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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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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税收犯罪行为)

目錄

什麼是稅收犯罪[1]

  “稅收犯罪”並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個學術性概念,是指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侵害稅收徵管制度,情節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廣義的稅收犯罪,其外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中規定的“危害稅收徵管罪”,《刑法》分則第九章第404條、第405條規定的稅務工作人員稅收瀆職犯罪。有人把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也作為廣義的稅收犯罪之一。

  狹義上的稅收犯罪僅指“危害稅收徵管罪”,不包括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方面的瀆職犯罪。

稅收犯罪的立法演變[2]

  稅收犯罪可能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經濟犯罪。自從有國家以來就存在稅收制度,而存在稅收制度就相應存在著對危害稅收徵管行為的懲罰。我國從建國至今,稅收犯罪同整個刑事立法的進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但是由於我國政治、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遷,稅收犯罪立法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粗到細、歷經曲折、逐步完善的過程。

  建國之初,中央政府只根據當時形勢需要制定了一些單行稅務法規,如《貨物稅暫行條例》(1950年1月31日政務院頒佈)、《工商稅務暫行條例》(1950年1月31日政務院頒佈)等十餘個。這些稅法中均規定了偷稅漏稅抗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內容,主要是規定了行為表現及處罰方式等,輕者追繳滯納金或罰金,重則移交人民法院處理。但是由於當時沒有完備的刑事法規,人民法院無法可依,懲治稅收犯罪主要是依靠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尤其是五反運動中,反偷稅漏稅成為五反的內容之一,由於當時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尚未完成,不法資本家和不法商人在稅收方面的犯罪比較嚴重,司法機關懲處稅收犯罪主要是依靠黨和政府的刑事政策,實際上是一種政治的處理方式。司法機關懲處稅收犯罪主要是依靠黨和政府的刑事政策,實際上是一種政治的處理方式。

  1958年至1979年,我國的經濟制度屬於高度統一的計劃經濟,稅收犯罪處於低潮。在這期間,195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22稿在內部試用,該草案在妨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中規定了一些稅收犯罪的內容。第137條規定: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漏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單處5000元以下罰金。可以看出,與1979年刑法相比,該規定把漏稅罪規定為犯罪而未規定抗稅罪的行為。不過根據當時的政治環境經濟體制,也極少出現抗稅行為;在刑罰上與1979年刑法典基本一致,主刑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是將草案中的罰金變成了行政上的罰款。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同刑法》正式頒佈,該法基本上繼承了刑法草案第22稿。限於當時經濟發展的程度,尚未出現形式多樣的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行為,79刑法第121條只規定了兩種稅收犯罪:偷稅罪抗稅罪,刑罰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隨之而來的是我國經濟體制的巨大變革。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稅收相關的犯罪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刑法典中的有關條款變得蒼白無力,難以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而刑法有規定的兩個罪名也出現了刑罰過低不能有效制止偷稅漏稅犯罪的弊端。同時,由於刑法的規定過於抽象,不利於司法實踐定罪量刑。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台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何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內容豐富,對偷稅、抗稅犯罪行為手段、犯罪主體、犯罪數額、案件情節、共同犯罪和處罰方式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1992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該法在吸收以前所有法規優點的基礎上,增設了逃避追繳稅款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兩個新罪,從而使稅收犯罪從兩罪變成四罪;規定法人能成為偷稅逃避追繳稅款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提高了原有稅收犯罪的法定刑,最高法定刑由原來的3年有期徒刑升格到7年有期徒刑;對稅收犯罪普遍附加了罰金刑,建立雙罰制。此外,《補充規定》還對偷稅、抗稅犯罪行為進行了重新調整和壓縮,尤其將抗稅罪的行為方式限定為暴力和脅迫手段。

  1994年,我國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了稅制改革,其中一大變化就是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新稅制。隨之而來又產生了一批新的犯罪,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危害十分嚴重。為此,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頒佈了《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該決定新設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的新罪名,從而在稅收犯罪罪群內形成了涉票犯罪的罪群。

