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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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信息商品也是商品,也具備商品的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勞動的產物,具有價值屬性;
2、要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即具有使用價值屬性;
3、必須用於交換。同時信息商品是信息產品的商品化的產物,也就是說信息商品一定是信息產品。所以信息商品既包含著一定量的信息,也同時需要依附一定的物質產品為載體。
1、知識性:作為商品的信息,是一種知識性、科技性、專業性很強的勞動產品。知識和技術含量極高,在它的生產過程中,以科學技術成果知識為原料,由智力型的勞動者加工處理而成,其實質表現為動態性知識形態。
2、固定性:任何信息商品的生產都首先包括其知識內容的生產,這是複雜智力勞動的結果,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是巨大的。這一成本並不會隨著購買或消費它的人數的變化而變化。
3、獨創性:一旦某種信息商品生產出來,就會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任何信息機構就不可能再開發基於相同內容的信息商品,也就是指信息商品開發的一次性,非重覆性。
4、共用性:同一信息可以為同一人或不同的人共同使用或重覆多次使用,可以大量複製,而其獲得的效用既不會被分割,也不會被削弱。這使得信息消費與信息價值無關,信息在多次傳播中其價格可能會越來越低於價值。
5、保存性:時間的推移與信息的重覆使用都不會使信息的內容有所損耗。這樣,在信息生產中,註重的是信息的內容而不是形式。
6、時效性: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民知識水平的提高,某一特定的信息商品會逐漸喪失作用,表現為價值下降或失去價值。
在信息商品的價值上,鑒於信息商品的特殊性,雖然它的價值仍然是凝結在信息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但其價值也可以從它的價值(即C+V+M或物化勞動、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效用價值(即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效益價值(即信息商品的效用與費用的比較)三個方面去理解。
在信息商品交換過程中,信息商品的價值一般可分為完全的價值表現形式和不完全的價值表現形式。
所謂完全的價值表現形式一般是指信息商品在市場交換活動中能夠使其價值得到同等的或超出價值的補償。
所謂不完全的價值表現形式一般是指信息商品中所包涵的勞動沒有得到或沒有完全得到同等的價值補償。
不管在理論上怎樣去分析信息商品的價值,但是都必須承認這樣一種現實,即信息商品的實現價值和創造信息商品的勞動量(包括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不完全是一個等量,這是信息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最為突出的特點。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特點呢?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信息商品使用者的素質決定的。在社會環境條件一定的條件下,素質水平較高的信息商品使用者和素質水平比較低的信息商品使用者所實現的信息商品價值是不同的,前者可能獲取高於信息商品價值幾倍、十幾倍、幾十倍的價值,或者更高的價值,後者可能一無所獲,甚至出現賠本現象。
信息商品的價格是信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在不考慮市場因素的前提下,信息商品價格的主要成分大體上包括①信息商品的生產成本②信息商品的銷售成本③信息商品的合理利潤。
(一)信息商品價格的形成基礎
價格形成基礎是指決定價格形成的內在因素,即價格形成過程中所遵循的客觀依據,信息商品價格的形成基礎則是指信息商品價格應以什麼為依據,由於信息商品價值的特殊性,使得信息商品價格在反映其價值時也比物質商品複雜得多,我國信息學界目前有以下觀點:
