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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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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合作

  國際合作是指國際行為主體之間基於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而在一定的問題領域中所進行的政策協調行為。這種定義將合作(cooperation)和和諧(harmony)、衝突conflict)或糾紛(discord)區別開來。國際合作是國際互動的一種基本形式。

國際合作的類型

  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國際關係形式,國際合作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或樣式。隨著國家間相互依賴的加深和共同利益領域的擴展,國際合作的程度不斷加深,層次不斷提高,領域不斷擴大,形式不斷變幻。依據劃分的不同標準,國際合作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按照合作所覆蓋的範圍

  國際合作可以分為全球性合作和區域性合作等。只有在國際政治關係具有全球性特點後,全球性合作才有可能提上議事日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建立的國際聯盟是國際關係史上第一個具有廣泛職能的全球性國際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全球範圍內的國際合作空前擴展,其原因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戰後建立的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組織體系(聯合國體系)為全球性合作提供了組織平臺。第二,美蘇冷戰把全球主要政治力量分成兩大陣營,即使是區域內的衝突與合作問題也經常需要提交到全球性協調的層次上解決。第三,人口、環境、能源、糧食以及跨國犯罪、恐怖主義等全球性問題的興起,要求各國在全球層次上進行有效的協調與合作。

  區域主義(regionalism)的興起可以看做區域性國際合作發展的標誌。所謂區域主義,就是某一區域範圍內各個國家強調彼此合作的價值,並且為之作出各種努力的傾向。這些努力包括形成共同的區域意識、擴展相互交往的層次和採取統一的政策行為等,其核心是形成一套區域性制度安排。區域性制度安排的構建過程就是區域化。例如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等制度安排為歐洲一體化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設成為歐洲區域化的核心內涵。冷戰結束後,區域化與全球化成為並行不悖的兩大發展趨勢,不僅歐洲一體化運動如火如荼,而且北美和亞太的區域主義也方興未艾,其標誌是北美自由貿易區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成功組建。

  2、按照參與合作的行為主體數量

  國際合作可以分為多邊合作和雙邊合作。多邊合作在國際關係史上最早可以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公會,但是多邊合作真正成為普遍的國際合作方式,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戰後建立了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組織體系和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支柱的多邊經濟組織,從而為全球性多邊合作提供了基本的組織框架。戰後歐洲一體化的發展則確立了區域性多邊合作的典範。

  隨著多邊合作的發展,多邊主義(multilateralism)在國際舞臺上逐漸興起。根據約翰·魯傑的定義,“多邊主義是一種在廣義的行動原則基礎上協調三個或者更多國家之間關係的制度形式,也就是說,這些原則是規定合適的行動的,它們並不考慮在任何特定條件下各方特殊的利益或者戰略緊急情況”。例如,最惠國待遇完全禁止成員國之間的待遇歧視現象,就是經濟領域中多邊主義的一個典型例子。又如,在2003年伊拉克戰爭爆發之前,法國和德國堅持捍衛多邊主義原則,要求對伊動武必須得到聯合國的批准,而美國和英國繞開聯合國發動了對伊拉克的軍事行動,從而違反了多邊主義原則。

  雙邊合作是傳統的國際合作方式。但是即使是這種傳統的合作方式,在新的時代條件下也具有了新的特點。例如雙邊合作的形式和內容越來越多地受到多邊國際條約和國際準則的束縛,類似於1939年《蘇德互不侵犯條約》那樣劃分勢力範圍的合作協議在現在的時代條件下幾乎不可能為世界各國所接受。再如雙邊合作也往往在多邊合作的框架內進行,例如法國和德國在歐洲聯盟框架內的緊密合作,即所謂歐洲一體化的“法德軸心”。

  3、按合作目標的廣泛程度

  國際合作可以分為戰略性合作和一般性合作。所謂戰略性合作,是指在國家戰略目標基本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國家間合作。這些戰略目標一般涉及國家生存、發展與繁榮的根本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國家對達到戰略目標的政策工具或手段也許有不同認識,但是由於戰略目標的基本一致,這些國家通常能夠通過政策調整來彌合分歧,即使是分歧無法彌合也不會影響相互關係的大局。戰後美國與西歐盟國之間的合作就是典型的戰略性合作,其根本目標在於維護髮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全球政治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即使國際環境中發生蘇聯解體等重大變化,由於根本戰略目標的一致,美國與歐洲之間戰略性合作的基礎也沒有發生動搖。

