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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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原則包括國際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國際優先權原則是指巴黎公約所確定的優先權原則,它是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先權。在規定的申請優先權期限屆滿以前,任何後來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內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佈或非法利用、出售設計複製品或使用商標等行為而失效。並且此類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權利或任何個人占有的權利。但是,在作為優先權根據的初次申請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權利,應按公約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保留。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並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而對於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對於服務商標,公約第6條規定:各成員國應保護服務標記,但不應要求各成員國規定對這種標記進行註冊。此規定表明,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註冊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註冊保護,也可以不提供註冊保護。當提供註冊保護時,該國有權決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先權原則。
我國商標法中直接規定了國際優先權制度。根據我國枟商標法枠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第一次在外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可以將其在外國的首次申請日作為其在中國再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首次申請日被稱為優先權日。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人,不論其為外國人或本國人、外國企業或本國企業,都可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書面要求享有優先權。
我國新修改的枟商標法枠規定了本國優先權制度。本國優先權原則是指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