1、價值價格論
價值決定論的觀點認為價值是信息商品價格形成的基礎。價值量的大小決定信息商品價格的高低。理論依據是勞動價值論。
- 其中包括
信息商品的價值通過其形成中的勞動過程分析來測算,可表示為: W=C+V+M 其中C、V、M分別為不變資本、可變資本及剩餘價值。在價值確定的前提下,信息商品價值貨幣表現形式為價格。
2、效用價格論
是指信息商品的價格是由信息使用後可能或實際產生的效用來確定的。效用是信息商品使用價值的表現形式,是貨幣化了的使用價值,指利用信息和不利用信息兩種情況下產生的決策後果在經濟所得上的比較。效用價格論者認為,由於信息商品的生產不存在平均化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信息商品沒有一個穩定的實體,因此信息商品的價值不能作為比較的統一尺度和共同標準,信息商品的價格只有藉助於效用指標才能正確描述,因此信息商品的效用也就成為信息商品價格的基礎。
3、壟斷價格論
由於信息商品生產具有唯一性、獨創性及非重覆性,並存在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形成了信息商品價格的壟斷性。這種觀點認為,信息生產的非重覆性和交換的排他性,使其生產和銷售具有明顯的壟斷性,信息商品的價格決定於賣者的壟斷性、買者的需求程度和支付能力。
4、供求價格論
信息商品價格的決定因素是供需關係,正是買方和賣方在市場上相互制約決定著信息商品的價格。用戶有關信息預期利潤的額度,構成了信息商品理論價格的上限,用戶有關生產成本的額度,構成了理論價格的下限。
以上任何一種價格理論都沒有全面反映信息商品的特性,雖然它們都是信息商品定價理論上的基礎,但都不能獨立指導好信息商品的定價。
(二)影響信息商品價格的因素
- 1、信息商品本身因素
- (1)信息商品的價值:價值包括成本與盈利,是成本與盈利之和,價值越大,信息商品價格就越高;價值越低,價格也就越低。
- (2)信息商品生產的難度與風險:信息商品生產難度大,投入的成本也相對較高,價格相應的也就比較高。但生產有一定的或然性,又投入不一定能獲得產出,在風險越大獲利越大的原則下,風險大的信息商品的價格相應的也高。
- (3)生命周期與時效性:信息產品的生命周期是指從西西產品的研製成功投入市場開始,經過發展、成熟階段,最終被淘汰的全過程。處於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信息商品往往能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其價格自然偏高。處於生命周期飽和期和淘汰期的信息商品,其價格也就低。
- (4)信息商品的質量:即商品的效用,質量越好,效用越強,價格越高。
- 2、信息商品的直接相關因素
- (1)信息商品的效用和經濟效用:使用後用戶解決的問題越多,買方願意接受的價格就越高,反之,則買方願意接受的價格越低。
- (2)供求情況:供求雖然不能決定價格,但可以通過價格波動調節生產條件、生產行為等,從而影響價值的形成;對商品價格本身的直接影響,供大於求導致價格下降,供不應求導致價格上升。
- (3)轉讓次數:一次性轉讓,價格較高,多次轉讓,每一次轉讓的價格較低,其價格有不確定性。
- (4)交易方式:一次買斷式,價格相對較低;分期付款式,支付時間越長,價格越高;入股付款式,價格則由買方使用該信息商品所創造的價值來決定。
- (5)用戶的經濟與心理承受能力:信息商品的經濟效益不是明顯高出所制服的費用,則用戶可能駐足不前,賣方索價若超過用戶的支付能力,也無人問津。
(三)信息商品價格的形成過程
信息商品的價格形成機制是多維的,影響信息商品定價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並最終由效用、成本等因素綜合決定。其中,成本決定信息商品價格的下限,效用決定信息商品價格的上限。在正常情況下,受供求關係影響的價格波動只能在這個區間,同時壟斷又給信息商品帶來了超出價格區間的特殊價格。因此,應綜合考慮各個因素對信息商品價格的影響。
顯然,在信息商品價格制定的過程中,如果按照邊際成本定價,肯定無法回收投資,所以信息商品生產商為了補償投資併進行打新的信息商品的開發和生產,在預測銷售規模的前提下,首先計算出平均成本;然後考慮自身和行業的壟斷勢力及目標利潤率,確定加成空間,並制定一個初步的測試價格;最後將產品推向市場,觀察市場反應和競爭對手的價格,根據統計反饋再調理價格水平,最後綜合形成最終的公佈價格。
