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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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郵稅是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是海關對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的進口稅。由於其中包含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故也為對個人非貿易性人境物品征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課稅對象包括人境旅客、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的應稅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個人物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併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行郵稅的徵管工作是海關徵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海關貫徹國家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征收行郵稅,對一些國內外差價較大的重點商品根據不同的監管對象予以必要和適當的調控,既能有效地發揮關稅的杠桿作用,又能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為國家建設累計資金。
1、需要納稅的是進境物品。
2、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而為一。
3、設有單獨的稅率表,根據物品類別的劃分設有相應的單一的進口稅率。
海關關稅的征收對象包括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物品,行郵稅的征收對象是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具體是指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凡准許應稅進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征收進口稅。
攜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是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辦理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