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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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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指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而在一定的问题领域中所进行的政策协调行为。这种定义将合作(cooperation)和和谐(harmony)、冲突conflict)或纠纷(discord)区别开来。国际合作是国际互动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际合作的类型

  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国际关系形式,国际合作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或样式。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共同利益领域的扩展,国际合作的程度不断加深,层次不断提高,领域不断扩大,形式不断变幻。依据划分的不同标准,国际合作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按照合作所覆盖的范围

  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全球性合作和区域性合作等。只有在国际政治关系具有全球性特点后,全球性合作才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具有广泛职能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空前扩展,其原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战后建立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联合国体系)为全球性合作提供了组织平台。第二,美苏冷战把全球主要政治力量分成两大阵营,即使是区域内的冲突与合作问题也经常需要提交到全球性协调的层次上解决。第三,人口、环境、能源、粮食以及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的兴起,要求各国在全球层次上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

  区域主义(regionalism)的兴起可以看做区域性国际合作发展的标志。所谓区域主义,就是某一区域范围内各个国家强调彼此合作的价值,并且为之作出各种努力的倾向。这些努力包括形成共同的区域意识、扩展相互交往的层次和采取统一的政策行为等,其核心是形成一套区域性制度安排。区域性制度安排的构建过程就是区域化。例如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等制度安排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设成为欧洲区域化的核心内涵。冷战结束后,区域化与全球化成为并行不悖的两大发展趋势,不仅欧洲一体化运动如火如荼,而且北美和亚太的区域主义也方兴未艾,其标志是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功组建。

  2、按照参与合作的行为主体数量

  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多边合作和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在国际关系史上最早可以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但是多边合作真正成为普遍的国际合作方式,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建立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支柱的多边经济组织,从而为全球性多边合作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则确立了区域性多边合作的典范。

  随着多边合作的发展,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兴起。根据约翰·鲁杰的定义,“多边主义是一种在广义的行动原则基础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也就是说,这些原则是规定合适的行动的,它们并不考虑在任何特定条件下各方特殊的利益或者战略紧急情况”。例如,最惠国待遇完全禁止成员国之间的待遇歧视现象,就是经济领域中多边主义的一个典型例子。又如,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法国和德国坚持捍卫多边主义原则,要求对伊动武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批准,而美国和英国绕开联合国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从而违反了多边主义原则。

  双边合作是传统的国际合作方式。但是即使是这种传统的合作方式,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也具有了新的特点。例如双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越来越多地受到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准则的束缚,类似于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那样划分势力范围的合作协议在现在的时代条件下几乎不可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再如双边合作也往往在多边合作的框架内进行,例如法国和德国在欧洲联盟框架内的紧密合作,即所谓欧洲一体化的“法德轴心”。

  3、按合作目标的广泛程度

  国际合作可以分为战略性合作和一般性合作。所谓战略性合作,是指在国家战略目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间合作。这些战略目标一般涉及国家生存、发展与繁荣的根本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国家对达到战略目标的政策工具或手段也许有不同认识,但是由于战略目标的基本一致,这些国家通常能够通过政策调整来弥合分歧,即使是分歧无法弥合也不会影响相互关系的大局。战后美国与西欧盟国之间的合作就是典型的战略性合作,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政治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即使国际环境中发生苏联解体等重大变化,由于根本战略目标的一致,美国与欧洲之间战略性合作的基础也没有发生动摇。

  一般性合作是指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中基于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这种合作一般具有“就事论事”的特点,此时此刻在此领域的合作并不意味彼时彼刻在彼领域就会进行合作。因为,一般性合作没有战略性合作所具有的超稳定性。随着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共同利益的扩展,不失时机地把与主要合作伙伴之间的一般性合作推进为战略性合作,是对政治家和外交家勇气和智慧的考验。当然能否推进战略性合作,最终取决于国家间战略目标的一致程度。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在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同时积极推进大国外交,尝试与主要大国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努力。

  4、按照合作的正式程度

  国际合作可以分为默契、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默契可以看做一种非正式的国家间合作。与正式的国家间协议相比,默契具有快捷性、简单性、灵活性和隐私性的优点。所谓快捷性,是指默契无须经过各国国内冗长的批准手续。所谓简单性,是指默契无须各国在合作形式或文字表达上进行漫长的讨价还价。所谓灵活性,是指默契不受既有文本的束缚,可以根据情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所谓隐私性,是指默契无须像国际条约那样直接面对国内公众。但是默契的缺点也很突出,即不稳定性,默契对国家行为无法形成严格的束缚。默契缺乏国内政治程序的有力支撑,也无法保证政府更迭时继任者会继续遵守默契,而且表现为默契的国际合作有时与单边行动无法作出明确区分。

