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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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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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
(1)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
(3)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4)電信。
(5)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6)材料處理。
(8)飲食供應,臨時住宿,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業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研究,電腦編程及其他不屬別類的服務。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此類侵權行為中,最關鍵的是如何認定“使用”,《商標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由於服務商標區別的是一種無形服務,它無法粘貼於這種無形服務之上,在認定服務商標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現實生活中,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一是將服務商標張貼、懸掛在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印刷、粘貼於附贈物、促銷商品上;二是將服務商標懸掛、張貼於服務場所以外的建築物、公車等公共場所,或者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中進行廣告宣傳。
(二)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服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服務註冊商標標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將與他人服務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 的商號、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服務商標的廣告作用極大,但它不是廣告人策劃和創意出來的,而是幾代人的辛苦經營而產生的效果。多少年來,人們不見得記得住這些人的名字,但是能牢牢記住這些服務商標式的稱謂,由此可見服務商標亦是廣告,並非是牽強附會的說法。
服務商標因為廣告作用明顯,也為這些入帶來了客戶。在老北京,誰家要砌爐竈首先想到的是“爐竈曹”,而不是別人;買象牙雕刻工藝品,必是找“象牙楊”的作品;梨園界要購置戲裝道具,“把子許”肯定是首選。天長日久,這些原本名不見經傳的手工藝人,成了大名鼎鼎的行業精英。至於一些經營風味小吃的人,更喜歡用自家的服務商標作為廣告,藉以招徠顧客。近年來不少入就打出了“茶湯李”、“爆肚馮”等招牌為廣告,有些入還為了爭“正宗”而上了法院,足見人們對服務商標的廣告作用之重視。
隨著時代發展,許多服務商標所提供的商品已不是“原汁原昧”了,但其在廣告史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