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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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又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或其他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作為抵押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地居民,在購買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時,均可向我行申請組合貸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發展商與我行簽訂的《提供商品房組合貸款協議》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購房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如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件、暫住證等);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4)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有貸款人認可並符合規定條件,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5)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1)借款人到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填寫《借款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資料;
(2)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對借款人進行初審,包括核驗借款申請表、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確定貸款擔保方式等;
(3)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夠;
(4)受托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內容包括:購房行為是否合法;抵押物或質押物是否符合要求;收入情況,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否具有保證資格等;
(5)一、經受托銀行調查合格,受托行出具調查意見書遞交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審批。二、受托行經辦機構調查,提供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由經辦行主管機構審批;
(6)一、審批通過,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簽發委托貸款通知單。二、經辦行主管機構審批通過;
(7)受托銀行接到通知單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質押或擔保手續,簽訂委托轉賬付款授權書,開立個人貸款專用賬戶;
(8)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將資金劃入委托貸款基金,再由受托行將委托資金與銀行個人貸款資金一併劃入開發商賬戶;
(9)借款人按照規定的方式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借款和銀行個人貸款;
(10)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解除抵押擔保,收回有關證件。
1.一手房總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價的80%
2.二手房總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價的70%
3.額度計算按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分別計算。
1. 一手房貸款最長期限30年
2.二手房貸款最長期限20年
3.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離退休年限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