  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合作属于正式的国际合作。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与默契相比,国际条约能够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需要各国立法机关的批准,并因此拥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多边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于国际组织具有常设的组织机构,能够在维护基本国际准则的同时更有效地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

  5、按合作的领域

  国际合作可以分为政治合作、经济合作、军事合作以及科技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合作。

  此外,按合作形成的方式,还有自愿合作和强制合作等。国际合作一般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是互利的,即合作的各方均确认,采取某种形式的协调或联合有助于维护和促进各自的利益,从而愿意结合在一起。但是也存在非自愿性合作的情况,即一方强迫另一方采取某种合作形式,在这种合作中,国家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国家间利益分配也是不均衡的。

国际合作的实质

  国际合作的实质是国际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问题领域中所进行的政策协调行为。各个国家都以自身的利益为依据来制定对外政策。由于相互利益的不完全一致,国家所制定的对外政策之间往往出现差异和碰撞,从而使国家间关系陷于纷争状态。为了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国家需要对本国制定的对外政策进行调整,以使自身的政策和其他国家的政策兼容。这种调整往往是双方或多方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例如在欧洲共同体框架内法国和德国以及其他成员国相互之间的政策协调。当然也存在一方单方面进行政策调整的情况,例如冷战期间勃兰特担任联邦德国总理后对苏联东欧国家所推行的“新东方政策”。通过政策调整过程,如果国际行为主体将自身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主体“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合作就会出现。如果政策经过调整后仍然不能适应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需求,国家之间仍会陷于纷争之中。

  不容否认,战后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比历史上任何时期主要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都要广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样式、程度、规模都在不断发展。从协调与联合的效果看,确实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缓和彼此间的矛盾,推动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例如欧洲联盟对于促进其成员国国内的工农业发展、对外贸易金融地位和科技进步均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缓和欧洲宿敌法德之间的矛盾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再如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自1975年举行以来,从一个最初以讨论经济问题为主的协调会议,发展成为议题包罗万象的西方国家战略协调中枢。虽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滞后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但是在某些区域或某些领域中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东南亚国家在区域经济问题上的合作和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协调等等。

国际合作的基础

  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际行为主体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国家利益关系是国家对外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有对立和冲突的一面,也有协调和重合的一面。国家之间具有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但是国际合作并不要求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如果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国际关系就处于和谐状态。在和谐状态中,虽然行为主体仍然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及他者利益,但是由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一方追求其利益的政策能自动地促进其他行为主体目标的实现。在这种理想化的世界中,不仅任何行为主体的政策都不会损害其他各方,而且任何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政策都会自动增进其他行为主体的福利,因此行为主体进行合作是多余的。如果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部分一致,也就是说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当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大于冲突利益或差异利益时,国家为了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就需要进行相互合作。

  在这个意义上,罗伯特·基欧汉指出:“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显然是与冲突混合在一起的,并部分说明要采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潜在或现实冲突的必要性。”换言之,只有在国际行为主体认为它们的政策处于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下,而不是和谐的情况下,国际合作才会发生。正如基欧汉所说的:“合作不应该被视为没有冲突的状态,而应该被视为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应。没有冲突的征兆,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合作了。”

  作为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相互关系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国际合作是人类共同体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产生以后,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特别由于科技革命所产生的巨大引擎作用,人类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深化,相互依赖使国家间利益关系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局面,国家利益的冲突性和一致性相互交织。国家利益的自动和谐状态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尽可能多地实现不断扩展的共同利益,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演变为现实的国际冲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趋势不断加强。

国际合作的障碍

  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在于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共同利益并不能够保证国际合作的自动实现。共同利益是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没有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就无从谈起,但是有了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并不必然实现。如果国际行为主体希望达成相互合作,它们还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包括信息不对称、“搭便车”和对相对获益的关切等。

