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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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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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边主义[1]
多边主义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联系的方式。
约翰·罗杰将多边主义定义为“依据普遍行为的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除了这种从制度层面界定外,多边主义还表现为国家行为体之间的行为方式,以及对国际普遍的行为准则和规制的重视和遵守。多边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多元、平等、互利、合作”的国际关系准则。作为一种着眼于发展国家行为体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性安排,协调与合作是多边主义的基本特征。
多边主义主要包括多边机制与多边外交两个层面,其形态表现为全球多边主义、地区多边主义、跨地区多边主义、同盟多边主义、大国多边主义以及货币多边主义、贸易多边主义等,现已运用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环境等各个领域。
第一,多边主义的独特性,不仅仅在于其协调多方组成的载体的政策,同时也在于它是在调整多方面关系的、在一定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协调活动。
第二,多边主义有普遍的行为准则,这种原则规定合适的行动,并不考虑在任何特定事件条件下各方特殊的利益。
第三,多边主义的一般制度形式不同于帝国主义的制度形式,它不是通过内部压制而是通过平等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它禁止排他性、歧视性,而倡导开放性、民主性、透明性、非强制性和合作性。
第四,逻辑上,广义的组织原则必须提出集团成员行动范围上的不可分割性的问题。决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少数成员无法阻止组织做出决议,一旦行动在多边主义框架内开始执行,其成本和收益在地理和功能上具有确定的扩散范围。
第五,多边主义具有较强的实践取向。在实践中获得成功的多边主义例子,可在其成员中导致出现基欧汉所谓的对“扩散的互惠性”的预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在量上给它们带来大致平等的收益,这种收益往往是长远的、涉及面广的。
- ↑ 云南师范大学与政法学院组.哲学与政治法律理论研究[M].云南民族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