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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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Value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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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又稱定價保險合同,約定價值保險。“不定值保險”的對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併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財產全部損失時,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應當以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而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是部分損失,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在實際操作中,定值保險合同教多適用於海上保險、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內船舶保險及一些以不易確定價值的藝術品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
1. 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餘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 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係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採用定值保險的形式。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願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
因此,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度,其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後的《保險法》第40條第1款間接規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鑒於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0年2月頒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船舶的重量不同,為什麼是定值的,超出的部分呢,總不能一噸和兩噸都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