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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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金融交易主體[1]
金融交易主體是指投資人、籌資人和中介人。
金融交易主體的分類[2]
金融市場參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體,包括居民、企事業單位、政府、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五類。
居民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首先體現為資金的供應方,即通過參加銀行儲蓄存款,購買債券股票等,將消費剩餘資金提供給資金的需求方;居民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也體現為資金的需求方,在金融市場中獲得購房消費貸款、教育消費貸款會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費能力和最佳消費效果。從居民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資金凈剩餘的金融交易主體。
企事業單位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首先體現為資金的需求方,企業為了彌補其資金不足,除了從銀行借款之外,還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與此同時,企事業單位的閑置資金又成為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源。從企業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上看,企業是資金需求大於供給的金融交易主體。
政府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主要體現在執行財政的職能,這種財政職能使政府具有資金需求者和資金提供者的雙重身份。當財政收支出現赤字時,政府往往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長短期國家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與此同時,財政作為公共部門和特定領域的資金提供者,其資金的投放雖然不經過金融市場,但卻可以改變金融市場的供求關係。
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專業參加昔,在金融市場上,金融機構向資金需求方提供資金,同時又廣泛吸收存款,併發行有價證券進行籌資。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銀行系統之外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媒介,可以接受證券發行者的委托,辦理有價證券的發行業務,還可以接受投資者的訂購和出售要求,並代理投資者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已經發行的證券。保險公司是契約性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在吸收保險費的同時,還需要將所吸收的大量資金投放到安全的金融資產上。
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是金融市場資金的最終提供者,同時又是金融市場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銀行代表政府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出台適當的政策措施,以指導,規範、監督金融市場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