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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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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Customs / Customhouse / Haikwan)

目錄

什麼是海關

  海關是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管的行政機構。它依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郵遞物品、貨物、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進行監管檢查、征收關稅,並執行查禁走私等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設置在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它的主要職能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貨幣、金銀、證券、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運輸工具,進行實際的監督管理、稽征關稅和代徵法定的其他稅費,臨時保管通關貨物和統計進出口商品等;查禁走私,一切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運輸工具,除國家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要在進出國境時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查驗)。它有權對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進出口物品不予放行、進行罰款,直至沒收或銷毀。海關一般設在海港、空港或陸路邊境線上。

海關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海關總署;第二層次是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2所海關學校;第三層次是各直屬海關下轄的562個隸屬海關機構。此外,在布魯塞爾、莫斯科、華盛頓以及香港等地設有派駐機構。中國海關現有關員(含海關緝私警察)48000餘人。

  目前,共有國家批准的海、陸、空一類口岸253個,此外還有省級人民政府原來批准的二類口岸近200個。

  海關總署是中國海關的領導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總署機關內設15個部門,並管理6個直屬事業單位、4個社會團體和3個駐外機構。中央紀委監察部在海關總署派駐紀檢組監察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海關主要承擔4項基本任務: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製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根據這些任務主要履行通關監管稅收徵管加工貿易保稅監管海關統計海關稽查、打擊走私、口岸管理等7項職責。

  中國海關實行“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政治堅強、業務過硬、值得信賴”的隊伍建設要求。

  中國海關實行關銜制度。關銜設五等十三級。分別為一等: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二等: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督辦(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

海關的性質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

  2.國家進出境監管機關

  範圍:進出境並與之有關的活動

  對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3.海關的監管活動是國家的行政執法活動(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海關的監督管理是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海關的職責

  海關總署的職責

  1、研究擬定海關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擬定關稅徵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的征收管理,依法執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3、組織實施進出境運輸工具、行郵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管,研究擬定加工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及其他業務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4、研究擬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擬定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5、編製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發佈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信息;

  6、統一負責打擊走私工作,組織查處走私案件,組織實施海關緝私;

  7、研究擬定口岸對外開放的整體規劃及口岸規劃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審理口岸開放;

  8、垂直管理全國海關,包括管理全國海關的組織機構人員編製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及署管幹部任免;

  9、研究擬定海關科技發展計劃,組織實施海關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國海關經費、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

  10、開展海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海關的職責

  1、對關區通關作業實施運行管理,包括執行總數業務參數、建立並維護審單輔助決策參數、對電子審單通道判別進行動態維護和管理、對關區通關數據和相關業務數據進行有效監控和綜合分析;

  2、實施關區集中審單、組織和指導隸屬海關開展接單審核、征收稅費、查驗、放行等通過作業;

  3、組織實施對各類海關監管場所、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實際監控;

  4、組織實施貿易管制措施,稅收徵管、保護和加工貿易海關監管、企業分類管理和知識產權進出境保護;

  5、組織開展關區貿易統計、業務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

  6、組織開展關區調查、稽查和偵查工作;

  7、按規定程式其許可權辦理各項業務審核、審批、轉報和註冊備案手續;

  8、開展對外執法協調和行政糾紛、爭議的處理;

  9、開展對關區各項業務的執法檢查、監督和評估。

  隸屬海關的職責

  1、開展接單審核、征收稅費、驗估、查驗、放行等通過作業;

  2、對轄區內加工貿易實施海關監管;

  3、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備件等實施海關監管,征收船舶噸稅;

  4、對各類海關監管場所實施監控;

  5、對通關、轉關保稅貨物的存放、移動、放行或其他處置實施實際監控;

  6、開展對運輸工具、進出口貨物、監管場所的風險分析,執行各項風險處置措施;

  7、辦理轄區內報關單位通關註冊備案業務;

  8、受理轄區內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業務的申請;

  9、對轄區內特定減免稅貨物實施海關後續監管

海關的權力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1.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權

  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複製權

  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意氣、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6.詢問權

  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7.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8.封存權

  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的,可以暫時封存其帳簿、憑證等資料;發現被稽查人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

  9.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10.扣留移送權

  海關對查獲的走私罪案件,扣留當事人移送緝私警察偵辦。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緝私警察將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11.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12.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情事的報關企業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3.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佈《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手銬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範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跑的走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奪查扣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14.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式,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海關的基本任務

