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外匯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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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的金融機構辦理的符合規定形式的境內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
境內外匯劃轉的內容[1]
當前我國境內外匯劃轉涉及的領域較廣。從成因上看,既有境內機構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也有基於我國當前的管理制度而產生的。
1、對外貿易關係中形成的外匯劃轉
主要包括:(1)外貿委托或代理中產生的劃轉,企業在經營進出口貿易業務中可以互相委托代理,在委托企業有自有外匯的情況下,為避免匯兌帶來的損失,委托與被委托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劃轉;(2)在特殊經濟區域中產生的劃轉,境內一些特殊區域的貿易視同對外貿易,如我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企業與區外企業發生的貿易視同進出口貿易,這就必然會引起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從而形成外匯劃轉;(3)在服務貿易中產生的劃轉,如國際海運項下的貨主與貨代、船代及船運企業的結算,境內保險機構對境內機構的涉外業務保險所引起的結算等,因行業特點關係及真實性把握的需要仍要以外幣計價結算。
2、現行管理制度導致的外匯劃轉
這部分外匯劃轉,一是由於海關管理制度形成,按照海關管理規定,加工貿易等涉及海關監管的貨物,雖然沒有直接進出國境,只在境內流轉,但其仍然按進出口的報關程式來處理。這些境內流轉的貨物涉及到具有進出口貿易性質的報關,必然會引起與這些境內流轉貨物相關聯的企業之間的外匯結算問題。另外,由海關監管的經營免稅物品的企業在免稅物品調撥業務過程中也會產生境內外匯劃轉的現象。二是由於外匯管理制度形成,現行的外匯收支收付匯核銷制度下,有的進出口報關貨物只是在境內企業之間流轉,但為了滿足收付匯核銷的需要,也必然會引起這些企業之間的外匯劃轉。
3、集團公司內部外匯劃轉
隨著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許多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和重組,以控股企業集團方式經營管理的企業不斷增多,集團公司成員之間的經濟關係十分密切,資金統籌使用的需求非常突出。集團成員中有的有外匯留存,而有的有外匯需求;有的當前收匯、一定時期後付匯,而有的正好相反,現在需要付匯、一定時期後收匯,這些在收付匯時間和主體上的交叉錯位,需要公司集團在內部合理配置外匯資源。
4、跨國公司內部外匯劃轉
這主要是因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需要而引起的外匯劃轉。隨著我國“走出去、引進來”戰略的實施,近幾年是我國跨國公司投資規模最大、水平最高的時期,這些中資跨國公司的迅速成長,對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麥肯錫的一位資深董事說過:“外國跨國公司與中國企業相比最大的進步之一就是實現了集團集中管理,特別是財務的集中管理”。目前,許多中資企業實現了人民幣的集中管理,而對外匯資金的集中管理也將進入一個新的快速發展時期。
5、特殊領域的外匯劃轉
主要包括,一是金融機構業務劃轉,包括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形成的外匯劃轉;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因外匯貸款等形成的外匯劃轉。二是執法機關司法劃轉,包括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外匯押金、保證金、罰款等外匯資金,以及經司法部門裁定的需在當事人之間執行的外匯劃轉等。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的現狀及問題[1]
(一)系統性差,管理範疇變得模糊不清
規定自實施以來一直沒有進行過全面修訂,‘雖然此後出台了結售匯、進出口核銷、跨國公司外匯運營管理等諸多涉及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內容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雜亂分散,只是對原有法規進行臨時性、應急性的局部修補,大多是以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方式發佈,法規立法層次低、變動頻繁、穩定性差,缺乏系統、完整的管理辦法。由於業務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各項規定有時還會產生矛盾,造成境內外匯劃轉管理範疇模糊不清,在實際操作中業務歸屬難以判‘斷,影響了法規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二)適用面窄,無法滿足境內機構的基本需求
規定及其它涉及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法規,在制定時充分體現了當時的優惠政策,許多條款是為了滿足外商投資企業等特殊群體的特殊待遇而制定的,對其他為數眾多的境內中資機構則並不適用。目前,隨著中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統一,各項政策都在逐步靠攏,現行的在外匯劃轉方面不一致的規定已不符合時代的需要。
(三)局限性大.操作性差,難以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
由於境內外匯劃轉涉及的項目種類較多,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個人等,現行的管理規定並不能涵蓋所有項目,對於可能出現的一些業務需求也沒有預留空間,從而限制了某些合理的業務需求。有些境內外匯劃轉業務只能採取先由划出單位結匯,再由劃入單位購匯的方式解決,增加了不必要的業務環節和手續費支出。比較突出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特殊經濟區域貿易中產生的問題。一方面,規定對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明確,“區外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向區內銷售貨物的,區內企業應當憑合同協議、發票、海關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登記證,從其外匯賬戶中向區外支付,不得購匯”,這就限定了區內企業向區外企業的劃轉前提,只能採取貨到付款方式。而在貨到付款方式下,由於出口報關單的傳遞時間從10天到3個月不等,造成區外出口企業無法及時收到貨款,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導致區外企業為了避免收匯風險而不願供貨,許多區內外的貿易因受外匯劃撥方式的限制而被迫取消交易。另一方面,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開展非貿易經營活動而引起的外匯劃撥(即計價結算)問題缺乏規範管理,無章可循。如對咨詢服務、技術服務、產品設計、提供勞務及形象策劃等引起的費用收支應該用人民幣還是用外匯結算,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規依據。