  1、信息不对称

  国际合作的障碍首先来自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这样一种状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由于知悉其他行为主体比自己拥有更多的信息,并且因此可能操纵双方的关系乃至进行成功的欺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达成协议的严重障碍。如果国际行为主体打算从合作中获得共同利益,就需要克服这一障碍。正如詹姆斯·多尔蒂和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所指出的:“国际合作必然是在分散化、缺乏有效制度和规范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是在文化上相异、地理上相分离的实体之间进行的,因此要进行合作,就有必要充分了解各种成员的动机和意图,克服因信息不充分所带来的问题。”

  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当欺骗行为成为可能时,信息不对称才会阻碍国家间合作。在一个以自助为特征的国际体系中,国家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地、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照国家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以及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都会采取欺骗行为,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不能确定哪些国家在哪些时候会采取欺骗行为,因此国家不能保证其合作伙伴不会采取欺骗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约翰·米尔斯海默指出:“确实,体系中的所有国家也许都非常仁慈善良,但它们不可能确信这一判断,因为意图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保证。”

  2、“搭便车”

  国际合作所能带来的收益经常具有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性质。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同时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物品被称做公共物品。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可以同时供一个以上的个人联合消费,无论个人对这种物品是否支付了价格,要排除他人消费这种公共物品是不可能的或很困难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减少或不影响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

  公共物品的生产特点和私人物品的生产特点不同。曼瑟尔·奥尔森所阐释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揭示了这个特点。在此之前的多数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或明或暗地认为,如同单独的个人为他们的个人利益而行事那样,由个人组成的集团也为这些个人在集团中的共同利益而行事。奥尔森在对集体行动进行分析后发现,这种论断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他指出,如果由于某个个人的活动,整个集团的状况有所改善,我们就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是付出成本的个人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较小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的,也就是公共物品,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因为阻止集团的其他任何成员使用公共物品是困难的,所以从这种物品中受益的人都具有避免为其承担成本即付费的动机,这就是公共物品生产中的“搭便车”问题free-rider problem)。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其结果便是没有一个集团成员愿意提供公共物品。

  国际合作经常为“搭便车”的问题所困扰,特别是当国际合作涉及多个行为主体时。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主体,国家在从事国际合作时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动机。例如治理国际水域(波斯湾或多瑙河)能够给周边所有国家带来好处,因为每个国家都期待拥有清洁的水域,但是如果每个国家都等待别的国家行动,而不愿自己承担相应的成本,那么这片国际水域就会永远得不到治理。又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英国、法国、苏联和美国都意识到纳粹德国的重大威胁,但是它们都不愿意挑头承担遏止德国的成本,从而在战前无法形成有效的国际合作。

  3、国家对相对获益的关切

  在决定是否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时,国家不仅考虑能否从合作中获得收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需要考虑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分配是否对其他国家更有利。如果一个国家能够确定自己会从国家间合作中得到好处,但是该国认为这种合作对其他国家更有利时,它就可能放弃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如果该国不仅能够从合作中获得收益,而且自己能够得到比合作伙伴更多的好处时,它就会具有更强的动机去推进合作。

  一个国家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超出合作伙伴收益的部分,称为相对获益(relative gains)。这个国家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本身,称为绝对获益(absolute gains)。在一个以自助(self-help)为特征的国际体系中,为了确保国家的生存、安全与独立,国家在与他国合作时对相对获益的关切是很自然的,特别是在国家间关系中暴力的使用并未完全消失的情况下。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生动地描述了国家对相对获益的关切:“当多个国家面临可通过合作共同获利的有利时机时,对这种‘共同致富’安心不下的国家一定会问,所得的利益将如何分配?它们非问‘谁将得到的更多’不可,而不问‘我们俩都能赚一把吗’。在对一份预想将获得的利润进行分配时,比方说,以二比一的比例进行分割时,其中一国就会借自己获得的不均衡的利润,来推行一项新政策,力图损害对方,或使对方的希望落空。只要双方还是担心对方把增大了的能力用于不利于自己的活动,那么,即使有这种动人的前景、双方都可以大捞一笔,它们还是不会合作的。”

  新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对相对获益的关切构成国际合作的主要障碍。新自由主义者更加关注国际合作中的绝对获益,但也没有完全排斥相对获益的作用。其实,一个国家对相对获益的关切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阻碍国际合作,将取决于两个判断:第一,其他国家是否可能将合作的收益转化为伤害这个国家的能力。第二,其他国家是否有意愿伤害这个国家。例如美国对中国之所以出现巨额的贸易逆差,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美国对高科技产品出口的严格限制,中美两国本可以从高科技产品的贸易中获得丰厚的收益,但是美国国内保守势力担心中国对美国可能的敌意,认为这些高科技会增强中国的军事实力从而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国际合作的保障