  一般性合作是指國家在具體問題領域中基於共同利益而進行的合作。這種合作一般具有“就事論事”的特點,此時此刻在此領域的合作並不意味彼時彼刻在彼領域就會進行合作。因為,一般性合作沒有戰略性合作所具有的超穩定性。隨著相互依賴的加深和共同利益的擴展,不失時機地把與主要合作伙伴之間的一般性合作推進為戰略性合作,是對政治家和外交家勇氣和智慧的考驗。當然能否推進戰略性合作,最終取決於國家間戰略目標的一致程度。20世紀90年代後期,中國在日益融入國際社會的同時積極推進大國外交,嘗試與主要大國建立戰略性合作關係,就是這樣一種努力。

  4、按照合作的正式程度

  國際合作可以分為默契、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默契可以看做一種非正式的國家間合作。與正式的國家間協議相比,默契具有快捷性、簡單性、靈活性和隱私性的優點。所謂快捷性,是指默契無須經過各國國內冗長的批准手續。所謂簡單性,是指默契無須各國在合作形式或文字表達上進行漫長的討價還價。所謂靈活性,是指默契不受既有文本的束縛,可以根據情勢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所謂隱私性,是指默契無須像國際條約那樣直接面對國內公眾。但是默契的缺點也很突出,即不穩定性,默契對國家行為無法形成嚴格的束縛。默契缺乏國內政治程式的有力支撐,也無法保證政府更迭時繼任者會繼續遵守默契,而且表現為默契的國際合作有時與單邊行動無法作出明確區分。

  通過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進行的合作屬於正式的國際合作。國際條約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並確定其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與默契相比,國際條約能夠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需要各國立法機關的批准,並因此擁有更大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國際組織是以國家間多邊條約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由於國際組織具有常設的組織機構,能夠在維護基本國際準則的同時更有效地適應國際環境的變化。

  5、按合作的領域

  國際合作可以分為政治合作、經濟合作、軍事合作以及科技文化、環境等領域的合作。

  此外,按合作形成的方式,還有自願合作和強制合作等。國際合作一般都是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是互利的,即合作的各方均確認,採取某種形式的協調或聯合有助於維護和促進各自的利益,從而願意結合在一起。但是也存在非自願性合作的情況,即一方強迫另一方採取某種合作形式,在這種合作中,國家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國家間利益分配也是不均衡的。

國際合作的實質

  國際合作的實質是國際行為主體在一定的問題領域中所進行的政策協調行為。各個國家都以自身的利益為依據來制定對外政策。由於相互利益的不完全一致,國家所制定的對外政策之間往往出現差異和碰撞,從而使國家間關係陷於紛爭狀態。為了保障共同利益的實現,國家需要對本國制定的對外政策進行調整,以使自身的政策和其他國家的政策兼容。這種調整往往是雙方或多方同時或相繼進行的,例如在歐洲共同體框架內法國和德國以及其他成員國相互之間的政策協調。當然也存在一方單方面進行政策調整的情況,例如冷戰期間勃蘭特擔任聯邦德國總理後對蘇聯東歐國家所推行的“新東方政策”。通過政策調整過程,如果國際行為主體將自身的行為調整到適應其他行為主體“現行的或可預料的偏好上”,合作就會出現。如果政策經過調整後仍然不能適應其他行為主體的利益需求,國家之間仍會陷於紛爭之中。

  不容否認,戰後以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政策協調比歷史上任何時期主要國家之間的政策協調都要廣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相互協調的樣式、程度、規模都在不斷發展。從協調與聯合的效果看,確實有利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緩和彼此間的矛盾,推動各自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例如歐洲聯盟對於促進其成員國國內的工農業發展、對外貿易金融地位和科技進步均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在緩和歐洲宿敵法德之間的矛盾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再如西方七國首腦會議,自1975年舉行以來,從一個最初以討論經濟問題為主的協調會議,發展成為議題包羅萬象的西方國家戰略協調中樞。雖然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政策協調無論在深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滯後於發達國家之間的政策協調,但是在某些區域或某些領域中也不乏成功的範例。例如東南亞國家在區域經濟問題上的合作和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國在國際石油市場上的協調等等。

