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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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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誌,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種類

   一、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項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無論是有什麼身份,其在合同關係中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獨立的,享有平等主體資格的合法當事人。平等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他組織;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經濟實力;不論其有無上下級關係,只要他們以合同主體的身份參加到合同關係當中來,他們之間就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給予他們一視同仁的保護。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實施不公平競爭和不平等交換;不得利用公共權力非法壟斷,簽訂“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經濟實力強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條款。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都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對等。法律地位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簽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合同;自願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協商補充變更合同的內容;自願協商解除合同;自願協商確定違約責任,選擇爭議解決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合同法律關係的本質體現。

  自願原則包括2個方面:第一、確實當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優先於法定的任意性規範適用的效力;第二、尊重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確定違約責任等方面的選擇自由。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講誠實,重信用,相互協作,不得濫用權利。

  公平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變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除少數無償合同外,當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用欺詐手段騙訂合同;不得擅自撕毀合同,要忠實地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得搞合同欺詐。。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履行民事合同時,均應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當事人應恪守信用,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自覺承擔責任。合同法中確認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持和弘揚恪守信用、一諾千金的傳統商業道德,有利於強化當事人的合同意識,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併為司法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提供準繩。

  三、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合法原則的含義主要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規範,但在特殊情況下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對合同當事人的自由進行了必要的干預。如對標準合同免責條款生效的限制性規定,旨在對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的使用作出合理限制;這對於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實現合同正義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對於國家根據需要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而不得拒絕依據指令性計劃訂貨任務的要求訂立合同(《合同法》第38條)。

  合法原則的含義也包括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訂立合同實行自願原則,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相對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受到法律的製裁。

  守法原則要求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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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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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者1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月12日 10:01 發表

不是說有六條原則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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