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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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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合法竞争)

目錄

什麼是正當競爭[1]

  正當競爭是指採用合法、道德、體面手段所進行的競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也就是說,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行為符合法律原則與商業道德的,就是正當競爭。

正當競爭的特征[2]

  正當竟爭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而進行的競爭行為。一般來說,正當競爭具有以下特征:

  1.正當競爭具有合法性。正當競爭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的。

  2.正當競爭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是一種文明的競爭

  3.正當競爭具有公益性。正當競爭從客觀上來講,具有社會公益的特性,不僅有利於經營者、消費者,也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正當競爭的標準[3]

  正當競爭的標準主要有兩個:

  第一,正當競爭必須是公平競爭和誠實競爭。公平和誠實是市場競爭賴以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是認定正當競爭的主要事實標準。公平不僅是指競爭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也指競爭者所採取的競爭手段、競爭方法和通過競爭所追求的目標,應符合市場自然法則的基本要求,競爭者公平地接受競爭結果和優勝劣汰的含義。誠實則是指在競爭中競爭者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第二,正當競爭必須是合法競爭,必須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競爭行為。凡是符合競爭法律規定的行為就屬於正當競爭;反之,則屬於不正當競爭

正當競爭的基本條件[4]

  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是以價值規律為前提的,並依據相應的競爭規律發揮作用。也就是說,它客觀上要求交換必須貫徹等價原則,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交易和競爭都能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的。在公平交易中實現公平競爭,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明確的市場主體、完善的市場體系、健全的市場法規和有效的巨集觀調控等幾個方面。

  1.明確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加者。市場經濟活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市場經濟活動是指包括生產過程在內的不斷重覆、不斷更新的社會再生產過程。狹義的市場經濟活動是指商品和勞務的買賣活動,它包括勞動力、資金技術生產要素的實物形態的流轉和相應價值形態的實現,以及對這些市場經濟活動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等。因此,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賣方、買方、中介方、協調控制方等都是市場主體。具體來說,它包括企業、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贏利性機構,它們共同構成市場主體,其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同時又是市場經濟活動的競爭主體。

  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市場經濟的基礎結構的各要素並不是同步發育成長的,而是以市場主體中企業的培育和成長為先導的。只有使企業真正面向市場,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才能圍繞這個市場中心來推動市場體系的發育和調控體系的形成。可見,市場主體的明確界定,是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的最基本的前提。歷史地看,從原始社會末到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里,商品經濟發展還處於低級階段,其生產組織體系和經濟細胞形態基本上是家庭、手工作坊或工場,而不是真正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獨立的法人企業市場也只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和領域,因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之前的商品經濟就不可能稱之為市場經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中期西歐各國先後完成了產業革命,使現代大工業代替了手工業,企業便成了市場的主體。隨著企業這個市場主體的不斷培育和成長,市場體系也逐漸發育成熟,最終把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推進到現代市場經濟的新階段。由此可見,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不斷完善,既是市場經濟能否健康發育的基本前提,又是市場經濟發育成熟的重要標誌。

  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必須是明確的。所謂明確的市場主體,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在經濟學意義上明確其產權關係,在法律意義上明確其財產關係。由於市場經濟淵源是以私有製為基礎社會化的商品經濟,並經歷了上百年的發展歷史,因此,它的市場主體即企業的產權從一開始就是明確的,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目前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重要歷史時期,理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產權關係,明確界定其產權,塑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對於建立和完善競爭性的市場體制,是一項帶有基礎性的根本任務,也是制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確保資源合理配置的根本性舉措。

  2.完善的市場體系

  建立一個機制健全、結構完整的市場體系是確保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又一個基本條件。所謂市場體系,就是商品交換關係中的各種市場密切聯繫、相互制約的有機統一體。市場體系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系統,從交換對象看,市場體繫結構包括商品市場、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等。

  (1)商品市場商品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和領域,在市場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商品市場主要是指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

  消費品市場是消費品生產部門實現其產品價值的關鍵環節,也是廣大消費者購買消費品的場所。只有經過消費品市場,消費者購買到自己生活所需要的各種消費品,其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才能得到最終滿足,消費品生產的最終目的才算實現。可見,消費品市場是直接聯繫消費品的生產消費的重要紐帶。

  生產資料市場是生產資料交換場所的總稱,是市場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完善的生產資料市場一般具有三個特點:一是通暢性,即生產資料市場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生產資料可以在各地市場流動,各企業可以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各地的生產資料市場。二是廣泛性,即除了極少數重點工程所必須的重要生產資料由國家或有關物資流通管理部門控制以外,幾乎所有生產資料都進入生產資料市場流通。三是多樣性,即生產資料的交易方式應當根據具體不同的交易對象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

  (2)金融市場金融市場就是資金融通的場所和資金融通的關係的總和。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它對於保證資金合理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巨集觀調控得以實現的市場基礎。總體上看,金融市場應包括資金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金融租賃市場抵押市場保險市場等。

