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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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Taxation Ac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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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從世界各國推行稅務代理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稅務代理有兩種基本模式:
一是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的鬆散性代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從事稅務代理的人員分散在有關從事公證、咨詢事務的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政府和稅務當局不對稅務代理人進行集中管理,不進行專門的資格認定,不要求組織行業協會。在這種模式下,稅務代理業務及稅務咨詢業務往往是由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兼辦,沒有專門的稅務代理人員。
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集中性代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有專門的法律管理,對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資格認定、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還設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督導稅務代理業務的、介於官方與民間之間但又為官方所領導的行業協會。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為我國建立和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強化稅收徵管工作的內在要求。實踐表明,在稅收徵管工作中實行稅務代理制度,既有利於形成納稅人、代理辦稅機構、稅務機關三方相互制約的機制,協調徵納關係,也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 (2)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 (5)製作涉稅文書;
- (6)審查納稅情況;
- (7)建帳建制,辦理帳務;
- (8)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 (9)申請稅務行政覆議或稅務行政訴訟;
-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中介事務,稅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依法代理原則
法律、法規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準則,開展稅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尊嚴,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範圍和代理許可權。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
2.自願有償原則
稅務代理屬於委托代理,稅務代理關係的產生必須以委托與受托雙方自願為前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托人的自主權。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願委托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係,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
3.客觀公正原則
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人介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徵納矛盾,協調徵納關係。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被代理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願,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稅務代理的一般程式按其性質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代理完成階段。
準備階段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稅務代理時,稅務代理機構要對要求代理方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接受該項代理業務。雙方在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定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代理內容、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期限。稅務代理機構在受理某項代理業務後,應確定稅務代理風險,編製稅務代理計劃、安排實施代理工作。
實施階段是稅務代理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計劃,根據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的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限開展工作。
代理完成階段是實質性的代理業務結束,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業務工作底稿,編製有關表格,並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