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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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交易主体[1]
金融交易主体是指投资人、筹资人和中介人。
金融交易主体的分类[2]
金融市场参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五类。
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供应方,即通过参加银行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等,将消费剩余资金提供给资金的需求方;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也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购房消费贷款、教育消费贷款会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费能力和最佳消费效果。从居民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资金净剩余的金融交易主体。
企事业单位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企业为了弥补其资金不足,除了从银行借款之外,还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又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源。从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上看,企业是资金需求大于供给的金融交易主体。
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体现在执行财政的职能,这种财政职能使政府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当财政收支出现赤字时,政府往往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长短期国家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财政作为公共部门和特定领域的资金提供者,其资金的投放虽然不经过金融市场,但却可以改变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专业参加昔,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同时又广泛吸收存款,并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筹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系统之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媒介,可以接受证券发行者的委托,办理有价证券的发行业务,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订购和出售要求,并代理投资者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已经发行的证券。保险公司是契约性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在吸收保险费的同时,还需要将所吸收的大量资金投放到安全的金融资产上。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金融市场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同时又是金融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银行代表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台适当的政策措施,以指导,规范、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