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匯於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藏匯於民指在“意願結售匯”制度下,放寬出口收匯企業的留匯額度,從而增加企業和個人的外匯儲備、減少國家外匯儲備的機制。
通過“藏匯於民”來提高居民和企業合法持有外匯的數額和資產種類,逐步開放對外投資,實現資本流人、流出大致同等監管力度。
“藏匯於民”這個概念最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被很多學者提出,例如1998年第一期的《金融信息參考》中,時為上海財經大學博士學生的李曜,就在其發表的《外匯和貨幣政策應有效結合》文章中提及。後來這一概念才在2006年由時任人民銀行副行長的吳曉靈公開提出。據吳曉靈當時解釋,“藏匯於民”是希望通過市場化方式來化解和消化央行手上過多的或是結構不夠合理的外匯儲備。
藏匯於民的必要性[1]
(一)“藏匯於民”有利於調整“寬進嚴出”的外匯政策取向,解決外匯儲備過快增長的政策源頭。在“藏匯於民”的政策導向下,國家外匯儲備中的部分外匯儲備由企業和居民個人持有,可大大緩解外匯儲備增長過快的勢頭,同時也有利於讓市場和民眾分擔匯率風險。
(二)“藏匯於民”有利於穩妥推進對外投資,進一步擴展外匯資金運用方式,構建完整的“走出去”外匯管理促進體系。就“藏匯於民”而言,外匯儲備證券化是一種相對穩妥的方法。
(三)“藏匯於民”有利於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從而減少貿易摩擦。實施“藏匯於民”來分流部分外匯儲備,增加外匯需求渠道,對人民幣的需求相對減少,從而可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同時,對人民幣升值預期也將會減緩,外資流入高增長勢頭得以遏止,外匯儲備增速進一步緩解,反過來進一步緩解人民幣升值,使外匯儲備與人民幣匯率之間出現良性迴圈。在此基礎上,貿易摩擦必然減少。
(四)“藏匯於民”有利於完善我國的貨幣調控機制,增強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藏匯於民”改變了國家是惟一的最終買家的狀況,必然減弱外匯占款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如果能實施比例結匯,央行還可以根據比例調節貨幣供給,從而成為可利用的新的貨幣政策。
藏匯於民的方法[1]
(一)健全外匯市場
變“藏匯於國”為“藏匯於民”,是外匯風險由國家承擔到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的演變過程,前提是必須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外匯市場來防範風險。要“藏匯於民”,就要完善國內外匯市場,以保證持有外匯民眾進入市場有獲利的途徑與規避風險的工具。目前,國內外匯的投資渠道狹窄、品種單一、規避風險工具少,在預期人民幣升值的情況下,希望居民大量持有外匯是不現實的。這種情況是國內外匯投資體制方面缺陷所導致的。實施“藏匯於民”政策,就會加快資本項目改革。另外,進一步擴大衍生產品、發展外匯遠期市場非常必要。
(二)完善配套政策
“藏匯於國”在我國體現為“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取向和強制性結售匯制度。因此,從“藏匯於國”轉變到“藏匯於民”政策要對政策環境和制度安排進行改革。首先,改革外匯管理體制。早在“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著名經濟學家蕭灼基就建議放寬個人用匯的項目和額度,認為這不僅可減少央行的外匯占款,分散高度集中的外匯風險,還可“藏匯於民”,增加企業和個人的投資渠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也認為,可取消強制結售匯制,改為意願結售匯制,增加銀行外匯資金的周轉頭寸。但如果沒有完整的“走出去”外匯管理政策,不能有效拓寬外匯資本的進出入渠道,“藏匯於民”的政策將難以收到實效。
2006年4月13日央行推出六項外匯新政策,對居民、企業換匯額度等經常項目進行調整,並有管理地部分開放資本項目。對此,有關專家認為,新政策旨在化解巨額外匯儲備快速增長態勢,是在履行“藏匯於民”政策。其次,確定好金融開放的先後次序。在當前人民幣升值壓力大、外匯占款嚴重干擾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與有效性的情況下,仍應堅持將匯率放開留置到所有金融管制解除之後,按“先資本流入、後資本流出,先直接投資、後證券投資,先資本市場、後貨幣市場,先股票市場、後中長期債券市場”的步驟,逐步增加資本項目自由度。此外,針對外匯儲備存在的瓶頸,以民營銀行的發展為一個基點與契機推動“藏匯於民”的步伐,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策略。如果推動更多信譽優良、績效較高的民營銀行參與到優化外匯儲備結構的大潮中來,勢必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儲備證券化
在對適度外匯儲備規模進行測算的基礎上,把部分外匯儲備變為企業和個人的外匯資產,儲備證券化是一種相對穩妥的方法。具體說,國家拿出一定數量的外匯儲備設立海外投資基金,通過定期拍賣的方式,交由專業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代為在國際市場上進行投資,國內居民用人民幣購買基金證券,從而間接持有境外資產。可擇機嘗試外匯儲備證券化,把一部分國家外匯儲備轉為企業和個人的外匯資產,在國內設立僅由本國居民參與的外債市場。其中,對已進行股權投資的外商,採取一定的審批措施,鼓勵其在國內發行外幣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在國際市場上引進設備、生產線。
實施藏匯於民的保障措施[1]
控制“藏匯於民”的潛在風險,及時制定配套措施,完善配套環境是實施“藏匯於民”的重要保障。
(一)制定反資本外逃措施。我國資本外逃現象比較嚴重,其花樣繁多、規模龐大。當我們放鬆資本流出管制時,也會給資本外逃提供方便。究其根源,某些資本外逃實際上是對一些不合理政策的反應。如,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就迫使眾多內資企業先外流取得“外資”身份,然後迴流國內,這種資本外逃是暫時的。但某些資本外逃則是貪官污吏和不法商人向海外轉移其攫取的非法收入,是我國財富的凈損失,對這種資本外逃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打擊和監督。而且,即使是前一種可以理解的資本外逃迴流,通常也伴隨著國家稅收的流失。在打擊、監督非法資本外逃方面,首先應對跨境資本流動進行監控,把原來游離予政府監督之外的跨境資本流動(特別是與離岸金融中心之間的資本流動)納入政府監控和統計範圍。其次是堵塞非法資本外逃的漏洞,除通過正常的金融和資本項目交易流出的資本外,尤其要關註通過名義上的經常項目交易完成的變相資本流動,如進出口偽報等。
(二)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的巨集觀調控體系。政府放鬆資本流出管制、提高居民和企業持有外幣資產的種類和金額,目的是減少資本流人壓力,但資本流動天然具有“羊群行為”的傾向,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情況下,上述措施短期內非但無法減少資本凈流入,反而可能增強投機者日後順利抽回資本的信心,進一步激勵投機性資本流入。不符合意願的跨境資本流動對一國巨集觀經濟穩定性的負面影響很大,我國在這方面的巨集觀調控體系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三)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外匯管制根據市場狀況鬆緊自如。儘管目前我們正經歷大規模的資本凈流人,但資本流向大規模逆轉往往發生在一夜之間。我們應居安思危,儘力防止出現遭受大規模資本外流和投機性貨幣攻擊的情況。但一旦這種情況成為現實,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應能高效率地暫時中止、扭轉放鬆外匯管制政策,強化外匯管制。為此,我們在籌劃“藏匯於民”時。還需要為政府在緊急時期採取上述非常措施制定相應的法律實施細則。
今天才瞭解了藏匯於民的含義,他是增加企業和個人得到外匯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