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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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物品是相對於進出境貨物而言的,指進出關境的居民或者非居民為其進出關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攜帶、郵寄的物品。它具有量小、體積不大等特點,一般便於運送和攜帶。
進出境物品的分類[1]
- (一)按進出境物品的運輸方式分類
通常情況,海關按照物品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把物品分為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三類。
(1)行李物品,指的是旅客本人自用行李、旅行消費物品和饋贈親友的物品。行李物品基本上是以隨身攜帶、托運以及分離運輸的方式進境的。
(2)郵遞物品,是以國際通郵的方式投寄、投遞進出境的物品。
(3)其他物品,指的是除了上述兩種物品以外的其他以貨運方式的使領館公私用物品、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物品、免稅店物品、捐贈物資等物品。
- (二)按進出境物品的管理限製程度分類
按照海關對物品的管理限製程度,物品可劃分為以下三類:
(1)禁止進出境物品:主要指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這類物品,除了某些特殊情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併發給證明准予放行的外,一律禁止進出境。
(2)限制進出境物品: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以及依據有關海關法律、法規需要進出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該類物品的進出必須向海關提交有關證明及單證材料,並向海關辦理相應的進出境手續。
(3)非限制物品:除了上述所列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該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的範圍內,可以自由進出。
從海關管理的角度,海關管理的重點是禁止進出境物品和限制進出境物品。對於非限制物品,海關一般不做重點管理。但是,也不排除在某一特定時期,海關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出於某種特定目的,把某種物品確定為監管重點。
禁止的進出境物品[2]
- (一)禁止進境物品
包括各種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尉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各種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匯兌換券按有關規定辦理)。
- (二)禁止出境物品
包括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根據以上原則和有關規定,海關碰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對旅客攜運的進出境物品不予放行:①不屬自用的;②超出合理數量範圍的;③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④未辦理海關手續的;⑤未按章繳稅的;⑥根據規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對進境物品的稅收管理[1]
- (一)基本規定
行郵稅是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13稅的簡稱,其征收對象是進境物品,具體是指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行郵稅是海關採取的專門適用於個人物品的稅收徵管措施,目的是照顧個人進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簡化徵稅手續,加快物品通關。
凡准許應稅進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均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征收進口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 (二)特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等免徵關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徵關稅。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徵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其規定予以免徵或者減徵。
進出境物品的監管原則——自用合理數量原則[1]
進出境物品屬於非貿易性質,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是區分貿易性貨物和非貿易性物品的標準。它具有特定的內涵:“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海關據此對不同類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規定不同的品種範圍和原則以及徵免稅限量或限值。通常按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掌握驗放,不設置具體限量。如短期旅客行李物品,應以旅行期間需用的物品為限。長期旅客行李物品,應以居留期間需用物品為限。但是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境的物品,海關將嚴格按照規定的限量和限值驗放。
“自用合理數量”是對進出境物品範圍進行限定的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定。一方面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等海關規章對行李物品進行了分類並規定了不同類型進出境人員攜運物品的免稅、徵稅數量;另一方面又不排除海關人員根據個案靈活掌握的“自用合理數量”。海關對郵遞物品的監管也遵循這一原則。為了使這一原則在實際監管中具有可操作性,海關在《海關關於對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稅額的公告》對進出境郵遞物品的徵稅、免稅限值作了具體規定。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不應屬於物品,不應再按進出境物品辦理海關手續,而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
“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適用的例外是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物品。即所有列入我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物品都應按照禁限物品進行管理,不能以自用合理作為放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