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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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險合同(unvalued 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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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
1、由投保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
2、由當事人雙方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3、按照投保人會計帳目最近的帳麵價值確定。但無論那種方法,保險金額的確定都是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的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後者並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