  1997年3月,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刑法將原來分散在刑法分則、《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的十幾個罪名統一規定在新刑法第三章第六節中,並命名為危害稅收徵管罪。並使一些稅收犯罪的罪狀與刑罰規定得更加具體化,同時還出現了若幹新的罪名。我國稅收犯罪的立法達到了比較系統比較完善的境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6日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共有:偷稅罪(第201條),抗稅罪(第202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等12種罪名。

  目前,《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除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新刑法外,其中有關行政處罰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

稅收犯罪的構成要件[3]

  稅收犯罪構成是指依照稅收刑法規範的規定,認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稅收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稱。稅收犯罪的構成要件與一般的犯罪一樣,都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客體四個要件。

  1.稅收犯罪主體

  是指由稅收刑法規範規定的實施了稅收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單位。稅收犯罪主體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如我國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罪只能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構成;而在稅收共同犯罪中,他們可能成為同一個犯罪的主體。稅收犯罪既有自然人主體,也有單位主體,並且單位稅收犯罪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我國危害稅收徵管罪大多可由單位實施),但抗稅罪和徵稅主體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徵稅機關所犯的私分罰沒財物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稅收犯罪主體既包括納稅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包括徵稅主體(徵稅人員),還包括其他個人和單位;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對徵稅人員等的稅收犯罪規定了加重處罰。

  2.稅收犯罪主觀方面

  是指成立稅收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稅收犯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且多為直接故意並以逃避繳納稅款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過失只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成立。有關故意的認定在理論和實踐上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例如下列情況,可推定出有故意逃漏稅的故意:保持兩套賬簿;製作不實的賬簿;製作不實的發票或文件;改變憑證、賬簿或會計記錄;隱匿資產或掩飾所得來源;迴避製作交易記錄等。鑒於稅收是一種無具體對待給付關係的給付義務,在認定過錯時,應以涉案行為人的個別註意能力為準,而不應以有償給付情形的善良管理人的註意力為準。日本學者北野弘久也主張偷稅罪中的故意是指概括性故意,並以個別性認識為標準

  同時他還指出了“稅法性事實”的兩階段法律評價問題,即首先要分析納稅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屬於民法上的行為,在確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之後,還須分辨該行為是否屬於稅法上的構成要件事實。如果僅是對“稅法性事實”認識不足的“事實的錯誤”而不是“法律的錯誤”,則不存在偷漏稅的故意,但如果法律的錯誤不可避免,也不成立犯罪。因此,對於掛名的公司負責人,如果其實際上不執行公司業務,並無參與實施偷稅罪行為時,不能認定為稅收犯罪的主體而予以轉嫁處罰。

  3.稅收犯罪客觀方面

  是指行為人觸犯刑律,實施了違反國家稅收法規、破壞國家稅收管秩序的行為等客觀事實。一般來說,稅收犯罪都是積極的作為犯,危害稅款征收的犯罪還必鬚髮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既遂,而危害發票管理的犯罪則是行為犯,不以實際發生逃避繳納稅款為結果要件。學者們對偷稅罪的客觀方面進行了很多研究,例如,北野弘久認為,偷稅罪的實行行為由虛記賬簿文件、製作雙重賬簿等偽計行為和由此而產生的少申報行為構成,並且只有以前者為條件的過少申報行為才是實行行為;而如果僅有不申報這種消極性行為,但沒有作賬簿文件虛假記錄或製作雙重賬簿之類的積極性行為,也不能構成偷稅罪所要求的不當行為。另外,偷稅罪原則上是以已逃稅為條件的結果犯,其既遂是從法定申報期經過時起成立,即便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已實施了帶有偽計行為的過少申報,但未經過時點則不能成立偷漏稅罪。

  4.稅收犯罪客體

  稅收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為我國稅收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稅收秩序,它主要表現為稅收犯罪行為侵害了國家有關稅收管理、稅款征收、稅收檢查等稅收徵管制度,抗稅罪等少數稅收犯罪還侵犯了徵稅人員的人身。