國際合作的基礎

  國際合作的基礎是國際行為主體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國家利益關係是國家對外行為的基本出發點。國家之間的利益關係既有對立和衝突的一面,也有協調和重合的一面。國家之間具有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的利益關係,構成了國際合作的現實基礎。但是國際合作並不要求國家利益完全一致。如果國際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完全一致,國際關係就處於和諧狀態。在和諧狀態中,雖然行為主體仍然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顧及他者利益,但是由於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完全一致,一方追求其利益的政策能自動地促進其他行為主體目標的實現。在這種理想化的世界中,不僅任何行為主體的政策都不會損害其他各方,而且任何行為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政策都會自動增進其他行為主體的福利,因此行為主體進行合作是多餘的。如果國際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部分一致,也就是說國家之間的利益關係既有一致性,又有衝突性,當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大於衝突利益或差異利益時,國家為了保障共同利益的實現,就需要進行相互合作。

  在這個意義上,羅伯特·基歐漢指出:“合作並不意味著沒有衝突,相反,它顯然是與衝突混合在一起的,並部分說明要採取成功的努力去剋服潛在或現實衝突的必要性。”換言之,只有在國際行為主體認為它們的政策處於實際或潛在衝突的情況下,而不是和諧的情況下,國際合作才會發生。正如基歐漢所說的:“合作不應該被視為沒有衝突的狀態,而應該被視為對衝突或潛在衝突的反應。沒有衝突的徵兆,也就沒有必要進行合作了。”

  作為國際社會行為主體相互關係發展中的一種必然現象,國際合作是人類共同體生存、發展的內在要求。在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產生以後,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來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特別由於科技革命所產生的巨大引擎作用,人類社會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日益深化,相互依賴使國家間利益關係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複雜局面,國家利益的衝突性和一致性相互交織。國家利益的自動和諧狀態是不切實際的幻想。為了儘可能多地實現不斷擴展的共同利益,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演變為現實的國際衝突,國家之間進行合作的趨勢不斷加強。

國際合作的障礙

  國際合作的重要基礎在於國際行為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共同利益並不能夠保證國際合作的自動實現。共同利益是國際合作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沒有共同利益,國際合作就無從談起,但是有了共同利益,國際合作並不必然實現。如果國際行為主體希望達成相互合作,它們還必須剋服一系列障礙,包括信息不對稱、“搭便車”和對相對獲益的關切等。

  1、信息不對稱

  國際合作的障礙首先來自國際行為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指這樣一種狀況,締約當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無法驗證,即使能夠驗證,也需要耗費大量資源,在經濟上是不划算的。由於知悉其他行為主體比自己擁有更多的信息,並且因此可能操縱雙方的關係乃至進行成功的欺騙,國際行為主體之間存在著達成協議的嚴重障礙。如果國際行為主體打算從合作中獲得共同利益,就需要剋服這一障礙。正如詹姆斯·多爾蒂和小羅伯特·普法爾茨格拉夫所指出的:“國際合作必然是在分散化、缺乏有效制度和規範的背景下進行的,必然是在文化上相異、地理上相分離的實體之間進行的,因此要進行合作,就有必要充分瞭解各種成員的動機和意圖,剋服因信息不充分所帶來的問題。”

  必須強調的是,只有當欺騙行為成為可能時,信息不對稱才會阻礙國家間合作。在一個以自助為特征的國際體系中,國家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是強烈而複雜的,會隨機應變、投機取巧,包括有目的地、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照國家目標對信息進行篩選和扭曲,以及違背對未來行動的承諾等。雖然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都會採取欺騙行為,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國家不能確定哪些國家在哪些時候會採取欺騙行為,因此國家不能保證其合作伙伴不會採取欺騙行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約翰·米爾斯海默指出:“確實,體系中的所有國家也許都非常仁慈善良,但它們不可能確信這一判斷,因為意圖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保證。”

  2、“搭便車”

  國際合作所能帶來的收益經常具有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性質。在公共選擇理論中,同時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物品被稱做公共物品。所謂非排他性,是指一種物品一旦被生產出來,可以同時供一個以上的個人聯合消費,無論個人對這種物品是否支付了價格,要排除他人消費這種公共物品是不可能的或很困難的。非競爭性是指一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不減少或不影響其他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

