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儲備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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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儲備商品是指國家為特種需要而指定由商業部門儲備的商品。通常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意義,在特定情況下,必須保證供應的重要物資。在商業企業中,特種儲備商品非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動用。為了保證儲存商品性能和質量,經批准可用同種商品進行更換。特種儲備商品的資金來源由國家專門撥給的“特種儲備資金”解決,專款專用。特種儲備商品在各環節發生的費用,由儲備單位按正常商品的費用處理,發生的損耗和損失,除戰備鹽另有規定外,其餘品種報經核銷後,均分別列為正常商品費用和財產損失。
在商業會計中,特種儲備商品在“特種儲備商品”帳戶中核算,其明細分類帳,應按商品品名、規格分戶記載。其資金來源在“特種儲備資金”帳戶核算,其明細分類帳,應按資金的不同來源分戶記載。兩個帳戶相互比較可以反映特種商品的儲備及資金使用情況。
其會計分錄:
(1)撥來特種儲備資金時:
借(增):銀行存款
貸(增):特種儲備資金
(2)購進特種儲備商品時:
借:(增)特種儲備商品
貸(減):銀行存款
(3)特種儲備商品與一般商品相互更換時:
借(增):庫存商品
貸(減):特種儲備商品
同時,借(增):特種儲備商品
貸(減):庫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國家和上級撥付儲備資金,指定為特種需要而儲備的商品。
(二)對特種儲備商品應加強管理和檢查,非經國家、上級批准不得隨意動用。為了推陳儲新,可以根據規定進行輪換。
(三)特種儲備商品發生的費用、損耗、損失和經營損益,除有明文或協議明確規定者外,一律由經營單位作為自營業務核算。
(四)特種儲備商品增加時,借(增)記本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銷售時,借(增)記“委托銀行收款”等科目,貸(增)記“商品銷售收入”科目;結轉成本時,借(增)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貸(減)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餘額應同“特種儲備資金”科目相適應,商品調出或已到規定儲備期限而轉為自營商品時,特種儲備資金即應按規定上交。
(六)本科目的明細帳按商品品名、規格分戶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