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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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生、變更、終止合同關係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1、一方或指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的。
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在法律關係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項與外國有關係。
2、合同內容廣泛
3、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要成為一項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合同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簽訂,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等。
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導致合同與外國法在特定條件下有著某種程度的聯繫,因而,在某些場合下,為確定涉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衝突規範往往會指定適用外國法,或者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涉外運輸合同,涉外保險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來料加工合同,來件裝配合同,補償貿易合同,涉外租賃合同,涉外技術轉讓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勞務合同,涉外信貸合同等。
2、合同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
3、合同權利義務內容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1、適用合同的準據法。在確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中,首先要看合同準據法是不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果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法律,則應依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因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準據法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加以選擇的一項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普遍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則適用合同締結地法,或者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或適用法院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關係中,如果涉及物權方面的問題(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於何時何地轉讓給買受人),一般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因為:(1)物為客觀存在的有形物質體,根據屬地優先權原則,一國法對於其國境內的物有支配權,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約束和控制;(2)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於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適用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4)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對物權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護;(5)對合同中的物權的處理不僅影響合同當事人,而且可能影響其他人,不宜適用合同準據法。
3、如果違約的同時還伴有侵權的,有的國家主張對合同義務適用合同準據法,因為合同義務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其法律適用應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首先適用當事人在合同選擇適用的法律;對侵權行為則應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原則是各國所普遍採用的原則,只是理由各異,有的國家以“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為依據,有的國家以“既得權說”為依據的。
4、對於合同的履行問題,一般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但也有些國家主張應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兩個以上履行地,則一般適用主要履行地法。因為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行使其合同約定的義務,且屬於行為的範疇,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應當適用履行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