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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計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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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計劃合同(contract not based On state plan)

目錄

什麼是非計劃合同[1]

  非計劃合同是指不是直接依據國家指令性計劃而依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和需要而訂立的合同。非計劃合同為合同的常態,其特點在於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等均不受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影響。計劃合同的對稱。非計劃合同也稱普通合同。

非計劃合同的構成[2]

  保險合同是基於賠償基礎上的,並考慮到由第三方造成損失而引起的代位求償權

  標準的合同由4部分組成:

  ——聲明事項;

  ——保險契約

  ——除外責任

  ——條件事項。

  1.聲明事項

  聲明事項表通常在保險合同的首頁,它記明瞭合同雙方當事人及所保的風險。通常規定誰是保險人、誰是被保險人、保險險種、保單期限、保險金額及保費。

  2.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是保單的核心,它嚴格明確地規定了保險公司作為收取保費的代價所同意接受的責任。它特別強調所承保的風險及承擔風險的條件。它一般只有寥寥數語,但卻是最重要的部分。

  3.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常常要比保險契約長,它規定什麼樣的損失是不屬於本保單承保範圍的,通常它的存在有兩個原因:

  第一是除外的事項不符合可保風險的條件,是屬於前面我們所說的不可保的風險。第二是可能有其它的保單更適合承保這一除外責任,如責任險保單通常不保財產險,因為有特定的保單提供對財產風險的保障。同樣原因,財產險保單也把責任險事項做為除外責任。

  4.條件事項

  保單的第4部分是條件事項,這一部分定義了保單所使用的各種術語。它記明瞭保險公司及被保人為使保單有效而必須遵守的各項規定。

計劃合同與非計劃合同[3]

  這是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是否受國家計劃制約來劃分的。它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特有的劃分方法。計劃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直接依據國家計劃簽訂的合同。計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指令性計劃指標簽訂,雙方達成協議,還必須由上級計劃機關批准;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也必須報經計划下達機關批准;違背計劃規定會導致合同的無效。非計劃合同,是指當事人不是依據國家計劃而簽訂的合同。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前,國家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重要產品大都實行計劃管理。因此,計劃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數量也比較多。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市場為導向,進行資源合同配置,絕大多數產品的生產流通,都是通過市場進行調節,計劃合同已經很少了。絕大多數合同與國家計劃沒有直接聯繫,成為非計劃合同。但是,還有少數合同涉及到國家計劃。因此,為了保證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簽訂。《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計劃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除此之外,還可以以其他標準對合同進行分類。例如按合同的性質劃分,還可以分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技術合同涉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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