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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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行有時又稱經理行、主幹事行等,是指銀團貸款的組織者。牽頭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要物色的實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較高威望、與其他銀行有廣泛聯繫的、與借款人自身關係密切的大銀行或大銀行的分支機構。
例如,根據國際銀行學《歐洲貨幣》雜誌的年度調查,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充當牽頭行的主要是國際知名大銀行,如大通曼哈頓銀行1998年全球範圍內的銀團貸款中占有大約25%的市場份額,其他的如德意志銀行、花旗銀行、匯豐銀行、美林公司等都是國際銀團貸款中主要牽頭銀行。
在銀團貸款的組織階段,牽頭行是溝通借貸雙方的橋梁,由此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銀團未組成之前,牽頭行首先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諾書的形式承諾為借款人物色貸款銀行,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準備資料備忘錄;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向潛在的貸款人發送資料備忘錄和邀請函,應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介紹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並及時將各貸款銀行的貸款條件轉達借款人。
牽頭行對銀團的義務 [1]
牽頭行對銀團的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對借款人的義務。根據借款人的授權委托書和牽頭行的承諾書的規定,為借款人物色貸款銀行、組織銀團。
第二,對貸款人的義務。主要是向貸款人如實披露借款人的全部事實真相。
國際銀團貸款根據貸款金額的大小和組織銀團的需要,可以有一個牽頭銀行,也可以有多個牽頭銀行。但是,不管一個還是多個牽頭行,如果不兼任代理行,在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牽頭行就成為普通的貸款銀行,和其他貸款人處於平等的地位,與借款人也僅僅是普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貸款的管理工作由代理行負責。
牽頭行的主要職責[1]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並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協議;
(六)協助代理行進行銀團貸款管理;
牽頭行就是 就是 就是一種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