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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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金融交易(Indirec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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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間接金融交易[1]
間接金融交易是指以金融機構為中介,各機構部門間實現的融資活動,包括通貨、存款、貸款、結算資金、保險準備金、金融機構往來、準備金和中央銀行貸款等。
間接金融交易項目的核算[2]
間接金融交易指的是以金融機構為中介,各機構部門間實現的融資活動,包括通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住戶儲蓄存款、外匯存款、財政存款、其他存款、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外匯貸款、財政貸款、其他貸款、保險準備金、結算資金、金融機構往來、準備金和中央銀行貸款及其他(凈)等。這些金融交易都與金融機構相聯繫,都編有金融統計報表,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銀行、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有會計業務報表和信貸收支統計報表。將各金融報表按照上述金融交易項目劃分要求進行調整彙編,並對每項交易數字進行部門分解。由於我國經濟管理以主管部門為主,金融負債如存款等能夠按照主管部門區分,金融資產如貸款發放對象按照企業、農戶、個體經濟也能加以區分,所以大部分金融統計數字都可以分解到各機構部門。
國內間接金融交易項目的核算一般分別從人民幣部分和外幣部分進行核算。其中人民幣部分利用各金融機構的人民幣信貸收支報表為基礎,先計算本期增減額,即流量,然後編製國內間接金融交易項目。根據統計報表的分類,具體又可分為中央銀行、國家銀行、其他銀行、信用社、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幾個部分進行編製。
國內間接金融交易項目的核算的外幣部分,一般包括外幣和外匯的存、貸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對國內經濟單位辦理的存款和貸款,不包括對境外單位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活動。編製外幣和外匯部分資金流量表,需要利用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編製的各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統計報表,依據這些報表,先按外匯年平均匯率把外匯折算成人民幣,然後計算出各項目的流量,編製出分機構部門的外匯和外幣的存貸款數字,具體可分為國家銀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三個部分的外幣和外匯資金流量表。
間接金融交易活動中的主體行為[3]
在金融體系中,除了通過金融中介服務達成交易的儲蓄者和投資者以外,還存在著其他一些金融交易主體無法就金融交易的權利和義務達成一致。比如儲蓄者希望獲得低風險、低收益的金融工具(資產),而投資者希望獲得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工具(負債),在這種情況下,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金融交易就無法進行。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對金融工具規模、期限、流動性的差異也會阻礙金融交易的進行。
當儲蓄者和投資者無法就金融交易內容達成一致時,只有願意並有能力承擔二者之間差異部分的組織介入,才能促成金融交易的進行。比如,當一類金融機構向儲蓄者提供一種低風險、低收益的金融資產,同時向投資者提供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負債時,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金融交易就可以“間接”完成。在這個過程中,此類金融機構承擔了儲蓄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風險差額。在風險和收益對稱的假定下,它獲得了二者之間收益的差額作為對其承擔風險的補償。在現實金融體系中,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是這類金融機構的典型代表。它向儲蓄者發行滿足其融出資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存款憑證,同時向投資者發行滿足其融入資金要求的金融工具——貸款,從而承擔了二者之間風險和收益的差額,使得間接金融交易得以進行。
在間接金融交易中,並不是所有的交易都能達成。這是因為參與間接金融交易的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生產函數和行為模式,當某些間接金融交易活動不能符合其行為要求時,它就不會參與這種活動,金融交易就不能發生。比如商業銀行拒絕某些投資者的貸款要求,就是因為這項業務的成本收益分析不符合其要求。因此,間接金融交易活動及代表這種活動結果的金融工具的產生是儲蓄者、投資者和相關金融機構協調一致的結果。
間接金融交易的效率考察[4]
間接金融交易,包括商業性金融中介通過吸收儲蓄存款、出售間接證券,以及通過購買次級證券、貼現或向企業貸款的形式購買企業債權的兩個相對獨立的過程。
如果說在直接金融交易中,有效市場的綜合標誌在於價格對於信息的反映程度,那麼在間接金融交易市場上,效率主要應從如下三方面考察:
①商業性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務是否具有節約交易費用的功效。因為能夠以小於市場交易成本的價格提供金融服務是商業性金融中介存在的理由,否則金融交易便可直接交由市場完成。因此交易成本越低,越能引導更多的金融交易。
②商業性金融中介是否具有創新功能。創新的目的可以有多種,最基本的一種便是節約交易成本。創新能力越強,越能有效地節約交易成本。同時,創新還能創造品種多樣的證券,適應資金供需雙方對收益、風險、流動性的多種偏好。
③商業性金融中介是否具有穩定性功能。由於商業性金融中介提供的次級證券同時充當貨幣供應M2因此,間接金融交易的效率高低,還要以金融中介在儲蓄導向投資的過程中,貨幣供應量與流通中客觀需要量是否一致為衡量標準。後者或者反映為經濟中是否出現通貨膨脹,或者表現為商業性金融中介會不會倒閉、存款人的利益能否得以保障,這三項標準說到底又取決於能否維持一個安全、完善、穩定的銀行系統。因為銀行系統可以通過合理的財產制度,有效的組織安排和業務規則,激發金融主體的創新熱情,規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信用關係,從而在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中,最大可能地節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