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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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Securities issuers)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除特區之外的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註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④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