  公共物品的生產特點和私人物品的生產特點不同。曼瑟爾·奧爾森所闡釋的“集體行動的邏輯”揭示了這個特點。在此之前的多數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都或明或暗地認為,如同單獨的個人為他們的個人利益而行事那樣,由個人組成的集團也為這些個人在集團中的共同利益而行事。奧爾森在對集體行動進行分析後發現,這種論斷從根本上說是錯誤的。他指出,如果由於某個個人的活動,整個集團的狀況有所改善,我們就可以假定個人付出的成本與集團獲得的收益是等價的,但是付出成本的個人只能獲得其行動收益的一個較小份額,在一個集團範圍內,集團收益是公共的,也就是公共物品,集團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共同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為之付出了成本。因為阻止集團的其他任何成員使用公共物品是困難的,所以從這種物品中受益的人都具有避免為其承擔成本即付費的動機,這就是公共物品生產中的“搭便車”問題free-rider problem)。集團收益的這種性質促使集團的每個成員都想“搭便車”而坐享其成,其結果便是沒有一個集團成員願意提供公共物品。

  國際合作經常為“搭便車”的問題所困擾,特別是當國際合作涉及多個行為主體時。作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主體,國家在從事國際合作時往往具有“搭便車”的動機。例如治理國際水域(波斯灣或多瑙河)能夠給周邊所有國家帶來好處,因為每個國家都期待擁有清潔的水域,但是如果每個國家都等待別的國家行動,而不願自己承擔相應的成本,那麼這片國際水域就會永遠得不到治理。又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英國、法國、蘇聯和美國都意識到納粹德國的重大威脅,但是它們都不願意挑頭承擔遏止德國的成本,從而在戰前無法形成有效的國際合作。

  3、國家對相對獲益的關切

  在決定是否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時,國家不僅考慮能否從合作中獲得收益,而且在許多情況下需要考慮合作所帶來的收益分配是否對其他國家更有利。如果一個國家能夠確定自己會從國家間合作中得到好處,但是該國認為這種合作對其他國家更有利時,它就可能放棄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如果該國不僅能夠從合作中獲得收益,而且自己能夠得到比合作伙伴更多的好處時,它就會具有更強的動機去推進合作。

  一個國家從合作中獲得的收益超出合作伙伴收益的部分,稱為相對獲益(relative gains)。這個國家從合作中獲得的收益本身,稱為絕對獲益(absolute gains)。在一個以自助(self-help)為特征的國際體系中,為了確保國家的生存、安全與獨立,國家在與他國合作時對相對獲益的關切是很自然的,特別是在國家間關係中暴力的使用並未完全消失的情況下。肯尼思·沃爾茲在《國際政治理論》中生動地描述了國家對相對獲益的關切:“當多個國家面臨可通過合作共同獲利的有利時機時,對這種‘共同致富’安心不下的國家一定會問,所得的利益將如何分配?它們非問‘誰將得到的更多’不可,而不問‘我們倆都能賺一把嗎’。在對一份預想將獲得的利潤進行分配時,比方說,以二比一的比例進行分割時,其中一國就會借自己獲得的不均衡的利潤,來推行一項新政策,力圖損害對方,或使對方的希望落空。只要雙方還是擔心對方把增大了的能力用於不利於自己的活動,那麼,即使有這種動人的前景、雙方都可以大撈一筆,它們還是不會合作的。”

  新現實主義者認為,國家對相對獲益的關切構成國際合作的主要障礙。新自由主義者更加關註國際合作中的絕對獲益,但也沒有完全排斥相對獲益的作用。其實,一個國家對相對獲益的關切究竟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阻礙國際合作,將取決於兩個判斷:第一,其他國家是否可能將合作的收益轉化為傷害這個國家的能力。第二,其他國家是否有意願傷害這個國家。例如美國對中國之所以出現巨額的貿易逆差,其中的一個原因是美國對高科技產品出口的嚴格限制,中美兩國本可以從高科技產品的貿易中獲得豐厚的收益,但是美國國內保守勢力擔心中國對美國可能的敵意,認為這些高科技會增強中國的軍事實力從而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

國際合作的保障

  由於信息不對稱、“搭便車”以及對相對獲益的關切等,國際合作面臨嚴重的障礙。在很多情況下,能夠帶來潛在收益的國際合作往往無法達成。為了剋服這些障礙,獲得由國際合作帶來的福利改善,國際社會在大量問題領域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簡而言之,國際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促進國際合作的實現。

