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徵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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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徵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不徵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考慮到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業單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的以社會團體形式存在等等。這些組織中有些主要承擔行政性或公共事務職能,不從事或很少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入來源主要靠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納入預算管理,對這些收入徵稅沒有實際意義。
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不徵稅收入”概念。實施條例將不徵稅收入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麵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作為不徵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於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範管理,同時與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二是對於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也給予不徵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
終於分清免稅和不徵稅的區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