稅收犯罪的種類

  1.按主體進行分類

  稅收犯罪按主體進行分類可分為三類:

  (1)納稅主體(包括代扣代繳義務人)實施的犯罪,如偷稅罪和抗稅罪。

  (2)一般主體實施的犯罪,如偽造發票罪等。

  (3)稅收徵管人員實施的犯罪,如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其中,納稅主體和一般主體實施的稅收犯罪又可分為法人的稅收犯罪和自然人的稅收犯罪。

  2.按其直接客體進行分類

  稅收犯罪按其直接客體進行分類可分為三類:

  (1)危害稅收征收的犯罪。

  主要是以規避稅收騙稅為主要特征危害國家稅收徵管制度的犯罪。

  (2)妨礙發票管理的犯罪。

  主要包括違反國家發票法規,危害國家稅收徵管制度的行為。

  (3)稅收徵管瀆職犯罪。

  指稅務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國家稅收徵管制度,致使國家稅收和其他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按行為手段進行分類

  稅收犯罪按行為手段可分為以下幾類:

  (1)欺騙型犯罪,如偷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罪。

  (2)暴力型犯罪,如抗稅罪。

  (3)偽造型犯罪,如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非法出售、購買型犯罪,如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5)利用職務型犯罪,如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稅收犯罪的罪數[1]

  一、罪數的含義

  罪數,是指一人或一單位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一罪一罰,數罪並罰或從一重處罰。一罪又分為實質的一罪、處斷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三種。數罪又分為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稅收犯罪中,往往為了牟利、逃稅等目的而實行多個手段行為,導致出現觸犯多個罪名。在稅收犯罪中,一罪與數罪的區分較為複雜。

  二、稅收犯罪中的一罪

  (一)買質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性,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包括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稅收犯罪中存在想象競合犯。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不以數罪論,只能作為一罪處置,按一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較重之罪處罰,即“從一重處斷”。

  在暴力抗稅事件中,出現故意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情形,是一個故意傷害的行為,觸犯了抗稅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處罰較重的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因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按處罰較重的抗稅罪處罰。

  (二)處斷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行為人的多個相關聯的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數個罪名,但因其固有的特性,在司法機關處置時將其劃定為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如偽造印章、證件後實行詐騙。對於牽連犯,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而不實施數罪並罰。

  比如,盜竊或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後出售的行為,其目的是非法出售,手段是盜竊或騙取,屬於牽連犯罪,按盜竊罪、詐騙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從一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用於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其逃稅或騙取出口退稅是目的,虛開行為是手段,兩行為具有牽連犯的關係,實行從一重處斷的原則。

  (三)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原本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因某種特定理由,法律上將其劃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包括結合犯和慣犯。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劃定,結合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依據《刑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不以前者行為定罪,而是依照後者行為,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處罰。

  三、稅收犯罪中的數罪並罰

  逃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數罪並罰。根據《刑法》第204條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逃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實際上一個騙取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理論上一般認為是想象競合犯即為一罪,但法律規定為數罪,即逃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二罪並罰。

  受賄罪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稅收瀆職犯罪的數罪並罰。稅務工作人員如果因受賄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或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的,受賄行為與徇私舞弊行為實行二罪並罰。

  四、選擇性罪名

  選擇性罪名,是指一個法律條文規定有兩個以上有密切聯繫的犯罪行為或犯罪對象,司法人員在具體定罪時,既可連用,又可分解使用,而不實行數罪並罰的罪名。稅收犯罪的罪名有許多是選擇性罪名。

  選擇性罪名是一罪,實施了選擇性罪名中的全部行為,不實行數罪並罰,也不加重處罰。其中的數額標準合計計算以確定量刑檔次。稅收犯罪中的選擇性罪名有三種情形:第一,行為對象相同,行為方式不同,如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二,行為方式相同,但行為對象不同,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三,行為方式和行為對象均可以選擇,這也叫雙重選擇,如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使用選擇性罪名時可以合併為一個罪名,也可以拆開成為幾個罪名,如只實施了選擇性罪名中的其中一個犯罪行為,此時就應從中選擇一個罪名。如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如只實施了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只定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非法購買了真實和偽造的兩種專用發票,則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稅收犯罪的類型歸屬[4]