  根據羅伯特·基歐漢的定義,國際制度是指“持久的、相互聯繫的正式和非正式規則,這些規則規定行為角色、限制行動並塑造預期”。基歐漢認為,國際制度包括以下三個組成部分:第一,正式的政府間組織或跨國的非政府組織(formal intergovernmental or cross-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這些組織是具有目標指向的實體。其中正式的國際組織為國家所特意建立和設計,能夠監督行動並對其作出反應,並具有官僚組織或科層組織的一般特征,負責制定明確的規則和執行具體的任務。第二,國際機制。機制是有著明確規則的制度,這些規則為政府所一致同意,並從屬於國際關係的一組特定領域。範例包括1944年於佈雷頓森林創立的國際貨幣機制,經由聯合國在70年代發起的談判而建立的海洋法機制以及美蘇之間的有限軍備控制機制。第三,國際慣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慣例是非正式制度,具有塑造行為主體預期的含蓄規則和諒解,能使行為主體在沒有明確規則的情況下相互理解並協調它們的行動。例如,外交豁免曾作為慣例存在了數個世紀,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被寫入有關的國際公約中。

  戰後以來,國際制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廣度和深度擴散於國際關係的幾乎所有問題領域。在經濟領域中,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重要杠桿的國際貨幣機制和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中心的多邊貿易體系對國際經濟關係協調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安全領域中,國際核不擴散機制具有比較完備的結構和功能,聯合國維持和平機製為緩和地區衝突作出了重要貢獻。在環境和生態領域,在防止全球氣候變暖與臭氧層保護、國際捕鯨、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問題上也建立了一系列的國際制度。那麼國際制度是如何促進國際合作實現的呢?

  1、改變國家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況,使國家獲得進行合作所必需的重要信息。

  首先,國際制度通過其造成的“跨政府”關係網路促進了國家間的信息傳輸。在傳統的國家間關係中,政府與外部世界交流的惟一渠道是不可分割的官僚機構之間的正式交往,由此獲得的關於其他國家政府的信息是極其有限的。這不僅是因為官僚機構正式交往的頻率較低、範圍較窄、時間較短,也是因為這種交往的正式性質難於適應某些信息的傳播與交流。與這種傳統的國家間關係相對照,當前有效的國際制度經常與各國官員間大量的非正式交流與溝通相聯繫。無論是否經過授權,各級事務性官員之間保持了持續性溝通,由此形成了各國政府官員之間的跨政府關係網路。在這些跨政府關係網路中,信息傳遞具有快捷性、靈活性、廣泛性與非正式性的特點,能夠剋服傳統國家間關係中信息傳遞的某些瓶頸,從而使國家決策者獲得通過傳統外交途徑難以獲得的重要信息。

  其次,作為國際制度組成部分之一的國際組織能夠向其成員國直接提供相關信息。一般來說,主權國家基於其國家尊嚴與榮譽以及某些具體的現實考量,更願意向國際組織而非特定國家提供關於自己的某些信息。在許多國際組織中都有大量並不具備政治傾向性的技術專家從事信息的收集、加工與綜合工作。與主權國家所披露的信息相比,國際組織所披露的信息具有更大程度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從而更容易為有關國家所接受。例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於世界經濟形勢的監測與評估報告,聯合國有關機構對於裁軍與軍控領域有關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結果,都會對各國政府的決策產生重要的影響。制度化水平較高的區域性與專門性的國際組織具有更為明顯的信息服務功能,因為它們能夠向其成員國提供非成員國難以獲得的內部共用信息。

  再次,國際制度所提供的國際行為規範有助於各個國家獲得判斷其潛在合作伙伴未來立場的必要信息。在國際政治經濟中,希望推進合作的有關國家不僅需要關於其他國家擁有的資源和當前協商立場的信息,而且需要它們未來立場的信息。後者對於判斷它們能否遵守國際協議至關重要。任何國家的政府對於信息的加工處理能力都是有限的,都不可能將未來的不確定性全部引入決策過程,即使是建立了完善信息處理系統的大國或強國也不例外。這時,一國政府的聲譽就會成為誘導他國與之簽訂協議的重要手段。國際制度可以提供規範國家行為的基本標準並把不同領域的這些標準聯繫起來,從而有助於各個國家對他國的聲譽進行評價。對於國家聲譽的評價有助於政府簡化其決策程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該國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於該國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最後,國際制度有助於國家降低對於收益分配問題的敏感度。由於相對獲益關切,某個國家參與還是放棄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將部分取決於它對其他國家未來意圖的判斷。在判斷其他國家未來意圖的預期形成過程中,國際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當該國通過國際制度能夠確定某些國家的意圖並認為它們的收益有助於自己的生存、安全與獨立時,該國會積极參与到與這些國家的合作中來。當該國無法通過國際制度確認這些國家的未來意圖時或認為這些國家的收益有害於自己的生存、安全與獨立時,該國經常會放棄與這些國家的合作。例如,在冷戰早期,美國有意識地加強它在歐洲與東亞的盟國的經濟力量,即使這些國家在未來可能形成對自己的經濟挑戰,與之相對照,它卻極力限制中國與蘇聯的技術競爭力,即使它可以從與這些國家的技術貿易中得到利益。羅伯特·基歐漢以此為例說明國家對相對獲益的敏感度並不總是正的。新現實主義者約瑟夫·格裡科也承認,國家對相對獲益的敏感度是一個變數而非常量,在“多元安全共同體”中,國家可能並不關切相對獲益。