  《海關法》明確規定海關有四項基本任務,即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以下簡稱徵稅),查緝走私和編製海關統計。

  一、監管

  海關監管是指海關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相關的進出境行為適用不同管理制度,確保有關進出境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採取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海關監管的目的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範,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對進出境物品的監管和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不同的管理程式與方法。

  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是四項任務的基礎,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在監管環節,海關監管需要負責執行或監督國家各項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境國家管制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出入境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出口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二、徵稅

  進出口稅費是指由海關代表國家對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包括關稅消費稅增值稅船舶噸稅海關監管手續費等進出口環節中海關依法征收的稅、費,其中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屬於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稅。依法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是《海關法》明確規定的海關重要任務之一,也是國家保護國內經濟、實施財政政策、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手段。

  三、查緝走私

  查緝走私是海關為保證順利履行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而採取的保障措施。查緝走私是指海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在海關監管區和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為預防、打擊、制止走私行為,以實現對走私活動的綜合治理而採取的各項行動。

  新修訂的《海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從法律上明確了海關打擊走私的主導地位以及在打私走私工作中不同部門的地位和作用。海關是打擊走私的主管機關,查緝走私是海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強化海關的打私職能,海關總署組建了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專司打擊走私犯罪,依法查緝涉稅走私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的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和毒品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關調查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負責對所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海關通過查緝走私,能夠有效地制止和打擊一切非法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行為,維護國家進出口貿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關稅政策的有效實施,保證國家關稅和其他稅、費的依法征收,保證海關職能作用的發揮。

  此外,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煙草專賣等執法部門也有查緝走私的權力,但這些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交由海關統一處理。各部門查獲的不構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關作行政處罰;各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罪嫌疑案件,一律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並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式辦理;各部門查獲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價款,一律交海關依法處理,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及時上繳國庫

  四、編製海關統計

  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通過搜集、整理、加工處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准的其他申報單證,對進出口貨物的不同指標分別進行統計和分析,全面、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反映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施行的實際情況,以便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現在採用海關統計數據作為國家正式對外公佈的進出口統計數據。

  我國海關的統計制度規定,對於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對於部分不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境貨物和物品,則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和海關管理的需要,實施單項統計。

  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對外經濟貿易政策、進行巨集觀經濟調控、實施海關嚴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據,是研究我國對外貿易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的重要資料。

  以上海關四項基本職能構成了海關對進出境活動的相輔相成的監督管理體系,監管職能是基礎,徵稅、查私、統計等職能一方面體現了監管職能的要求,同時也為監管職能的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海關的通關流程[1]

  進出境貨物的通關,一般來說.可分為4個基本環節,即申報、查驗、徵稅和放行。

  一、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申報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出口貨物時,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並隨附有關貨運和商業單據,申請海關審查放行,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報關”。申報是進出口貨物通關的第一個環節。

  (一)申報資格

  必須是經海關審核准予註冊的專業報關企業及其報關員。

  (二)申報時間

  1.進口貨物的申報時間與期限

  根據《海關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14天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進口貨物滯報金期限的起算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郵運的滯報金起收日期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第十五日;轉關運輸滯報金起收日期有兩個:一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二是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兩個條件只要達到一個,即征收滯報金。如果兩個條件均達到則要征收兩次滯報金。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邊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還沒有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如果屬於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變賣後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費用和稅費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領,上繳國庫。

  2.出口貨物的申報時間與期限

  根據《海關法》同條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准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

  (三)申報地點

  根據現行海關法規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地點,應遵循以下3個原則。

  1.進出境地原則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進口貨物應當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的進境地向海關申報,並辦理有關進口報關手續。出口貨物應當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的出境地向海關申報,並辦理有關出口報關手續。

  2.轉關運輸原則

  由於進出口貨物的批量、性質、內在包裝或其他一些原因,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也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也可以在設有海關的起運地向海關申報,並辦理有關進出口海關手續。這些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押運。

  3.指定地點原則

  經電纜、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輸送進出境的貨物,經營單位應當按海關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關申報並辦理有關進出口海關手續。這些以特殊方式輸送進出境的貨物,輸送路線長,往往需要跨越幾個海關甚至幾個省份。輸送方式特殊,一般不會流失,有固定的計量工具如電錶、油表等。因此,上一級海關的綜合管理部門協商指定其中一個海關管理,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與這一海關聯繫報關。