  (一)稅收犯罪屬於經濟犯罪

  關於經濟犯罪,理論界研討得較多,爭論也較大:就經濟犯罪特征,學者們提出了客體說、領域說、行為說和混合說;就經濟犯罪的範圍,也有大經濟犯罪、中經濟犯罪和小經濟犯罪的爭論。但無論哪種觀點,都毫無例外地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納入經濟犯罪的範疇,這樣,稅收犯罪也就不可避免地歸屬於經濟犯罪。實際上,經濟犯罪的根本屬性在於對經濟關係的侵害性上,總體上表現為經濟性,也即經濟犯罪的各個要素的總和與運動趨向具有一定的經濟性。這個經濟性,決定了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經濟謀利性和客觀行為經濟相關性。

  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經濟謀利性,是經濟犯罪的經濟性在主觀上的反映,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也即在主觀上具有謀取非法物質利益之犯罪目的;行為人客觀行為經濟相關性,是經濟犯罪的經濟性在客觀上的反映,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地最終必然與一定的經濟範疇相聯繫,即犯罪行為最終要侵犯一定的社會主義的經濟關係。這個主客觀標準是界定經濟犯罪範圍的完整的根本的標準。由此觀之,稅收犯罪是經濟犯罪的—個基本組成部分。因為稅收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均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客觀行為侵害了稅收分配關係,而分配關係屬於經濟關係的題中應有之意,具備經濟犯罪的界定標準。

  (二)稅收犯罪屬於行政犯罪

  行政犯概念是與刑事犯相區別時提出的。最早對刑事犯與行政犯的區別是接受羅馬法的觀念,認為刑事犯是一種“自體惡”,而行政犯則是為一種“禁止惡”。換言之,刑事犯行為本身即具惡性,此等惡性與生俱來的,而不待法律之規定,即已存在於行為之本質中;相對地,行政犯行為之惡性是源自法律的禁止規定,而非行為與生俱來的或行為本身所具有的。

  因此,有些行為,儘管法律對於它不加規定,但從倫理道德的觀點上看,依然是應加非難的行為,則此等行為即為刑事犯;相反地,有些行為在倫理道德上是無關緊要的,它之所以成為禁止的行為純系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此等行為即為行政犯。此後有許多學者從文化規範、倫理、法律所保護的客體等角度來區別刑事犯與行政犯。總體上來說,較為一致的看法是,“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區別,在於刑事犯之行為,不俟國家之命令或禁止,依照社會普通之見解,均認人民的社會一分子之資格,有不為之道德的責任,法律以該行為為犯罪,而科以刑罰之製裁,即為滿足此種社會上之當然要求。反之,行政犯則為國家由於行政上之目的,對於人民有所命令或禁止時,違反其命令或禁止之行為。行政犯乃是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受行政上刑罰,或行政上秩序罰之製裁的行為。”當然,這裡的行政犯也稱行政不法,包括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

  可見。通常所稱的行政犯與行政犯罪是同義的,不包括行政違法。儘管學者們區分行政犯與刑事犯的標準不同,但區別兩者還是有意義且可能的。從一般民眾上說,刑事犯能為民眾根據一般社會觀念(如倫理、道德等)所自覺,而行政犯卻需民眾依據法律去辨識;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刑事犯主要是滿足倫理道德方面的國家需要,而行政犯則主要是滿足行政管理方面的國家需要;從形式上看,行政犯首先違反的是行政法規,而刑事犯首先違反的是千百年來人類社會所形成的倫理道德信條。正是基於此,我國有學者認為,“所謂行政犯,是指違反行政法規,危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依照行政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從刑事犯與行政犯的區別中,可以看出稅收犯罪屬於行政犯。這是因為稅收犯罪首先必須違反稅收法規,稅收法規當然的是行政法規;稅收是行政的一個基本內容,國家設立稅收犯罪的行政目的很明顯。當然,強調稅收犯罪屬於行政犯,只是強調稅收犯罪的行政違法性,其在本質上與刑事犯並無不同,都是對社會的深度侵害。