2、集團公司內部外匯資源配置中的問題。由於企業集團各成員公司大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按照現行規定,除個別情況外非同名企業間外匯資金不能劃轉,集團公司內部成員都不是同名企業,外匯資金不能綜合調劑使用,增加了企業成本。根據2004年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內集團公司境內外匯劃轉可參照該規定執行,但由於該規定操作程式較為繁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集團公司的運營成本。當前,集團公司對於集團內外匯資金統一運用、集中收付的要求非常迫切。
3、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需求難以滿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跨國公司內部資金運營的首要目標,為此,需要各成員公司之間相互調劑外匯餘缺,進行資金收付匯的集中管理。但根據規定,不同境內機構之間不得在無真實貿易和投資背景的前提下相互劃轉外匯資金。因此,跨國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存在用匯短缺與收匯過剩的矛盾,難以滿足集團內外匯資金自由調撥的需求。
4、銀行在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於境內外資銀行離岸賬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從一家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轉至另一家銀行保證金賬戶等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由於現行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銀行操作困難。
(四)缺乏有效的外幣清算體系,影響資金使用效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體系,境內外匯劃轉效率低下。我國的境內外匯清算系統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各商業銀行系統內外匯聯行清算,這一系統不能滿足跨系統的清算需求;二是各商業銀行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一般是中國銀行)作為共同賬戶行進行外匯清算,但在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這一方式不利於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如收費較高、費用不合理、清算速度慢等;三是通過外匯局進行清算,但不能完全辦理異地清算業務,也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與進來。以上各個清算體系的種種弊端,造成了清算環節多、時間長、成本高、差錯率高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也會直接或間接地轉嫁到企業身上,影響企業外匯資金的運用效率。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完善的對策[1]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和巨集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際收支持續保持較高的“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在這一背景下,包括境內外匯劃轉在內的有關境內外匯資金管理的規定已顯滯後。而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特別是外匯賬戶管理制度的不斷推進,國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已經完全放開,賬戶數量不斷增加,外匯資金存量也在不斷增大。從客觀上講,只要允許境內機構保留外匯,就會存在境內外匯劃轉的需求,外匯資金存量越大,其流動性需求就會越強烈。而要真正實現“藏匯於民”,除要強化企業和個人持匯動機外,還要使企業和個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匯。因此、巨集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業自身的迫切需要,從客觀上要求對境內外匯劃轉管理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改進管理的基本思路
1、堅持依法監管原則,明確業務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必須服從於這一原則性規定。因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改革,首先要將具有支付結算性質的外匯劃轉排除在被允許劃轉的範疇以外,不能為境內外幣流通或外幣計價結算“開口子”,以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從另一方面講,凡不涉及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無交易行為的境內外匯劃轉,都應當在允許的範圍內。
2、維護公平待遇原則,創造公平環境。對於持有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來講,通過境內外匯劃轉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結售匯環節,降低外匯資金運營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外資機構在稅收、進出口經營權、結售匯等許多方面都已經獲得同等待遇,在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方面也應當給予同等待遇,為境內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3、遵循便利化原則,轉變監管方式。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不直接涉及外匯資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結匯、售匯環節,不應限制過嚴。因此,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進一步簡化手續,明確銀行的業務職責,充分發揮銀行的櫃面監督職能。在目前條件下,可以將原規定中屬於外匯局審核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交由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再經外匯局事先核准。外匯局可以採取事後檢查的方式,對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外匯資金非法流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議