  (四)申報單證

  報關單證可分為基本單證、特殊單證、預備單證3種。

  1.基本單證

  基本單證是指與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商業和貨運單證,主要包括發票、裝箱單、提(裝)貨憑證(或運單、包裹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證明。

  2.特殊單證

  特殊單證是指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實行特殊管制的證件,主要包括配額許可證管理證件(如配額證明、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等)和其他各類特殊管理證件(如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文件、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等)。

  3.預備單證

  預備單證是指在辦理進出口貨物手續時,海關認為必要時查閱或收取的單證,包括貿易合同、貨物原產地證明、委托單位的工商執照證書、委托單位的賬冊資料及其他有關單證。

  二、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根據《海關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除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特准可以免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

  海關查驗是指海關接受報關員的申報後,對進口或出口的貨物進行實際的核對和檢查,以確定貨物的性質、原產地、貨物狀況、數量和價格是否與報關單所列一致。

  海關查驗一方面是要覆核申報環節中所申報的單證及查驗單貨是否一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審單環節不能發現的無證進出問題及走私、違規、逃漏關稅等問題。另一方面,通過查驗貨物才能保證關稅能按相關稅率計徵。因為進口貨物稅的分類號及適用稅率的確定,申報的貨價海關是否予以接受等都取決於查驗的結果。如查驗不實,就會造成應稅的分類及估價不當,不僅適用的稅率可能發生差錯,且估價也會過高或過低,因而使稅負不公,國家或進口廠商將蒙受損失。

  海關查驗貨物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進出口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或海關的其他監管場所進行。為了加速驗放,方便外貿運輸,根據貨物性質,海關對海運進出口的散裝貨物(如礦砂、糧食、原油、原木等)、大宗貨物(如化肥、水泥、食糖、鋼材等)、危險品和鮮活商品等,結合裝卸環節,在作業現場予以驗放。對於成套設備、精密儀器、貴重物資、急需急用的物資和“門對門”運輸的集裝箱貨物等。在海關規定地區進行查驗有困難的,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請,海關核准,海關可以派員到監管區域以外的地點進行查驗,就地查驗放行貨物。但申請單位應按規定繳納費用,並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住宿等方便條件。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查驗主要採取徹底檢查、抽查、外形查驗等方法以強化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徹底查驗是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申報的報關單詳細核對。抽查的方法是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包)查驗,並對開箱(包)查驗的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申報的報關單詳細核對。外形查驗主要是核對貨名、規格、生產國別和收發貨單位等標誌是否與報關單相符;檢查外包裝是否有開拆、破損痕跡以及有無反動字樣、黃色文字圖像等。

  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後,均要填寫一份《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記錄》。

  三、進出口貨物的徵稅

  海關在審核單證和查驗貨物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稅率,對實際貨物征收進口或出口關稅及相關稅費。徵稅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及進口環節的稅費(海關代徵稅)。按照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八日起至繳清稅款日止,按日征收稅款總額1%。的滯納金。對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賣抵繳。

  (一)關稅征收的過程

  (1)稅則歸類。稅則歸類是將進出口貨物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歸類總規則歸入適當的稅則編號,以確定其適用的稅率。

  (2)稅率的運用。《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的關稅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優惠稅率兩欄,出口稅率只有一種。

  (3)完稅價格的審定。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憑以計算應徵關稅的進出口貨物的價格。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CIF價格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FOB價格.扣除出口稅後作為完稅價格。FOB價格不能確定的,由海關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進出口貨物的FOB。C1F價格是以外幣計算的,應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折成人民幣

  海關征收的稅費是以人民幣征收,計算稅款前要將審核的完稅價格折算成人民幣。完稅價格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稅率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稅費的起徵點均為人民幣10元.人民幣10元以下-的免徵。

  (二)關稅的征收

  我國對進口關稅採用的計徵標準有:

  1.從價關稅

  從價關稅是以進口貨物的完稅階格作為計稅依據,以應徵稅額占貨物完稅價格的百分比作為稅率.貨物進口時,以此稅率和實際完稅價格相乘計算應徵稅額。

  計算公式:征收的進口關稅稅額一完稅價格×法定進口從價關稅稅率

  計算程式:

  (1)按照歸類原則確定稅則歸類.將應稅貨物歸人恰當的稅目稅號

  (2)根據原產地規則.確定應稅貨物所適用的稅率。

  (3)根據完稅價格審定辦法和規定,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

  (4)根據匯率使用原則,將外幣折算成人民幣。

  (5)按照訓‘算公式正確計‘算應徵稅款

  2.從量關稅

  從量關稅是以進口商品的數餐、體積、質量等計量單位眩旺關稅的方法。計稅時以貨物的計量單位乘以每單位應納稅金額即可得出該貨物的關稅稅額。

  計算公式:進口關稅稅額一商品進口數量×從量關稅稅率

  計算程式:

  (1)按照歸類原則確定稅則歸類,將應稅貨物歸人恰當的稅目稅號

  (2)根據原產地規則,確定應稅貨物所適用的稅率。

  (3)確定其實際進口量。

  (4)根據匯率使用原則,將外幣折算成人民幣。

  (5)按照計算公式正確計算廒徵稅款。

  (三)進口環節稅

  進口環節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環節稅稅率

  (四)增值稅

  增值稅一(完稅價格+實徵關稅+實徵消費稅)×增值稅稅率

  (五)消費稅

  消費稅=((完稅價格+實徵關稅/(1一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六)海關征收的幾種主要稅費

  1.對進出口貨物收取進出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

  進口關稅是指海關對進入其關境內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關稅;出口關稅是指海關對出境貨物和物品征收的關稅。

  2.監管手續費

  3.滯納金

  滯納金是對納稅義務人由於不能按規定的期限繳清稅費而加收的一種費用,征收滯納金是海關的強制執行行為,可以促使納稅人儘早履行納稅義務。

  4.保險金

  (七)關稅的退、補

  退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繳納稅款後,由海關依法退還誤徵、溢徵和其他應退還的款項的行為。追補稅是指海關依法追徵或補徵的海關短徵和納稅人短繳或漏繳的稅款的行為。

  (八)關稅減、免

  1.法定免徵關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法定免徵關稅有: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海關准予暫時進出境併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等貨物,在納稅人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擔保後,可以暫時免稅;無代價抵償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徵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徵或者減徵。

  2.特定的減免稅

  除上述法定免徵關稅外,還有特定的減免稅範圍: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實施的關稅優惠.如科教用品、殘疾人用品、境外非官方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加工貿易物資、保稅區物資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實施的關稅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物資、國內投資項目進口沒備、貸款項目進口物資等。

  3.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減免

  下列項目免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古舊圖書;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等。

  4.監管手續費的減免

  進口下列減免稅和保稅貨物免徵手續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El稅則》列名免稅的貨物;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用於救災的物資;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准免徵手續費的其他減免稅和保稅貨物等。

  5.滯納金的減免

  滯納金起徵額為10元,不足10元的免予征收。

  四、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放行就是海關對貨物、運輸工具、物品查驗後,在有關單據上簽印放行,或者開具放行通知單,以示海關監督結束。放行是口岸海關監管現場作業的最後一個環節。口岸海關在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後,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征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海關的監管行為結束,在這種情況下,放行即為結關。進出口貨物可由收貨人憑此提取、發運,出口貨物可以由發貨人裝船、啟運。

  海關辦理放行手續的方式:

  (一)簽印放行

  一般進出口貨物,報關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清應納稅款和有關費用,海關關員應在有關進出口貨運單據上簽蓋“放行章”,進口貨物憑此到海關監管倉庫提貨進境;出口貨物憑此裝貨啟運出境。

  (二)銷案

  按照擔保管理辦法的進口貨物或暫時進口貨物,在進口收貨人全部履行了應承擔的義務後,海關應准予銷案。這意味著取得了海關的最後放行。

海關的管理體制

  海關作為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為了履行其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維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海關的管理體制幾經變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間,除了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和組成部分,在海關係統實行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外,其餘大部分時間海關總署都是劃歸對外貿易部領導,各地方海關受對外貿易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1980年2月,國務院根據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作出了《國務院關於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該決定指出:“全國海關建制歸中央統一管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機構和人員編製、財務及其業務。”從此海關恢復了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