  區分兩者的意義也就在於兩者的成立對行為人的主觀要求不同。絕對地將兩者區分開來也是不可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人們觀念的變化,一些行政犯的行政色彩會淡化,倫理色彩會濃烈,也就會轉化為刑事犯。如偷稅罪,由於納稅意識已根檀於人們的頭腦,在西方發達國家,偷稅罪的行政色彩也就淡化,而倫理色彩濃烈了。當然,在我國則尚需時日。

稅收犯罪的誘因[5]

  近來年,我國稅收犯罪的現象十分普遍,稅款流失相當嚴重。當前的稅收犯罪不僅面廣、金額太,而且表現出犯罪主體多樣化、犯罪領域擴大化、犯罪手段科技化、犯罪行為隱蔽化等特點。稅收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有其特定的誘因。我國近年稅收犯罪不斷蔓延井日趨猖獗的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l、稅收立法滯後,稅收法規剛性不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頒佈了一系列的稅收法規,但這些法規太都滯後於具體的稅收活動,而且法律層次不高,容量不大。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完成立法程式的只有《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他都是以條例、暫行條例、草案、實施細則等形式出現,這就從客觀上決定了稅法的剛性不強,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力.部門和政府容易變通。因此,稅法很難像《刑法》、《民法》等法律那樣引起廣大民眾和企業單位足夠的重視。也正因為如此,人們對稅收犯罪分子總是聽之任之,有的甚至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極少有人檢舉揭發。

  2、執法不嚴,打擊犯罪不力。

  在我國的稅收工作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權代法和自立章法等現象。諸如收“人情稅”、“條子稅”、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吃、拿、卡、要”等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偷逃稅愈演愈烈。

  3、納稅人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納稅觀念不強。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由於我國曆史上長期實行“人治”和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整個民旅的法律意識低下,公民個人的法律意識極為淡薄。加上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長期實行企業以利代稅和個人低收入政策,企業和個人的納稅意識不強.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要納稅。

  4.稅收徵管手段落後,稅務稽查力量不足,稅務幹部隊伍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的稅收徵管工作還不盡人意。

  一是徵管手段落後.電腦還沒有在全國稅務系統內普及,計稅收款機、稅務信息系統、電腦傳真、現代通信、現代交通工具未能全部裝備起來。這不僅使徵管工作效率低下.也使稅務機關在預防和查處偷避稅、逃騙稅等方面信息不靈,動作遲緩。

  二是徵管力量不足。儘管新稅制實施以後,我國已逐步建立起“申報一代理一稽查”三位一體的徵管格局,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結構經營方式進一步複雜化,經濟利益主體多樣化.偷漏稅和反偷漏稅、逃避稅和反逃避銳的矛盾更加突出,稅收徵管工作的難度和複雜程度日益增強,而且隨著納稅戶的大量增加,徵管工作量劇增,徵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稅務稽查工作只能是“蜻蜒點水”,工作難以作細。而且這種浮光掠影式的檢查.往往停留在錶面上,難以對付日益精明和狡猾的犯罪分子,更不可能對犯罪分子構成巨大威懾。

  三是稅務幹部素質不高。現代稅收徵管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經濟管理工作.它不僅要求廣大徵管人員有較強的政治素質、較高的業務水平和較強的原則性,而且要求掌握一定的電腦、財會、法律等相關知識,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而我國稅務幹部隊伍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只占3O左右.大多數人要麼業務欠精,要麼缺乏經驗,要麼缺乏原則性,有的甚至缺乏抗拒腐敗和不正之風的勇氣。這樣的徵管隊伍自然難以與技術日趨高超和行為日益隱蔽的稅收犯罪相抗衡。

