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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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Contractual Off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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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築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1、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註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後,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通過某種方式阻止要約生效。任何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約,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先於要約或者和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有效。
2、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後,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滿好玩消滅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 承諾期限屆滿而沒有承諾;
- 要約被要約人撤銷;
- 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
- 受要約人對要約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為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
《合同法》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在內容上必須具體確定:
1,內容要明確清晰,不能含糊不清;2,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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