  由于信息不对称、“搭便车”以及对相对获益的关切等,国际合作面临严重的障碍。在很多情况下,能够带来潜在收益的国际合作往往无法达成。为了克服这些障碍,获得由国际合作带来的福利改善,国际社会在大量问题领域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简而言之,国际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国际合作的实现。

  根据罗伯特·基欧汉的定义,国际制度是指“持久的、相互联系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角色、限制行动并塑造预期”。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第一,正式的政府间组织或跨国的非政府组织(formal intergovernmental or cross-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这些组织是具有目标指向的实体。其中正式的国际组织为国家所特意建立和设计,能够监督行动并对其作出反应,并具有官僚组织或科层组织的一般特征,负责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执行具体的任务。第二,国际机制。机制是有着明确规则的制度,这些规则为政府所一致同意,并从属于国际关系的一组特定领域。范例包括1944年于布雷顿森林创立的国际货币机制,经由联合国在70年代发起的谈判而建立的海洋法机制以及美苏之间的有限军备控制机制。第三,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惯例是非正式制度,具有塑造行为主体预期的含蓄规则和谅解,能使行为主体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相互理解并协调它们的行动。例如,外交豁免曾作为惯例存在了数个世纪,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被写入有关的国际公约中。

  战后以来,国际制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度和深度扩散于国际关系的几乎所有问题领域。在经济领域中,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重要杠杆的国际货币机制和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国际经济关系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安全领域中,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具有比较完备的结构和功能,联合国维持和平机制为缓和地区冲突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环境和生态领域,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与臭氧层保护、国际捕鲸、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上也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制度。那么国际制度是如何促进国际合作实现的呢?

  1、改变国家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使国家获得进行合作所必需的重要信息。

  首先,国际制度通过其造成的“跨政府”关系网络促进了国家间的信息传输。在传统的国家间关系中,政府与外部世界交流的惟一渠道是不可分割的官僚机构之间的正式交往,由此获得的关于其他国家政府的信息是极其有限的。这不仅是因为官僚机构正式交往的频率较低、范围较窄、时间较短,也是因为这种交往的正式性质难于适应某些信息的传播与交流。与这种传统的国家间关系相对照,当前有效的国际制度经常与各国官员间大量的非正式交流与沟通相联系。无论是否经过授权,各级事务性官员之间保持了持续性沟通,由此形成了各国政府官员之间的跨政府关系网络。在这些跨政府关系网络中,信息传递具有快捷性、灵活性、广泛性与非正式性的特点,能够克服传统国家间关系中信息传递的某些瓶颈,从而使国家决策者获得通过传统外交途径难以获得的重要信息。

  其次,作为国际制度组成部分之一的国际组织能够向其成员国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一般来说,主权国家基于其国家尊严与荣誉以及某些具体的现实考量,更愿意向国际组织而非特定国家提供关于自己的某些信息。在许多国际组织中都有大量并不具备政治倾向性的技术专家从事信息的收集、加工与综合工作。与主权国家所披露的信息相比,国际组织所披露的信息具有更大程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从而更容易为有关国家所接受。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世界经济形势的监测与评估报告,联合国有关机构对于裁军与军控领域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都会对各国政府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与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更为明显的信息服务功能,因为它们能够向其成员国提供非成员国难以获得的内部共享信息。

  再次,国际制度所提供的国际行为规范有助于各个国家获得判断其潜在合作伙伴未来立场的必要信息。在国际政治经济中,希望推进合作的有关国家不仅需要关于其他国家拥有的资源和当前协商立场的信息,而且需要它们未来立场的信息。后者对于判断它们能否遵守国际协议至关重要。任何国家的政府对于信息的加工处理能力都是有限的,都不可能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全部引入决策过程,即使是建立了完善信息处理系统的大国或强国也不例外。这时,一国政府的声誉就会成为诱导他国与之签订协议的重要手段。国际制度可以提供规范国家行为的基本标准并把不同领域的这些标准联系起来,从而有助于各个国家对他国的声誉进行评价。对于国家声誉的评价有助于政府简化其决策程序,根据其潜在伙伴以往的行为方式去推断该国未来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对于该国未来立场的合理预期