1、改進和完善現行的法規制度。近年來,有關外匯劃轉的規定出台不少,但法規零亂、不易掌握。這不僅給政策宣傳、解釋帶來難度,而且容易造成企業和銀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外匯劃轉中的各種不規範行為。因此,必須儘快整合目前各種法規中關於境內劃轉的內容,出台覆蓋面廣、易於操作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辦法)),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開特殊經濟區域與區外外匯劃轉方式的限制。目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的外匯劃撥方式僅限於貨到付款,這已經無法適應實際需要,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結算的慣例,應按照國際慣例放開多種外匯結算方式,以滿足區內外企業採用不同外匯結算方式的要求,促進區內外貿易的發展。
2、積極推進主體監管、間接管理的方式。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主管部門應轉變管理觀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後核查轉變。按照主體分類管理的原則,放開對具體業務的限制,滿足境內機構合理的需求。根據境內機構的性質和具體交易方式,採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3、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系統。隨著企業、個人與國際經濟的聯繫日益加強,外匯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對境內外幣清算的業務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國內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大多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其在與無分支機構地區通匯時,對外幣清算的需求尤為強烈。因此、建議儘快建立外匯清算系統,以提高外匯資金結算速度和企業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體設想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應以划出、劃入機構雙方的關聯關係為主線,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兩種外匯性質,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1、同一機構自身劃轉。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不會導致外匯資金所有權的變化,也不會涉及外幣計價結算或形成借貸關係。因此,只要划出、劃入方的機構名稱一致,划出前與划出後的外匯性質保持不變,可以依照單位意願進行劃轉。如果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涉及註冊資本的增減變化,應當提供有關增資、減資的批准文件。
2、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內部劃轉。控股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因資金統籌使用需要,需在內部劃轉外匯流動資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權的總公司提供與子公司的內部關係證明,並出具書面資金調撥申請辦理。集團公司內部因投資關係所需的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劃轉,應當憑有關投資、撤資等批准文件辦理。
3、不同機構之間劃轉。不同機構之間由於貿易進出口業務中存在委托、代理關係,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外匯劃轉。一是委托、代理項下外匯劃轉,由外匯划出方憑書面申請、代理協議、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或出口合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二是海關監管下的進料加工項下,因進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業之間結轉需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應當憑海關報關單辦理。不同機構之間由於投資關係需要辦理外匯資金劃轉的,按照有關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4、金融機構業務劃轉。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可以憑有關資金拆借協議、清算憑證按照系統內有關業務規定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如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項下放款或收貸,由金融機構或客戶憑外匯貸款合同、外債轉貸款協議或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償還外債轉貸款項下的境內外匯劃轉憑外匯局出具的還款核准件辦理。
5、執法機關司法劃轉。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外匯押金、保證金、罰沒款等外匯資金,由當事人憑執法機關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或處罰決定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經司法機關裁定或判決生效的經濟、刑事案件,需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外匯劃轉的,由划出外匯資金的當事人憑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司法執行機關憑強制執行文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