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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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Tax Amount Pay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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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經過計算得出的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所得稅金額。
對於有境外所得的企業而言,由於對其境外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因此這類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能不等於其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收入總額 - 不徵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各項扣除 -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徵、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徵、少徵或違法減免稅款的行為既可能是故意的:
不徵應徵稅款的主要表現:稅務工作人員明知違反法律規定,對不應免徵稅款的納稅人豁免其應徵稅款或者放棄職守而不對納稅人征收稅款的行為。
少徵應徵稅款”主要表現在:通過各種手段,幫助納稅人規避正常繳納義務,少計納稅人各稅種的應納稅額,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稅條件而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稅,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1.舊稅法中應納稅額的概念:
“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內資)
2.舊稅法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