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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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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指投保人在貨物發運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額,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投保 海洋運輸險。投保人按投保金額、投保險別及保險費率,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並取得保險單證(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負責對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過程中遭受投保險別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投保金額及損失程度賠償保險單證的持有人。貨物在海洋運輸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和損失很多,但可從保險得到的保障的範圍只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風險和損失。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主要險別指可以獨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險別項下的險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有三種,即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1.平安險

  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賠”。其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實際全損”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損失狀態。“推定全損”指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要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狀態。“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單獨海損”指貨物由於意外造成的部分損失。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在於:首先,共同海損所涉及的海上危險應該是共同的,必須涉及船舶及貨物共同的安全;而單獨海損中的危險只涉及船舶或貨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損有人為的因素,是明知採取措施會導致標的的損失,但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採取該措施而引起的損失;而單獨海損則純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標的的損失,無人為的因素。再次,共同海損的損失由於是為大家的利益而犧牲的,所以應由受益的各方來分攤,而單獨海損的損失則由單方來承擔。

  2.水漬險

  該險的責任範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

  該險除包括水漬險的責任範圍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一般外來原因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串味異味、受潮受熱、包裝破裂、鉤損、碰損破碎、銹損等原因。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保險人承擔對海洋貨物運輸賠償責任的期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主要以“倉至倉條款”,“擴展責任條款”,“航程終止條款”和“駁運條款”來確定保險人的責任起訖。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時效為2年,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貨港全部卸離運輸工具後起算。

  承保責任起訖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責任的起訖主要是遵循“倉至倉”條款,也就是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所開始,到該貨物抵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所為止。假如貨物遲遲不抵達保險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後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 “水上風險”

  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運保險條款中,戰爭險的承保責任以水上風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港卸離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如不卸離,則從海輪到達目的港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如果在中途港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是否卸離,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15天為止,到再裝上海輪時保險責任恢復有效。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海洋貨物運輸損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包括: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海洋貨物運輸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別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別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險別時,為補償因主要險別範圍以外可能發生的某些危險造成的損失所附加的保險。附加險又可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三類。

  1.一般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承保各種外來原因造成的貨物全損或部分損失。一般附加險在一切險的範圍內,即已投保的一切險,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險了。一般外來原因指不必與海水的因素或運輸工具聯繫起來的原因。附加險別不能單獨承保,它必須附於主險項下。一般附加險包括:

  1. 偷竊、提貨不著險
  2. 淡水雨淋險
  3. 短量險
  4. 混雜、玷污險。
  5. 滲漏險。
  6. 碰損、破碎險。
  7. 串味異味險。
  8. 受潮受熱險。
  9. 鉤損險。
  10. 包裝破裂險。
  11. 銹損險
  2.特別附加險。

  指必須附屬於主要險別項下,對因特殊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的附加險。特別附加險與一般附加險的區別在於,一般附加險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保了一切險,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險;而特別附加險所承保的責任已超出了一切險的範圍。特別附加險包括:

  1. 交貨不到險
  2. 進口關稅險
  3. 艙面險
  4. 拒收險
  5. 黃曲黴素險
  6. 出口貨物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
  3.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包括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海上貨物運輸罷工險。特殊附加險已超出了水險的範圍,即也可以往陸上運輸險航空運輸險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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