  資金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它包括短期資金市場和長期資金市場兩種。短期資金市場又稱貨市市場,是短期資金供求的場所。它還可細分為短期資金拆借市場短期債券市場票據貼現市場。短期拆借能滿足借款者短期資金不足之需,其期限最短為一天,最長為一年,利率隨行就市。短期債券指一年期以內的各種債券,持券人可以按規定到期取得本息,也可以到市場出賣、轉讓變現。票據貼現匯票本票支票的持有者需要現金時,可憑票到金融機構申請提前變現,但要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長期資金市場又稱資本市場、證券市場,是長期資金供求的場所。長期資金市場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借貸活動的場所。通常把一年至五年期借貸活動稱作中期市場,五年期以上的稱作長期市場。中長期借貸市場、中長期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構成完整的長期資金市場。長期資金市場上的主要供給者是國內外的保險公司投資公司儲蓄銀行以及各種基金組織等金融機構。長期資金市場上的需求者主要是國內外的工商企業、政府機構及房地產經營者。完善的資金市場既有直接金融交易,也有間接金融交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的貨幣化程度和信用化程度逐步提高,亦即貨幣經濟信用經濟,這樣對資金運用的要求以及金融市場在市場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就越來越重要,以至於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直接標志著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

  (3)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是勞動力交換或流動場所的總稱,是生產要素市場的一種。勞動力交換雖然不同於一般商品流通資金運動,交換的對象是具有勞動能力的生產者,但是,勞動力的交換同樣要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同時還要受勞動力供求、勞動力價格市場調節機制的制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勞動力是商品,勞動力的買賣體現了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勞動力是否是商品的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越來越需要形成勞動力能夠通暢流動和交換的場所和機制。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已明確地寫進了“勞動力市場”的內容,這是一個理論上和實踐上的重要突破。勞動力的這種交換和流動在總體上並不具有剝削與被剝削關係的性質,而是實現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與流動的客觀要求。現階段我國勞動力市場主要有以下幾種交換關係和形式:勞動者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之間的勞動力交換關係;勞動者相互之間的勞動力交換關係;勞動者與個體經營之間的勞動力交換關係;勞動者與資本之間的交換關係。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市場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它有利於打破分配製度上的“大鍋飯”、“鐵飯碗”,剋服平均主義傾向,充分調動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其次,它能夠推動人才合理流動,有利於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真正做到人盡其才。再次,有利於從根本上改革過去的用工制度,加快企業改革步伐,重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必需的微觀經濟基礎。進而,這也成為建立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機制所需要的基本條件。

  (4)技術市場技術市場是指知識形態的技術商品轉讓的交換關係的總和。技術成為一種知識形態的商品,並通過市場交換進行廣泛傳播,是在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基礎上產生的,是伴隨科學技術的進步而出現的。技術作為一種無形的商品,是複雜勞動的結晶,它本身不僅有使用價值,同時也有價值。技術市場作為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一般商品市場的共同特征,但又不同於一般商品市場。其特性表現在:①技術市場僅限於知識形態商品的交易;②由於技術商品必須具有的獨創性、新穎性和品種數量的單一性,因而技術市場交易具有專業性特點;③交易方式具有多樣性,技術商品作為特殊的知識產品,可以通過不同的載體來儲存、傳遞和表現,由於載體不同,傳遞方式不同,引發的交易方式也不同。

  (5)信息市場信息市場是指信息作為商品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進行的交換關係的總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儲存和傳遞,都要耗費人們一定的勞動,因而它作為商品同樣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信息通過信息市場交換,使其使用價值和價值得以實現。信息市場按信息商品的最終用途,可分為三類:①提供商情的信息市場;②提供科技信息市場;③為信息作業提供物質手段服務的市場。建立和發展信息市場,通過市場使各種信息得以廣泛交流和傳遞,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

  (6)房地產市場房地產市場是指土地使用權房產轉讓與出租的特種商品市場。在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農村耕地)所有,不是典型商品,不能自由買賣。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土地是重要的生產條件,所以土地的徵用和使用,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的轉移,都必須是有償的,要考慮絕對地租級差地租,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目前,我國的土地市場大體分為三級:一級土地市場是由國家的地產機構進行壟斷經營的市場,即國家有償徵用集體所有制土地和有償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形成的市場。二級土地市場是指土地開發市場,即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三級市場是指用地單位之間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所形成的市場。上述三級市場是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的。由於土地開發和房屋等建築物的建設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房產市場與地產市場合二為一,形成房地產市場,房屋等建築物產權的商品化,必然形成其交易市場。發展和完善房地產市場,有利於使建築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有利於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並有利於合理引導消費,為產業結構調整創造寬鬆環境。

  總之,完善的市場體系,以及作為其不可缺少構成內容的合理的市場結構和通暢的市場機制,是各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基本條件,當這個條件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時,交易和競爭的公平性、公正性、公開性就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從當前我國市場體系發育的現狀來看,積極培育要素市場是當務之急。因此,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當前培育市場體系的重點是發展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房地產市場、技術市場和信息市場等。”只有培育和發展出成熟的市場體系,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從而為各種市場主體開展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健全的市場法規