  1987年1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海關法》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確定了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部門的地位,進一步明確了海關機構的隸屬關係,把海關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海關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既適應了國家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也適應了海關自身建設與發展的需要,有力地保證了海關各項監督管理職能的實施。

  《海關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海關的設關原則:“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對外開放的口岸”是指由國務院批准,允許運輸工具及所載人員、貨物、物品直接出人國(關)境的港口、機場、車站以及允許運輸工具、人員、貨物、物品出人國(關)境的邊境通道。國家規定,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必須設置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是指雖非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口岸,但是海關某類或者某幾類監管業務比較集中的地方,如轉關運輸監管、保稅加工監管等。這一設關原則為海關管理從口岸向內地、進而向全關境的轉化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海關業務制-度的發展預留了空間。“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表明瞭海關管理體制與一般性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區域劃分無必然聯繫,如果海關監督管理需要,國家可以在現有的行政區劃之外考慮和安排海關的上下級關係和海關的相互關係。

海關的組織機構

  《海關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領導全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這一條明確了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部門的地位,進一步劃清了海關機構的隸屬關係,把海關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海關機構的設置一般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海關總署為全國海關的最高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各地海關;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領導,向海關總署負責;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

  1、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在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機構、人員編製、經費物資和各項海關業務,是海關係統的最高領導部門。由於廣東省內海關監管業務比較集中,業務量比較大,海關總署專門設立廣東分署,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廣東省內的海關工作的協調。海關總署的基本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領導和組織全國海關正確貫徹實施《海關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行政法規,積極發揮依法行政、為國把關的職能,促進和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是指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範圍內海關業務的海關。目前直屬海關共有41個,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外,分佈在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直屬海關就本關區內的海關事務獨立行使職責,向海關總署負責。直屬海關承擔著在關區內組織開展海關各項業務和關區集中審單作業、全面有效地貫徹執行海關各項政策、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範的重要職責,在海關三級業務職能管理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3、隸屬海關:隸屬海關是指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是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基本執行單位。一般都設在口岸和海關業務集中的地點。隸屬海關根據海關業務情況設立若幹業務科室,其人員從幾十人到幾百人不等。

  4.海關緝私警察機構[2]

  海關緝私警察是專門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警察隊伍。1998年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由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組建走私犯罪偵查局,設在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既是海關總署的一個內設局,又是公安部的一個序列局,實行海關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

  為了充分發揮海關打擊走私的整體效能,從2003年1月1日起,走私犯罪偵查局更名為緝私局。

我國海關的法律體系

  我國對“海關法律體系”採取了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國務院和海關總署三級立法的體制。

  以海關法為母法,以國務院審定的有關單行條例和海關總署單獨制定或會同國家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單行管理辦法為補充的三級海關法律體系。

  (一)海關法

  海關法於1987年1月22日通過的,並於同年的7月1日實施。

  在2000年7月8日通過了對海關法進行修改的決定,並且這個時間大家要掌握,修正後的海關法實施的時間,是在2001年1月1日實施的。

  (二)行政法規

  主要有5個法規

  《關稅條例》、《稽查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統計條例》

  (三)海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例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報關員記分考核辦法》等

鈔關、常關和海關

  鈔關是中國海關較早的稱謂之一。鈔關名稱始見於明宣德四年。據《明史》記載: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於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悉令納鈔”。鈔關是明政府為疏通鈔法而設,因起初系以鈔(紙幣)交稅,故稱鈔關。最初,鈔關主要設置於江北運河一線,後來逐漸擴展到江南運河和長江中游。

  常關也是中國海關古老稱謂之一。清沿舊制,原有鈔關改稱常關。常關因隸屬戶部管轄,亦稱戶關,另有舊關、老關、大關等俗稱。在常關行文中,“鈔關”和“常關”名稱往往混淆,直到1915年7月稅務處明文規定,才統一使用“常關”名稱。

  海關之名始於1685年。清政府為阻礙東南鄭成功反清復明,順治十三年(1656)清帝下“禁海令”。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海禁。翌年,設江、浙、閩、粵四海關,海關之名始於此。“海關”一詞源在於“關”字而不在於“海”字。

參考文獻

  1. 胡軍,白麗君編著.國際採購管理.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2. 孫麗萍著.進出口報關實務.中國商務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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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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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鱼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月25日 15:33 發表

補充了新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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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17.246.* 在 2019年1月29日 19:3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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