預防稅收犯罪的對策[5]

  預防稅收犯罪關鍵是要遏制、減少稅收犯罪的誘因,最終達到在巨集觀上減少和在微觀上防止稅收犯罪的目的。為此,必須制定嚴密的防範措施。根據當前稅收犯罪的特點和誘因.預防稅收犯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完善稅收立法,提高稅法的威懾力,強化稅收犯罪的法律防範。

  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徵納關係的專門法律規範,必須從根本上得到加強和完善,減少漏洞,儘可能使犯罪分子無隙可乘.無懈可擊,無計可施。為此,一要儘快出台稅收基本法,以規範各單行稅法的立法和執法,確保稅法的嚴肅性和規範性;二要對現有的在執行中出現問題和矛盾較多的稅收行政和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對條件成熟的要儘快完成立法程式,賦予其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力;三要組織力量研究制定規範的企業所得稅法消費稅法稅收程式法和稅收組織法;四要抓緊出台遺產稅法、證券交易稅法、社會保障稅法;五要完善個人所得稅,改進申報納稅的辦法;六要加強稅法的配套建設,並使各類稅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稅收徵管工作涉及面廣,環節多,其中最主要的有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務代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章處理等,要有效地預防稅收犯罪,必須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法規,確保稅收徵管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強稅收司法工作,加大打擊犯罪的力度,強化司法防範。

  加強和完善稅收司法機關的工作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改進各種技術裝備,是強化司法防範的前提,也是實現預防稅收犯罪的保證。為加快查處稅收犯罪案件的速度,應協調好稅務部門、法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關係,著力解決以下問題:一是確定移送立案的標準,對稅收犯罪案件達到立案標準的,稅務機關除依法作出補稅、罰款等處理,應及時交檢察機關處理,防止以罰代刑;二是規範移送立案程式,避免重覆調查取證,以提高辦案效率;三是對有關稅法中界定不夠明確容易發生歧義的問題,及時進行稅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以便準確執法;四是設立打擊稅收犯罪的專門機構。稅收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這就要求司法機關與稅務機關密切配台,通力台作。稅務檢查室就是一種很好的合作形式,在繼續完善這一制度的同時.應盡一陝設立稅務法庭或稅務法院,設置稅務警察,專門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和稅務刑事案件,以便形成以稅務機關的徵稅管理為主、以稅務司法機關的打擊為輔、國家行政機關共同協助的全方位的立體防範體系。

  3.運用刑法武器,實行重罰制度,強化稅收犯罪的特別防範和一般防範。

  稅收犯罪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經濟犯罪,因而對稅收犯罪分子必須給予嚴厲的刑法製裁,採取各國通用的重罰制度,提高稅收犯罪的成本,以強化對稅收犯罪的特別預防。為此,一要對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判處重刑或極刑,對一般案件的犯罪人員強制其勞動改造,並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使其改過自新,不再以身試法。二要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使其不BB從事稅收犯罪。三要使犯罪分子感受到服刑的痛苦,使其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四要給其嚴厲的經濟製裁,剝奪其重新犯罪的經濟條件。對稅收犯罪的一般預防就是預防社會上可能進行稅收犯罪的人實施稅收犯罪。為此,一要對大案要案進行公開宣判,懲一做百,如1995年和1996年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了數名盜竊、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極刑,通過新聞媒介的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也對犯罪分子起到了極大的威懾作用,體現了我國法律對稅收犯罪分子嚴懲不貸的嚴正立場。二要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對稅收犯罪案件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報道,對處理結果進行及時公告,藉以警告、威懾社會上那些有稅收犯罪預謀的人。三要教育和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地同稅收犯罪作鬥爭,在全社會形成人人敢於揭發犯罪和主動制止犯罪的良好風尚,使稅收犯罪分子難逃法網。

