明力的,在實際生活中,特別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規或上檔次的美容美髮店中進行消費是可以進行討價還價的,以至最後形成一致協議。所以美容美髮合同在這方面法律證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應用上具有反覆使用性的特點。

  我們從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難看出,格式合同是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擬訂的。正是反覆使用的這一特點才需要我們預先擬訂出來,否則預先擬訂出來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

  有一些學者認為“反覆使用”不能作為格式合同單獨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條款僅使用一次,並沒有被重覆使用,而有的經過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的普通合同條款,反而重覆使用多次。但筆者個人認為在實踐中我們並不排除上述情況的存在,馬克思唯物主義認為萬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們不能拿其特殊性來掩蓋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條款僅僅使用一次,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是特例,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格式條款廣泛的應用與普遍存在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覆性這一特征。

格式合同價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價值之優異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締約優勢,逐漸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隨著經濟的發展,格式合同的作為經濟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將更加明顯,作用也必將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締約成本,提高交易活動的效益,節省交易時間這一點體現了格式合同的交易價值。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力爭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潤,現代的商業環境中交易高速的進行,特別是在交易頻繁的商品、服務、運輸行業,不可能與個別的消費者逐一訂立合同。格式合同內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簡了締約的程式,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維護交易安全,預先分化風險,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將風險轉移給第三人。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價值。

  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隨著高新技術在生產和生活經濟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格式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作出完全的預測,不確定或偶發事件,激烈市場競爭、內在變化的市場行情,以及各種促銷手段及宣傳媒介往往缺乏誠信與職業道德,經濟生活的健康安全發展需要選擇一種相對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價值, 預先性、確定性、穩定性的特點,適應了市場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約單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慮合同的各種情況,吸收成熟的合同經驗,格式條款的制定是由專業人員或組織該專業的專家從事該行業經驗豐富的人員制定,具有預見性、穩定性減少了“陷阱合同”。甚至矇蔽和欺詐,為企業保駕護航。

  (2)、格式合同以書面形式明示,權利和義務明確。

  個體條款金國反覆實踐運用,使企業合理的規劃生產和經營適應市場的需求,避免了“偶發事件”的影響。

  (3)、合同條款具有專業性、職業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風險,因此,他能夠限制風險範圍,儘可能的減少當事人的責任與損失。

  第三、對於不特定當事人具有公平的價值,在現代商品交易與交換合同中,公平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倡導公平與譴責不公是法律的價值所在。

  ①、由於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為了大量重覆使用而事先擬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同時又具有確定性與連續性,他不會因當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會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條款,他為不同條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機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

  ②、在現代合同關係中,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地位交涉能力經驗以及法律知識層次,擁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樣是不均衡的,特別是公用事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可能單獨訂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許單獨訂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現。

  ③、公用事業領域“大眾化”的格式合同為消費者的結構擴展創造了條件。不特定合同相對人力量積聚,形成了合同當事人雙方力量均勢抗衡,以提高社會公眾與法律對格式合同的監督力度,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維護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格式合同的採用有利於國家進行巨集觀調控加強對經濟的干預,確保國家經濟安全

  市場經濟是一種調控的經濟,國家的合理干預對於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由於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訂性,其中國家專門政府機關統一制定是其中一種方式,另外國家也可利用行政優勢加強審核調控力度,以此順利對經濟進行政策經濟控制,這樣“國家經濟發展通過合同的形式穩定化,計劃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與不足

  唯物辨證法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證統一體,我們在論證格式合同的正麵價值之時,我們亦應對其缺陷與不足進行研究與探討,在日常經濟與貿易中,能夠趨利弊害,使之服務於經濟建設,並健康發展。

  毋庸諱言,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價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首先,由於格式合同的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使得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背動搖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典型的就是契約自由、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由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它可以將條款強加給對方當事人從而使對方失去討價還價的機會,

  2、格式條款是由制定方預先提出,相對人無從參與制定或決定合同內容的過程。雖然從錶面看,相對人接受了合同條款,但其背後卻是相對人被迫屈服強大壟斷企業及其他組織經濟勢力的事實。正如一個西方經濟分析家形象尖銳的描述:一個普通者與一個公司的交易無疑是一個手無寸鐵者和在一個手持尖刀頂著其喉嚨的強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實踐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規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現了“霸王條款”,直接損害相對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發一系列法律糾紛問題。

  “當一個向公眾供應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團體,能夠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條款時,的的確確事實是,它可以隨心所欲地、簡單地把關於合同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法律拋在一邊”。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於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具有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壓迫消費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不合理分擔風險。

  (2)剝奪限制相對方權利,限制其尋求法律救濟。規定不提起起訴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機關仲裁

  (3)賦予自身權利。具體情況可以分為:①、賦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②、賦予代理對方與物權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雙刃劍。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於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的規範,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市場交易與經濟秩序混亂,從而摧殘、侵蝕民法、合同體系,淪落成為經濟強者分割經濟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堅持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監督等綜合調控,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我國格式合同現狀

  (1)格式合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格式合同應用十分廣泛,涉及公用事業、出版業、銀行業、保險業、交通運輸業等等。這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特點和經濟體制有很大的關係。