(四)信息商品的定價原則
1、價值理論支配原則:信息產品具有固定性,同樣是一種勞動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環節越多,其開發越複雜,難度越大,投入份量越重,其價值也就越大,價格也相應就高,這是一切商品的基本定價原則。
2、遞減原則:信息商品具有共用性與保存性,它的生產成本在多次複製後幾乎沒有增長,因此其價格根據其出售形式和轉讓次數的不同,採取遞減原則。
3、按質論價原則:信息商品有獨創性與時效性。質量高的產品,價格就高一些,質量低的產品,價格就應低一些,按質論價原則可以限制偽劣商品進入信息商品市場,減少信息污染。
4、效益分成原則:信息商品的知識性可以給它的使用者帶來收益。效益分成原則是按用戶在利用信息後所獲得的利潤的一定比例進行分成的方法.它所反映的是人們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 此法有利於信息商品質量的提高,促進信息市場進一步完善。
(五)信息商品的定價策略
由於信息商品市場接近於壟斷競爭市場模型,所以這種市場的特點和信息商品自身的特點共同決定了信息商品的具體定價策略,包括:
1、差別定價
(1)時滯
時滯策略是指廠商利用消費者對時間限制的敏感程度的差異,將消費者具有不同需求函數的各個級別,就產品的不同銷售時間索取不同的價格,從而獲取更在利潤。
(2)產品個人化策略
由於在信息商品市場,關於信息定價的基本原則是以價值為基礎的,必鬚根據顧客的支付意願向不同的顧客索取不同的價格。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對消費者有一定的瞭解,通過為消費者選擇等途徑對產品實行差別定價。
(3)消費者群體
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廠商不不一定能獲取煞費每一個消費者的支付意願,他只能根據以往的需求情況和購買對象的特性,大致地將消費者分成具有不同需求的兩面三刀組或更多組,就同一種商品向不同組的消費者索取不同的價格。
2、捆綁銷售
儘管消費者具有不同的需求,但有時候不能實行價格歧視,這時廠商可以採取捆綁銷售策略。當消費者對兩種商品具有不同的保留價格時,捆綁銷售策略就會起很大作用。
3、滲透定價
信息產品的市場結構決定了信息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市場最大化”而不是“利潤最大化”,這決定了信息商品的定價策略是“滲透定價”,最大限度地占領市場,而不是急於賺取超額利潤。
4、拉姆齊價格
拉姆齊價格是一系列高於邊際成本的最優定價,它能資助商品和服務的提供。當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提升所產生的凈損失小於運用額外入所產生的凈收益時,經濟效率就提高了。
由於信息商品本身的特性,所以我們在具體運用這些理論和策略的同時,必須具體分析當時的社會條件,信息環境、目標市場的具體情況和其他相關條件,從實際需要出發採用合理的價格理論與價格策略。然後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經濟學、市場學、價格學的基本原理,參照目前通行的知識產品和智力服務特點,分別採用不同的定價方法,才能制定合理的價格。
1.多次讓渡交易模式 賣方以一定的方式(如按提成、或比例)分享買房的預期利潤,併在期間名義上或實際上承擔相應的風險。多次讓渡交易模式本質上是多次或無限次分割信息商品的交易價格,以分享一定比例利潤或利潤提成形式體現交易價格,這種價格分割的基礎是風險分擔的經濟行為。
國際許可證貿易中的計價模式是多次讓渡交易模式的典型。國際“許可證交易經營協會(LES)”規定,以技術許可方與技術引進仿共同分享使用該技術後取得的經濟效益為技術貿易的計價基礎。
2.一次性讓渡交易模式
所謂一次性讓渡交易模式是指賣方以一定的市場價格將信息商品讓渡給買方,在這個過程中(經過討價還價)形成的價格,即為信息商品的交易價格。
一次性讓渡交易模式形成的價格,同樣不能按照普通商品的成本加利潤模式計價,而多以拍賣、價格協商、投標等形式來形成。拍賣、投標形成的超額利潤,並非完全形成於信息商品的市場價值,相反,超額利潤的絕大多數利潤是信息商品包含風險的結果。一次讓渡交易模式形成的價格多以風險價格的形式出現。
例如,一幅上千萬的名畫,交易價格中的絕大部分價格應是風險價值,而非其價值/使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