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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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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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是指電腦軟體銷售商在出售其軟體產品時,經常採用的印刷在封裝好的軟體包裝上或保存於軟體包裝內的格式合同條款拆封合同又有人稱之為啟封許可證或縮包塑料許可證,拆封合同的內容一般封裝在待出售軟體的包裝上,有的則是在你安裝軟體的過程中出現,你必須點擊“同意”或“接受”,安裝才能繼續進行 拆封合同一般以軟體的《最終用戶協議》的方式表示出來。一般認為,拆封合同是一種標準合同或格式合同。
首先,拆封合同具有較強的“附和性”。
傳統的格式合同某些條款可以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進行補充、慘改或作出詳細說明。而拆封合同缺乏談判的對話機制,因此通常是消費者先付錢後訂條款,這樣就使得消費者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再加上在購買軟體、支付價款乃至在安裝軟體時,消費者往往沒有機會閱讀,或者即使有機會也不願閱讀一份繁瑣冗長、充滿法律術語的合同,因此在發生爭議時才發現合同中限制其權利的“異常條款”。
其次,拆封合同具有不確定性。
在傳統合同中,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這樣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都瞭如指掌。而在拆封合同中,買方無法在拆封使用之前知悉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很可能會出現一些買方無法預料的條款而導致交易失敗,使得在先已經確定的部分合同條款前功盡棄,浪費時間和金錢,影響交易的穩定性。
再次,拆封合同締約的便捷性。
傳統格式合同具有謀面性和協商性的特點,需要銷售者和消費者個別談判,所以合同的訂立往往頗費周折。而拆封合同完全擺脫了協商模式,只需要消費者通過拆封軟體包裝或在其電腦上安裝軟體,合同即告成立。
最後,拆封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更趨失衡性。
互聯網的開放性和高技術性特征使得拆封合同比一般格式合同具有更多,更複雜的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例如,擬定拆封合同條款的部分電腦軟體公司享有合同修改權和終止權。傳統格式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定要件,一經成立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中預先設定免除其變更或終止合同責任的條款,否則該條款無效。但是,在拆封合同中,電腦軟體公司往往為自己預先設定修改和終止合同的權利。
拆封合同和一般的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拆封合同的基本當事人有兩方:作為擬定合同的出賣方和最終用戶。
一、著作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l、軟體許可給最終用戶
2、對於軟體的附屬品享有版權著作權人的主要義務體現在擔保條款上。
二、人們常見的對於最終用戶的義務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l、時於只准在一臺機器上使用的軟體應保證只在一臺機器上使用。
2、用戶不得對軟體進行反向工程、反彙編等。
3、不得違反有關出口限制的規定。
軟體公司和用戶之間的交易大量使用拆封合同,主要是由於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簡捷、省時、經濟,體現了經濟生活高速效、低耗費的特點和交易高速度的要求,這是格式合同產生的直接原因。同樣,在網路時代里,面對為數眾多的軟體和網路用戶,軟體公司和網路公司不可能效仿傳統的談判模式,那麼這種新型的格式合同——拆封合同成為他們的最佳選擇。
(2)避開版權法上所謂的“首次銷售原則”。由於該原則允許版權作品的購買者轉存或售賣版權作品,這樣,最初購買者就可能將軟體銷售或租給那些非法複製者,從而使軟體開發商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拆封合同可使利潤最大化,即可避免軟體的非法複製,也可免去製造商和開發商被迫通過侵權訴訟保護其版權的麻煩。
(3)拆封合同的產生是網路世界壟斷勢力不斷膨脹的結果。壟斷的出現、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產生的重要原因,壟斷者用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牟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為他們手中掌握的一種最好不過的工具。那麼在網路時代里,網路管理的非中心化特點使得電腦軟體用戶只能服從他們所制定的規則,這樣就大大限制了軟體公司的責任。準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出對軟體提供商自己有利的條款,強迫用戶接受。例如,軟體公司在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下列內容:要求用戶在一定數量的電腦上安裝軟體;排除生產者的品質擔保、對間接損失的擔保;規定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的法律;限制用戶可能要求的救濟種類等。因此,拆封合同在網路時代中得到廣泛的應用。
拆封合同的兩分法應當分兩步走:
首先如果用戶在有合理機會瞭解其內容後繼續璺行交易,拆封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拆封合同的有效性又受到調整格式合同的傳統合同法的制約。
- 莫萬友.《論拆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