  建國後,我們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現國家對國民經濟的領導和管理,沒收官僚資本,對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業銀行、公路,郵電,航運進行壟斷經營,私營資本主義工商業國營化之後國有資本經營形成相對規模的行業性壟斷,這就具備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生產指令其實也是一種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個體私營經濟迅猛起步與擴張,使得商品交易與交換日益繁榮。特別是這些年來,我們鼓勵政企分離兼併中小企業強強聯合組建集團公司,出現了大量的壟斷經營集團,格式合同的應用範圍被拓寬了,這是格式合同出現的重要條件。

  另外,我國某些行業諸如公用事業建立的過程中與政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本行業更是沒有競爭,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許多應由企業通過訂立一般合同進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機構制定規範表現出來形成條塊分割,藉助壟斷強買強賣,格式合同成為維護行政商業壟斷排斥競爭的工具。

  格式條款和規範界限不清,許多公用事業單位部門制定各種條款並冠之以規範立法,並作出利己解釋,致使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夠在壟斷部門的規範中找到根據。我們來看這樣的幾個例子,旅館的登記卡上印有“丟失貴重物品本店蓋不負責”,發報須知上“由於郵局原因造成電報稽延錯誤以至失效的,郵電局應按規定退還報費,但不承擔賠償責任”,諸如此類的不公平不合理條款廣泛的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阻礙經濟發展,這也是我們要對其進行規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於長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我國格式合同廣泛應用於社會各行各業的同時,又具有十分濃厚的政治特色,他們往往利用自己的經濟政治優勢地位訂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條款甚至自己出台相關後果的處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規的名號,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與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廣泛的使用,在大力促進經濟發展與市場貿易繁榮的同時,我們不得不對它的付面影響給予高度的重視。

  (2)我國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定:1、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6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1、免除乘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降低本章規定的乘運人責任限額。3、對本章規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4、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四)《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30條規定:對於保險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五)《合同法》中的規定。

  1999年3月11日通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對格式合同的訂立效力及其解釋做了具體規定。

  (六)我國民法中對於訂立合同的基本精神與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範作用。

  (3)我國關於格式合同無效與免責條款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下列合同為無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必須經提請註意或說明才產生免責的效力,提請註意是指提請對方對免責條款的充分註意,也就是說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請註意已經給予了對方的話,那麼免責條款便成了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理的提請註意是否已經給出,要取決於合同的性質,提請註意的程度,提請註意的時間等。此外,如果對方要求對免責條款做出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必須按照要求給予說明,拒絕說明的,同樣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合同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外國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各國在利用立法手段規制格式合同時重要採用以下幾種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規定。

  在民法典中列舉“黑色條款清單”將格式合同中能出現的各種有害條款分別列出並明文禁止其應用,否則合同既為失效,典型代表是義大利民法典。

  第二、採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其進行規制,

  針對新出現的格式合同的法律問題法院缺乏明確條文作為依據,因此通過民法修正案來補充新的內容,荷蘭即是如此。

  第三、在民法典之外製定專門的法律來規制格式合同。

  這種專門性立法,有的以消費者合同為其主要調整對象,如:以色列、法國、瑞典1964年制定的標準契約法,有的則以一般格式合同為對象,如德國。

  第四、在其他特別法中規定格式合同核心內容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保險法》就是此類法律,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比較典型。

  第五、對格式合同的訂立實施各方面的監督。

  從以上幾種立法模式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立法的共同特點。1、保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交易。2、嚴格限制免責條款3、在某些行業如公用事業立法規定格式合同內容及其格式。

格式合同的產生與利弊

  “大約一個世紀,或許大約自1807年以來,政治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開始發生持續性的發展變化。”無疑,格式合同乃現代經濟活動的產物。在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代交易的需要。因此,格式合同的產生,首先是基於經濟的發展,對高效率追求的需要;此外,社會中一些優勢經濟實體的產生,也為其產生提供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應用可以簡化交易方式,節省時間,降低交易成本;“有利於事先分配合同風險”;“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有助於改變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有利”;“一個案件的判例可以為另一些類似案件的解決提供指南。”

  但毫無疑問,格式合同的廣泛運用,對契約自由所帶來的衝擊是巨大的。其主要表現為:第一,由於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多位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壟斷者,這就使得在締約時,相對人缺乏選擇締約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變成了締約的一個十分普通的現象。第二,由於格式合同當事人各自經濟地位的懸殊性,這使得締約當事人,尤其是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所表示的“自願”,不是真實的自願。第三,由於一方在締約時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擬定的條件作出取或舍的決定,這就剝奪了當事人一方在締約時進行協商的權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會經常利用自己優越的地位,擬定有利於己方而不利於另一方的條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嚴重背離公平與公正原則。

  因此,基於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體制下,維護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憑藉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參考資料

  1. 合同法》 陳小君主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中國期刊資料庫、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相關資料如下:
  4. 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
  5. 論格式合同
  6. 格式合同價值論
  7. 法律論文資料庫中的網路資料
  8. 吳元國.格式合同價值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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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32.188.* 在 2018年3月23日 11:2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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