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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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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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貸款,是指放貸機構 (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幣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 款。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信用貸款,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好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沒有找“保人”,也沒有別的擔保。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如個人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都是以住房或汽車作抵押發放的擔保貸款。
三.對農村信用社來說,按貸款的使用對象、用途來劃分,主要有農村工商貸款、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不動產貸款、農戶貸款、農業經濟組織貸款及其他貸款等。
四.各商業銀行主要提供的個人貸款種類
(一)、 個人住房貸款.包括:
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是銀行信貸資金所發放的自營貸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商業性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托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凡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同時還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簡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三)、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四)、個人政策性貸款
第一,在貸款品種方面,一般宜從小到大逐步升級,可先通過有效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等手續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等有了一定實力再申請項目貸款。
第二,在貸款金額方面,由於個私經營者一般經濟不太富裕,貸款時應量力而行,儘量避免搞大投入。
第三,在貸款利率方面,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對個私經營者的貸款利率可實行上浮,上浮幅度為30%以內。但各家銀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並不一致,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可‘貨比三家’,儘量選擇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機構去貸款。
第四,銀行融資貸款在貸款期限方面,現行短期貸款分為6個月以內(含6個月)、6~12個月(含1年)兩個利率檔次,對1年期以下的短期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中長期貸款分為1~3年、3~5年及5年以上3個檔次,對中長期貸款實行分段計息,遇貸款利率調整時,於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執行同期同檔貸款新利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保戶質押貸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類別和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發放貸款的處理
企業發放貸款時,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 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
發放銀團貸款時,牽頭行、參與行應按在銀團貸款中所占的比例確定各自的貸款本金。
(二)未減值貸款的處理
1.未減值貸款計息日,企業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額,貸記“利息收入” 科目,按本期應攤銷交易費用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 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
2.收回未減值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 等科目,按應歸還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
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全部歸還完畢的,應轉銷該貸款的交易費用和溢折價的金額,按本科目(交易費用)的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溢折價);按本科目(溢折價)的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或借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減值貸款的處理
1.減值貸款計息日,應按貸款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應攤銷的交易費用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溢折價)。
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2.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照“本金、表內應收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的順序收回貸款本金及貸款產生的應收利息。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償還的貸款本金和表內應收利息的差額,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同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溢折價)。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客戶償還的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客戶償還的應收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減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全部歸還完畢的,應轉銷該貸款的溢折價和交易費用的餘額,比照未減值貸款的相關規定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已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應收利息發生減值的,按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本金,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損失,轉銷貸款本金,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壞賬損失,轉銷表內應收利息,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同時,應按轉銷的貸款本金占未歸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確定的應轉銷的交易費用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貸記或借記 “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應按轉銷的貸款本金占未歸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確定的應轉銷的溢折價的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或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五)已轉銷貸款的處理
企業應按照“本金、表內應收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的順序收回貸款本金及貸款產生的應收利息。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應按收回的貸款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收回的表內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收回的表外應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應轉回的交易費用,比照“(四)計提減值準備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應收利息”等科目。
(六)貸款的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七)貸款會計處理題目
20X6年1月1日,EFG銀行向某客戶發放一筆貸款100000000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計、結息.假定該貸款發放無交易費用,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相同,每半年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一次。資料如下:
(1)20X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別確認貸款利息2500000元。
(2)20X6年12月31日,綜合分析與該貸款有關的因素,發現該貸款存在減值跡象,採用單向計提減值準備的方式確認減值損失10000000元。
(3)20X7年3月31日,從客戶收到利息1000000元,且預期20X7年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
(4)20X7年4月1日,經協商,EFG銀行從客戶取得一項房地產(固定資產)充作抵債資產,該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85000000元,自此EFG銀行與客戶的債權債務關係了結;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發生稅費200000元。
EFG擬將其處置,不轉做自用固定資產;在實際處置前擬將其對外出租。
(5)20X7年6月30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的租金800000元。
解:
(1)發放貸款:
Dr:貸款——本金 100000000
Cr:吸收存款 100000000
(2)20X6年3月31日、6月30日、12月31日,分別確認貸款利息
Dr:應收利息 2500000
Cr:利息收入 2500000
Dr:存放中央銀行存款(或吸收存款) 2500000
Cr:應收利息 2500000
(3)20X6年12月31日,確認資產減值損失10000000元。
Dr:資產減值損失 10000000
Cr:貸款損失準備 10000000
Dr:貸款——已減值 100000000
Cr:貸款——本金 100000000
(4)20X7年3月31日,確認從客戶收到利息1000000元。
Dr: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吸收存款) 1000000
Cr:貸款——已減值 1000000
按實際利率法以攤餘成本為基礎應確認的利息收入=90000000*10%/4=2250000(元)
Dr:貸款損失準備 2250000
Cr:利息收入 2250000
此時,貸款的攤餘成本=90000000-1000000+2250000=91250000(元)
(5)20X7年4月1日,收到抵債資產:
Dr:抵債資產 85000000
營業外支出 64500000
貸款損失準備 7750000
Cr:貸款——已減值 99000000
應交稅費 20000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餘額。
票據貼現和發放貸款,都是銀行的資產業務,都是為客戶融通資金,但二者之間卻有許多差別。
(1)資金流動性不同。由於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時間不同。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據貼現的利率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並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4)資金使用範圍不同。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係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5)債務債權的關係人不同。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係。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係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6)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票據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3—6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一)發放貸款的處理
企業發放貸款時,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 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
此中的二級科目“交易費用”是否可換為“利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