  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講就是法制經濟,要實現各競爭主體相互間的平等競爭,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保證。健全的市場法規是確保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第三個基本條件。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在建立、健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是一項艱巨而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涉及到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各個方面,這就必然要求有相應的社會主義法製作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本不同於原來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它是要求獨立自主的企業組織、競爭性的市場體系和新的巨集觀調控體系來實現社會資源的配置,表現為一種法制經濟。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1)法律是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從商品經濟產生的歷史來看,由於社會的發展和商品經濟的出現,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即把每天重覆著的交換生產品的行為同一個共同規則囊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演變成為法律,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更需要法律的調整。

  (2)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範。市場主體是自主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範: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麼,一旦企業對利益關係採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這也需要法律規範。沒有法律規範,市場經濟就難以運行。

  (3)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靠法律來構築維繫。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項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築。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金融市場規則、生產資料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範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強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範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4)市場經濟的調控需要在法律界定的範圍內進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建立健全與此相適應的巨集觀經濟調控體系。巨集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動社會進步。巨集觀調控主要採取以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手段的經濟辦法,並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部門對企業以及巨集觀經濟活動的調控,必須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不能像過去計劃經濟體制那樣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這就要求政府部門特別是經濟管理綜合部門的巨集觀管理和日常調控必須在法律界定的範圍內進行。

  (5)市場競爭的公平開展需要法律保障。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沒有這種法律保障,市場經濟同樣不可能有效運轉。

  總之,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無論是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所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還是政府作為巨集觀經濟管理者所進行的各種調控活動,都必須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政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是市場經濟的客觀內在要求。從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來看,無論是美國、德國、日本、法國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還是南韓、新加坡等市場經濟的後起之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這就是具有健全的企業法制,以及與之相聯繫的政府法制直至整個社會的法制。沒有健全的法制,是絕對不可能培育出成熟的市場經濟的,從而也就不可能實現公平交易、平等競爭。

  4.有效的巨集觀調控

  大量的實踐表明,市場雖能在資源配置中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它並不是萬能的,也有其弱點和不足的方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在市場經濟中存在著“市場失靈”、“市場失敗”的問題。“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

  一是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不付任何代價便可得到來自外部的經濟好處,如興建道路可以帶來附近地價上漲,出現所謂的“搭車”現象;有些當事人的活動會造成外部主體的利益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工廠排放污染物對附近居民的損害。這類外部影響一般不可能通過市場價格表現出來,也就難以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得到補償和糾正。

  二是市場競爭有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往導致壟斷,而壟斷反過來又會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從而導致效率的損失。

  三是市場不能完全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交易在原則上是平等的和等價的,但由於人們的資源稟賦不同,收入水平就會有差別。而且實際上由於市場價格隨著供求的波動而漲落,市場的自發調節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擴大,從而偏離社會主義最基本的原則即社會公正。

  四是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的調節,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因此,單靠市場本身並不能實現各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和經濟運行的有序化,也並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和經濟的穩定增長。

  市場本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是導致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周期性經濟衰退及其他經濟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這些國家逐漸實行和完善政府對經濟的間接干預的重要原因。

  市場的這些弱點和消極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也同樣存在。因此,實現政府有效的巨集觀調控,糾正“市場失靈”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保持良好的經濟秩序,實現正當競爭的重要條件之一。

正當競爭的作用[5]

  正當競爭的作用主要是促使企業在技術上、管理上下功夫、比優劣,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企業素質的改進和競爭能力的增強,進而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開展正當經濟競爭是有利於國

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分[1]

  區分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關鍵是看競爭手段是否違反國家的法律,是否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別如下:

  1.競爭時的動機與出發點不同。正當競爭從一開始就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消耗去獲得最大的利潤。不正當競爭卻是通過規避法律,或者直接違法的不正當商業行為,以獲得高額的非法利潤為動機。

  2.競爭時所採用的手段不同。正當競爭是採取正當的合法手段,主要是靠提高質量、改進技術、降低成本、提高信譽來取得競爭的效果。不正當競爭採用的卻是與正當商業手段格格不入的違法行為為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商標,名稱、地名的行為,賄賂或變相賄賂的行為,做虛假廣告的欺騙行為,等等來進行競爭。

  3.法律後果和社會效果截然相反。正當競爭的開展,有效地保護了國家、集體和消費者的利益,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促進了技術的進步,有利於經濟的開展,因而受到法律的鼓勵和保護。不正當競爭,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加社會財富,而且還給國家財富帶來巨大的浪費,是法律必須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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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蔡菁著.打不正當競爭官司.群眾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黃運武主編.現代企業制度大辭典.武漢工業大學出版社,2001.1.
  3. 楊燦英,盧長明主編.商務法律.南開大學出版社,2007.1.
  4. 程敬賢 王文國 李占民.市場致勝之路——哲學與競爭.中國商業出版社,1998年09月第1版.
  5. 孫盤興.經濟競爭學.中國城市出版社,199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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