  2、確立了權利界定的原則和權利行使的範圍,提供了權利爭議的解決程式首先,國際制度確立國家權利界定的基本原則。任何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界定都是在一定的原則指導下進行的,在不同的指導原則下,會有不同的權利邊界劃分。在由民族國家構成的現代國際體系中,國家主權原則不僅在實踐中指導著國家行為,而且上升到國際制度層面,構成國際社會的“憲法秩序”。由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互不侵犯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互不幹涉內政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和平共處原則等,都已成為指導國家間權利界定的基本原則。此外,某些國際制度還對國家間權利界定的方式作出原則性規定,例如某些國際條約與國際組織具有“退出條款”,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確定規範締約國貿易政策的基本原則之外又規定了若幹例外條款

  其次,國際制度直接確定國家權利的行使範圍。例如,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中明確宣稱:“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在內,並得以自由行使此項權利。”對於國家在其領土、南北極、海洋、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居民、自然資源、技術轉讓上的權利,國際法都進行了較為細緻的規定,這些規定構成國際制度的重要內容。在當代國際社會中,隨著全球性問題的不斷涌現與相互依賴的日益加深,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確立完全排他性的主權。同時,主權國家仍然是某一區域人群福祉的最有力保障,主權原則還是最基本的國際準則。面對這種複雜的形勢,對於國家權利行使範圍的既有界定已經不能滿足不斷擴大的國際合作的需要,這就要求建立一個關於國家權利的更為複合的制度或法律結構,由此形成了國際制度創新的巨大動力。

  再次,國際制度為國際合作中的權利爭議提供瞭解決程式。在充斥著不確定性的國際環境中,國家之間不可能簽訂一個能夠預測未來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約。在合作協議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問題上,各締約國就有可能圍繞著其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諸多爭議。如果沒有一定的國際制度,國家間的權利爭端可能會導致合作的終止和協議的廢棄。國際制度的存在使多數爭端與需要解釋的問題能夠通過特定的程式來提出。國際制度確定瞭解決爭端的程式乃至作為第三方的仲裁機構,從而使各締約國看到了在不終止合作的情況下解決爭端的前景。例如,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各國經常會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來解決它們的貿易爭端,而不訴諸單邊的貿易報複

  3、改變國家對外行為的成本收益,使國家遵守合作協議。

  國際關係學者經常使用“囚徒的困境”模型來揭示國際合作面臨的障礙。由於擔心其他國家採取背叛戰略而使自己陷入最壞的境地,在背叛戰略與合作戰略之間,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國家會選擇前者,從而無法實現雙方合作。但是,如果博弈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考慮到自己的背叛會導致他國的報複,國家戰略的報償結構就會發生變化:當報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大於背叛戰略帶來的收益時,國家轉而會採取合作戰略。我們一般將這種戰略稱為互惠(reci-procity)或“針鋒相對”(tit-for-tat)。美國學者羅伯特·艾克斯羅德通過電腦模擬與對“囚徒的困境”的理論分析,已經證明基於互惠的戰略在促進合作上是非常有效的。在衝突與互補利益相混合的諸多情勢下,即非零和博弈中,行為者具有實施互惠戰略的動機。較之其他各種策略,基於互惠的策略能夠產生相對較高的報償。進而,行為者通過懲罰採取不合作戰略的背叛者而使整個共同體受益。因此,“當報償結構與‘囚徒的困境’中的報償結構相同時,我們期望實施互惠的行為主體嘗試將其制度化為普遍的實踐,以便從其他行為主體與它們自己對這一戰略的使用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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