  4.加強稅收徵管.實現徵管現代化,強化稅收犯罪的技術預防。

  一要加快稅收徵管改革的步伐,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確保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電腦網路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徵管模式,以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質量,減少徵管工作中的漏洞.從而增迦納稅人實施稅收犯罪的難度。二要加強幹部隊伍的素質建設和廉政建設,切實糾正“吃、拿、卡、要”的部門不正之風,真正做到廉潔自律,在社會上逐步樹立起“人民稅務員”的良好形象。從一定程度上說,要實現依法治稅,當務之急是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令行禁止的稅務幹部隊伍。三要規範稅務執法行為,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嚴格杜絕收“人情稅”、“關係稅”以及隨意減免稅等行為。稅務機關內部要建立廉潔自律檔案,定期公佈執法情況,同時還應設立納稅人意見箱或舉報電話,加強外部監督。四要加快稅收徵管電算化的進程,建立嚴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統和發票管理系統,提高防偽技術

  5.加強綜合治理,優化稅收法治環境,強化稅收犯罪的社會預防。

  稅收工作涉及到社會各個方面,要切實搞好稅收犯罪的預防,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齊抓共管,造成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一要經常性大力宣傳稅收,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最好在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聯播節目前後做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依法納稅光榮,偷稅抗稅可恥”、“依法納稅是盡義務,偷稅抗稅就是犯罪”的公益廣告,同時還要採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對太案要案和名人偷稅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最佳納稅戶”和“最佳守法戶”進行反覆宣傳,使稅法家喻戶曉,深人人心。二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搞好護稅協稅工作。稅收工作涉及到工商、銀行海關房地產管理、鐵路等眾多部門及所屬單位,打擊和預防稅收犯罪不僅要使公、檢、法機關密切協作,而且要動員上述有關經濟執法的管理部門利用各自的優勢,加強護稅協稅。三要把“三查”工作和日常稅收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大查處稅收犯罪的力度,力爭防患於未然。

  總之,預防和打擊稅收犯罪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必須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周密的配套措施,這就要求理論界和實際部門不斷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的預防對策。

稅收犯罪與稅收違法的異同

稅收犯罪與稅收違法的共同點

  1、兩者的行為主體相同,都是涉稅單位和個人。從徵稅方來看,可能是財政機關、稅務機關、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從納稅方來看,可能是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也可能是作為扣繳義務人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2、兩者侵害的客體相同,都是國家稅收管理秩序,具體表現為: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章制度。

  3、兩者的手段也有很多相同之處,如虛列支出、偽造帳目、塗改發票、加大成本等。

稅收犯罪和稅收違法的區別

  1、數額不同

  主要表現在同一行為,同一主體前提下,達到法定數額則構成犯罪,達不到法定數額就是稅收違法行為,如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數額的10%以上就構成了偷稅罪,如偷稅數額達不到這一標準,就是稅收違法行為,隨著違法主體違法數額的增加,稅收違法可以發展為犯罪。

  2、種類不同

  稅收違法行為的種類多於稅收犯罪,有些稅收違法行為雖然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但卻不會構成稅收犯罪,如欠稅,它是違法主體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數繳納稅款的行為,所違反的只是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而不是拒絕納稅。

  3、內涵不同

  稅收犯罪要求的條件比稅收違法更嚴格更細緻,內涵也更豐富。犯罪是在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所有的稅收犯罪都由稅收違法演變發展而來,但並非所有的稅收違法都會變成稅收犯罪,仍以欠稅為例,僅僅欠稅只能算是違法不夠成犯罪,但行為人逃避欠稅達到一定的數額便構成犯罪。

  4、影響不同

  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往往會給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難度和工作量,影響稅收的入庫時間,影響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實。稅收犯罪則更甚之,不僅會加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難度和工作量,影響稅款入庫時間,影響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實,而且會危害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影響稅款入庫的數量,破壞稅收徵納秩序。

  5、受理機關不同

  稅收違法行為一般由稅務執法機關處理,稅收犯罪則要由司法機關處理。

  6、承擔責任不同

  稅收違法承擔行政責任,主要是罰款;構成稅收犯罪,則要承擔刑事責任,包括罰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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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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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劍文主編.第十一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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