  最后,国际制度有助于国家降低对于收益分配问题的敏感度。由于相对获益关切,某个国家参与还是放弃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将部分取决于它对其他国家未来意图的判断。在判断其他国家未来意图的预期形成过程中,国际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当该国通过国际制度能够确定某些国家的意图并认为它们的收益有助于自己的生存、安全与独立时,该国会积极参与到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中来。当该国无法通过国际制度确认这些国家的未来意图时或认为这些国家的收益有害于自己的生存、安全与独立时,该国经常会放弃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例如,在冷战早期,美国有意识地加强它在欧洲与东亚的盟国的经济力量,即使这些国家在未来可能形成对自己的经济挑战,与之相对照,它却极力限制中国与苏联的技术竞争力,即使它可以从与这些国家的技术贸易中得到利益。罗伯特·基欧汉以此为例说明国家对相对获益的敏感度并不总是正的。新现实主义者约瑟夫·格里科也承认,国家对相对获益的敏感度是一个变量而非常量,在“多元安全共同体”中,国家可能并不关切相对获益。

  2、确立了权利界定的原则和权利行使的范围,提供了权利争议的解决程序首先,国际制度确立国家权利界定的基本原则。任何行为主体间的权利界定都是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在不同的指导原则下,会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划分。在由民族国家构成的现代国际体系中,国家主权原则不仅在实践中指导着国家行为,而且上升到国际制度层面,构成国际社会的“宪法秩序”。由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互不侵犯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和平共处原则等,都已成为指导国家间权利界定的基本原则。此外,某些国际制度还对国家间权利界定的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例如某些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具有“退出条款”,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确定规范缔约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之外又规定了若干例外条款

  其次,国际制度直接确定国家权利的行使范围。例如,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明确宣称:“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在内,并得以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对于国家在其领土、南北极、海洋、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居民、自然资源、技术转让上的权利,国际法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国际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代国际社会中,随着全球性问题的不断涌现与相互依赖的日益加深,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确立完全排他性的主权。同时,主权国家仍然是某一区域人群福祉的最有力保障,主权原则还是最基本的国际准则。面对这种复杂的形势,对于国家权利行使范围的既有界定已经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的国际合作的需要,这就要求建立一个关于国家权利的更为复合的制度或法律结构,由此形成了国际制度创新的巨大动力。

  再次,国际制度为国际合作中的权利争议提供了解决程序。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国际环境中,国家之间不可能签订一个能够预测未来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约。在合作协议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上,各缔约国就有可能围绕着其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诸多争议。如果没有一定的国际制度,国家间的权利争端可能会导致合作的终止和协议的废弃。国际制度的存在使多数争端与需要解释的问题能够通过特定的程序来提出。国际制度确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乃至作为第三方的仲裁机构,从而使各缔约国看到了在不终止合作的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前景。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各国经常会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解决它们的贸易争端,而不诉诸单边的贸易报复

  3、改变国家对外行为的成本收益,使国家遵守合作协议。

  国际关系学者经常使用“囚徒的困境”模型来揭示国际合作面临的障碍。由于担心其他国家采取背叛战略而使自己陷入最坏的境地,在背叛战略与合作战略之间,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国家会选择前者,从而无法实现双方合作。但是,如果博弈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考虑到自己的背叛会导致他国的报复,国家战略的报偿结构就会发生变化:当报复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大于背叛战略带来的收益时,国家转而会采取合作战略。我们一般将这种战略称为互惠(reci-procity)或“针锋相对”(tit-for-tat)。美国学者罗伯特·艾克斯罗德通过计算机模拟与对“囚徒的困境”的理论分析,已经证明基于互惠的战略在促进合作上是非常有效的。在冲突与互补利益相混合的诸多情势下,即非零和博弈中,行为者具有实施互惠战略的动机。较之其他各种策略,基于互惠的策略能够产生相对较高的报偿。进而,行为者通过惩罚采取不合作战略的背叛者而使整个共同体受益。因此,“当报偿结构与‘囚徒的困境’中的报偿结构相同时,我们期望实施互惠的行为主体尝试将其制度化为普遍的实践,以便从其他行为主体与它们自己对这一战略的使用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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